近年來,專利數量多但質量不優的現象時而發生。對此,國家知識產權局開始嚴打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但是在實際的經濟生活中,部分企業由于對政策不是很了解,其部分行為導致了正常的專利申請被認定為是非正常專利申請。如果想要避免發生此類情況,需要注意哪些方面呢?
首先,我們還是要了解到底哪些行為屬于非正常申請專利。
根據國知局2021年3月12日發布的《關于規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辦法》,以下九類行為是明確規定的屬于非正常申請專利的行為:
(一)同時或者先后提交發明創造內容明顯相同、或者實質上由不同發明創造特征或要素簡單組合變化而形成的多件專利申請的;
(二)所提交專利申請存在編造、偽造或變造發明創造內容、實驗數據或技術效果,或者抄襲、簡單替換、拼湊現有技術或現有設計等類似情況的;
(三)所提交專利申請的發明創造與申請人、發明人實際研發能力及資源條件明顯不符的;
(四)所提交多件專利申請的發明創造內容系主要利用計算機程序或者其他技術隨機生成的;
(五)所提交專利申請的發明創造系為規避可專利性審查目的而故意形成的明顯不符合技術改進或設計常理,或者無實際保護價值的變劣、堆砌、非必要縮限保護范圍的發明創造,或者無任何檢索和審查意義的內容;
(六)為逃避打擊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監管措施而將實質上與特定單位、個人或地址關聯的多件專利申請分散、先后或異地提交的;
(七)不以實施專利技術、設計或其他正當目的倒買倒賣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或者虛假變更發明人、設計人的;
(八)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或者其他機構或個人,代理、誘導、教唆、幫助他人或者與之合謀實施各類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
(九)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擾亂正常專利工作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及相關行為。
對照上述規定來看,一般情況下正常申請被認為是非正常申請的所給出的原因大多是第5條和第7條,此外,還有部分企業是因為涉及第3條所規定的相關情況。
針對于涉及第3條規定的,除了保證自身誠信守法不進行偽造外,還要注意避免遞交明顯不符合企業經營范圍的申請。
此外,如果企業研發實力雄厚,布局體系相對完善,那么在申請的時候還需要注意避免出現同一個發明人遞交過多新申請及同一發明人的多件相似案件由同一代理人進行撰寫的情況。
簡單概括就是,企業在遞交申請專利時,有一定關聯的研發成果要找幾位不同的代理人進行撰寫,同時如果是以團隊牽頭完成的研究項目,多項申請也不要把發明人全部寫為該項目領導。進行適當的分散可以避免出現“烏龍”非正常申請情況。
而對于因為涉及第5條規定而被判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的企業,可以在意見陳述階段,通過比對相關申請之間的技術方案、區別技術特征、技術效果、實施方式、實例中的數據,結合申請的內容,論述相關技術領域的改進特點來進行補救。
申請專利,一定要秉承誠實守信原則,不盲目追求專利數量進行正常性申請,但是有時候做到了這些,卻還是會被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這是因為還有一些細節沒有注意到,也容易踩坑。下面一起看下有哪些注意事項吧!
申請遞交階段:
(1)避免以同一發明人遞交過多新申請。有部分企業發明人均為企業實際管理者或研發部門管理者,而不是實際發明人,從而造成同一發明人遞交明顯過多的新申請文件。
(2)避免遞交明顯不符合企業經營范圍的新申請。部分企業法人同時經營多個涉及不同領域的公司,在申請過程中,將涉及A領域的A公司的研發成果以涉及B領域的B公司的名義遞交,這樣有可能會變成不符合申請人經營范圍的新申請。
(3)同一發明人的多件相似申請避免由同一代理人進行撰寫。同一發明人的多件相似申請本身具有一定的相似性,由于代理人個人用詞習慣和思維方式固化,從而撰寫用詞相似性導致增加系列相似方案的相似度,增加“機檢”判斷非正常申請的可能性。
? 意見陳述階段:
(1)針對法律價值,可以通過強調缺乏單一性,無法合案申請,申明沒有提交非正常申請的動機。
(2)針對經濟價值,可以通過具體論述每一專利申請在相應領域的經濟價值,強調專利布局的目的就是為了保障專利權人的利益,符合專利法的立法宗旨。
(3)針對相似方案,可以通過比對相關申請之間的技術方案、區別技術特征、技術效果、實施方式、實例中的數據,結合申請的內容,論述相關技術領域的改進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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