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發明專利申請流程和注意事項
1、專利申請專利權必須經過申請方能被授予。日本實行的是在先申請原則,相同發明在不同日期有了兩個以上的專利申請時,只有先行申請的專利申請人對發明可以獲得專利。
2、專利文件公布
自申請之日起 18 個月,JPO 將在公報上公開未經審查的申請文件。
3、實質審查
提實審的期限為自日本申請日起3年內或自PCT專利申請日起3 年內。自申請之日起 3 年內未要求實質審查的申請,將自動被視為撤回,不能授予專利。答復審查意見通知書的期限均是自審查意見通知書的發送日起3個月以提交答辯書。3個月內無法提交的情況下,可再延期最多三個月。
在日本,審查意見通知書(無論是第幾次發出的通知書)均稱為“駁回理由通知書”(以下稱審查意見通知書),根據通知書內容分為“最初的駁回理由通知書”和“?最終的駁回理由通知書”(如果是“最終的駁回理由通知書”,審查員會在通知書中的正文部分指出)。
4、授權、駁回和異議
如果審查員發現在審查階段沒有不予授予專利的情況,則同意授予專利。在評估書面意見/修訂后,沒有不予授予專利的情況,則同意授予專利。
如果申請人提交的書面意見或修訂不足以消除駁回的理由,并且審查員審定該申請不適于授予專利,則拒絕授予專利。
5、保護期限
保護期限為自申請日起20年,在日本獲得發明專利需要就專利申請提出實質審查請求,通過實質審查后方可獲得專利權。在一定的條件下,關于化學和醫藥領域的發明可以申請延長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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