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企業和個人申請國外專利的常用途徑是《巴黎公約》和《專利合作條約》(下文簡稱“PCT”)。下面我們就來聊一聊這兩種途徑有哪些不同?
《巴黎公約》和PCT的簡介《巴黎公約》全稱《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是由多個國家組成的國際組織,該組織內的成員國約定,在任何一指定成員國申請專利后的一定期限內(發明和實用新型為12個月,外觀設計為6個月),可以要求該專利申請的優先權,并直接在該組織其它指定的成員國申請專利。
PCT,即為《專利合作條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的簡稱,是在專利領域進行合作的國際性條約,覆蓋170多個成員國。PCT 是一種國際體系,包括PCT國際申請階段和PCT進入國家階段兩個步驟。其優勢在于:在PCT國際申請階段,以一種語言在一個專利局提出的一件專利申請,可以在申請人指定的多個PCT成員國中有效,從而減少了申請人向多個專利局提交申請、形式審查等重復勞動。
《巴黎公約》和PCT的不同之處
《巴黎公約》國際申請的途徑的優勢:可直接進入指定國家,無需經過國際階段,因此,《巴黎公約》國際申請一般比PCT申請所用時間要短。
缺點:由于各個國家有不同的專利法及審查制度,因此,在要求優先權直接進入指定多個國家時,就會必須要一次性遞交多種形式、多種語言的專利申請文件,并且需要多次公開、多次審查,不僅形式繁瑣,工作量巨大,而且會一次性產生較多的國外律師費用和官方費用,成本較高。
因此,申請人提出國外申請的目的國較少,或企業迫切需要在某國得到專利授權的情況下時,則可以考慮以《巴黎公約》優先權的方式提出申請。
PCT途徑申請專利的優勢:
1、簡化提交申請的手續,申請人可以使用自己母語撰寫申請文件,直接遞交到受理局;
2、提交一份國際申請,即可向多個國家申請專利;
3、在PCT國際階段,申請人會收到國際檢索報告,申請人可據此初步判斷自己的專利申請的授權前景,然后可根據需要自優先權日起30個月內進入某一個或者某幾個國家進行PCT國家階段的審查;
4、申請人有充足的決策時間,可以對人力、物力和財力進行合適的配置,降低風險,節省費用。
但相對于《巴黎公約》,不足之處是:
1、只有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才能通過PCT申請國外專利,外觀設計專利不能通過PCT途徑申請專利;
2、國際階段需額外付費。
若申請人申請的目的國較多(一般3個以上)時,則可考慮以PCT申請進入指定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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