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專利糾紛?
1.建立預警機制,防范于未然
第一、在產品開發期,進行專利檢索。“知己知彼,百戰不殆”。為了避免訴訟風險,企業應當在產品的開發期就進行專利檢索,以了解本行業及所開發產品的專利情況,避免在研發期間就落入侵犯他人專利的不利境地,同時也可節約產品開發時間和開發成本。
第二、通過專利回避設計,避免侵權。在產品開發過程中,如果發現所研發的產品與他人專利有交叉之處,有可能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則可通過研究國際貿易規則、國內外相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以及他人專利的請求書和說明書,對自己的產品進行改良,以避免侵權,這通常叫“專利回避設計”。如幾年前,江蘇常州一電動工具公司被德國博世公司控告侵犯其產品的外觀設計,我國這家公司組織專業人士研究歐盟及德國的相關法律及該公司的專利權,最后發現只要把產品的操作按鈕從多個變為一個后,產品的結構和形狀就改變了,從而規避侵權。
第三、建立建立預警機制,做到“未雨綢繆”。建立預警機制是非常必要的,力求在短時間內做出應對方案。一般來說,跨國公司一般會在前期進行大量的調研活動,在廣播、報紙上進行,試探對方的反應,而后采取談判、發律師函等方式,最后才是訴訟。企業面臨專利訴訟問題,有兩個原因:一是我們的發展已經影響到了競爭對手的生存空間(例如,SigmaTel占據了全球 70%以上的MP3播放器芯片市場,客戶包括創新、三星、戴爾、索尼、東芝、Gateway、富士通等,但是SigmaTe在中國的市場不甚理想,其中珠海炬力在國內的市場占有率就達45%以上);二是我們已經侵犯了別人的知識產權。這是先兆問題。
2.尋求和解,力求雙贏
和解也是企業選擇解決問題的一條路徑。通常,法庭不過是企業爭奪市場和獲得利益的一個手段。對方真正要得到的,可能是通過訴訟增加談判的砝碼,以得到更高的專利使用費,也可能是通過訴訟以排擠競爭對手。因此,企業應該在與對方開展談判前,先摸清對方的真實意圖:如果對方的目的在于爭奪市場通過專利限制對方的生產規模,企業可以采用專利合作的方式,包括技術的交叉許可和專利互換的方式達成和解;如果對方是為了使用費,就應該把握好談判的時機,促成和解。
這樣,對權利人來說,既保護了專利權,又可以收取可觀的使用費,從而達到雙贏的效果。對使用人來說,通過支付使用費不僅免去了“侵權”的惡名,為企業挽回了名譽,又可以繼續使用權利人的專利獲取自己的利益。但是達成和解是有條件的。一是適當的讓步或者優惠條件,如生產工藝調整、優惠的合作條件、支付專利使用費等;二是原告在案件中勝訴的成功率;三是被告是否有和解的砝碼(如作為交叉許可的專利、證明原告專利無效的證據等)。
發生專利糾紛怎么處理?
一 、解決專利侵權時應當收集的證據包括
1、專利權屬證據。證明原告享有專利權或者專利許可使用權。
2、侵權存在證據。證明被告已經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原告應當提交被控侵權產品及其銷售發票、專利與被控侵權產品技術特征對比材料等證據。
3、賠償金額證據。證明其提出的賠償金額有事實依據。原告應當提交能證明其提出的賠償數額的證據,如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的證據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的證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可以參照專利許可使用費合理確定賠償數額。
二、協商與和解
專利權人和被控侵權人均可自行協商或在其他第三方的調解、斡旋下達成和解協議,解決糾紛。提出協商意向時一般可以向侵權方發送侵權警告函。這在我國專利法中并無規定,但在現實生活中卻被經常使用,而且還常取到較好的作用。侵權警告信的寫法可以根據不同情況,口氣可以強硬,也可以緩和。
三、行政裁決或協調
專利權人在侵權人侵權事實和證據充分確鑿的情況下,可向專利局等有關行政部門舉報,由其采取行政措施,對侵權人的侵權行為進行調查核實后作出行政處罰。在行政裁決過程中,有關專利行政部門基于有關當事人的申請,可對專利侵權的民事責任進行調解。
四、向法院起訴
專利權人在發現侵權人侵犯其專利權后,亦可徑自向侵權行為地、被告所在地等相關部門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等。同時有權申請對侵權人的侵權事實和證據進行訴訟保全,申請法院強制令,禁止侵權人繼續侵權行為。為保證經濟賠償的切實執行,專利權人在起訴的同時,可向受理法院申請對侵權人的等額財產進行訴訟保全。
專利糾紛的訴訟時效多久?
提起專利侵權訴訟的時效,依據中國民法通則和專利法的規定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一些持續進行的專利侵權行為,權利人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專利權被侵害起二年內未予追究,當權利人提起侵權之訴時,權利人的專利權仍在法律規定的保護期內,侵權人仍然在實施侵權行為。
對于這種連續實施的專利侵權行為,從專利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發生之日起至專利權人向****提起訴訟之日止已超過二年的,法院一般仍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但對侵權損失賠償額應自專利權人自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計算,超過二年的侵權損失不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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