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初,市民唐先生在臨桂區一家鞋店定制了1雙男式皮鞋,價格為480元。皮鞋制成后,唐先生認為其樣式、質量均不符合要求,以鞋店虛假宣傳、構成欺詐為由向臨桂區工商部門投訴。據了解,該鞋店對這款皮鞋進行宣傳時,采用了“中國唯一專業品牌”及“內增高鞋發明專利”的廣告。但工商執法人員查實,該店并沒有獲得其所稱的發明專利,曾獲得的外觀設計專利也已過期失效。最后,工商部門認定,該鞋店虛假宣傳,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誤導唐先生作出了錯誤的決定,構成欺詐,責其“退一賠三”,退款加賠償給唐先生近2000元。
今年5月初,臨桂區工商局執法人員在進行日常監督檢查時,發現某藥店銷售的醫療器械打出“專利產品”、“仿冒必究”的廣告。工商人員調查發現,該廣告內容其實是商家毫無根據編造的,意在吸引消費者眼球。工商部門由此認定,該店發布未取得專利權的產品謊稱專利產品內容的廣告,其行為違反了《廣告法》規定,當即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并依法處以罰款。
榮成石島某設備制造有限公司在網 站宣傳上展示了“ZL981247350海上加油設備、ZL032053754立式加油站”專利證書,涉嫌假冒專利。經威海知識產權局查實,ZL981247350號專利因未繳年費過期、ZL032053754號實用新型因發明專利授權而放棄專利權。該公司網 站展示證書的行為構成假冒專利行為,被罰五萬元。
用過期的專利,或者因各種原因失效的專利進行宣傳同樣屬于假冒專利的行為!
根據《專利法》第十七條規定,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需要指出的是,依照本條的規定,在專利申請提出以后,授權以前,對于尚未獲得專利權,申請人不得將該申請號作為專利號標注在其產品或包裝上。
同時,我國《廣告法》第十二條規定,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禁止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撤銷、無效的專利做廣告。
第六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廣告監督管理機關。
第五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發布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不管是在申請的過程中還是已拿到專利證的專利,沒有真實有效的專利權,在實際商業經營中以專利號或者“獲得國家專利”的字樣進行宣傳,都是屬于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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