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認定條件
(一)廣東省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將就以下指標進行評價,并由評審專家組結合地市局推薦意見及年度評定規模進行最終評定:
1.知識產權創造
(1)知識產權產出導向(知識產權信息利用),對知識產權信息進行有效管理和利用。
(2)截止上一年底有效專利總量,包括本企業自行申請的和通過轉讓、許可等途徑取得、且當前處于有效狀態的專利數量(需提供已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的證明材料)。
(3)其他知識產權布局,企業在商標、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其他知識產權方面的布局情況。
(4)近三年發明專利授權占比。
(5)海外專利布局情況。
2.知識產權運用
(6)近三年專利產品收入占企業銷售收入比重(近三年的專利產品收入占企業銷售收入比例之和除以3)。
(7)近三年知識產權許可、轉讓收益。
(8)近三年知識產權融資額。
(9)知識產權作價作為注冊資本額。
3.知識產權管理與保護
(10)企業通過國家標準《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GB/T29490-2013認證。
(11)制定企業知識產權戰略和實施情況,制定企業知識產權戰略并納入整體發展規劃。
(12)建立企業職務發明人權益保護和獎勵機制,包括勞動合同中是否有界定職務發明條款,簽訂合同時是否有約定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條款,是否建立了企業職務發明人權益保護和獎勵機制三項。
(13)設立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專職人員不得少于2人。
(14)近三年研發經費投入占企業銷售收入比重均值。
(15)近三年知識產權經費投入占研發經費投入比重均值,知識產權經費指用于知識產權戰略制定與實施、申請/注冊、維護、訴訟、檢索分析、培訓和獎勵等方面的經費投入。
(16)近三年核心人員知識產權培訓率,每年對企業核心人員開展知識產權培訓。核心人員包括企業管理人員、知識產權工作人員和研發人員。培訓率為被培訓核心人員占核心人員總數的比例。
(17)建立知識產權預警機制及應對方案,是否建立貫穿生產經營全流程的知識產權侵權預警機制和風險監控機制、是否定期開展知識產權風險測評、是否通過開展知識產權盡職調查。獲得知識產權許可等方式,避免主觀惡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是否推動建立行業知識產權維權協作機制,參與行業專利糾紛處置、是否建立了應對國際、國內知識產權糾紛的機制,編制并適時調整相關預案。
(18)近三年有效處理國內外知識產權糾紛獲得賠償或避免損失,包括近三年專利行政調處、專利司法訴訟、商標、版權和其他五項知識產權類糾紛。
4.重要成果
(19)知識產權工作獎勵,指企業獲得的國家級和省級知識產權工作獎勵,包括企業近五年獲得的國家級知識產權獎勵和近三年獲得的省級知識產權獎勵。國家級知識產權獎勵包括中國專利金獎、中國專利銀獎、中國專利優秀獎、中國商標金獎、中國版權金獎和國家技術發明獎;省級知識產權獎勵包含廣東省專利金獎、廣東省專利銀獎、廣東省專利優秀獎以及其他省級政府設立的知識產權獎勵,不含省級政府下屬部門或單位頒發的獎項。
(20)近五年作為項目主要負責人或者參與單位承擔國家重大科技專項。
(21)近五年積極主導或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制定。
5.加分項
(22)已獲得“廣東省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稱號。
(23)持有有效知識產權管理體系認證證書或省級(國家級)專精特新企業證書。
二、獎勵標準
(一)廣州市南沙區資金獎勵
對首次獲評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優勢企業的,分別給予獎勵50萬元、30萬元;對通過復核的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優勢企業,每次分別給予獎勵5萬元、3萬元;對新獲評廣東省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的,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
(二)廣州市海珠區獎勵
對申報周期內被認定為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優勢企業的,分別給予不超過20萬元、15萬元獎勵;對獲評為省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的,給予不超過10萬元獎勵。同一單位已獲得過省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獎勵,又獲得更高級別獎勵的,按照不超過上述對應標準進行差額扶持。
(三)湛江市資金獎勵
當年獲得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和優勢企業的,分別給予資助30萬元和20萬元;當年獲得廣東省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和優勢企業的,分別給予資助10萬元和5萬元;當年獲得湛江市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的,給予資助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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