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2025年省級促進開放型經濟發展水平提升專項資金(口岸建設事項)項目入庫申報時間、條件、獎勵
根據《廣東省商務廳關于做好2025年省級促進開放型經濟發展水平提升專項資金(口岸建設事項、中歐班列事項)項目入庫申報工作的通知》精神,現就組織申報東莞市2025年省級促進開放型經濟發展水平提升專項資金(口岸建設事項)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時間
申報截止時間為2024年8月2日。
二、申報主體
在東莞市依法登記注冊并納稅,從事口岸經營服務的獨立法人企業。
三、支持項目
支持我省、市口岸基礎設施、查驗監管配套設施建設和改善項目,支持口岸通關模式創新及通關便利化改革項目,積極推動口岸建設結構調整和功能升級。其中,
(一)對納入國家和省口岸發展建設規劃項目、口岸開放重點項目查驗配套設施建設,特別是打造綜合樞紐口岸、重點專業口岸項目予以重點支持;
(二)對深化粵港澳大灣區口岸通關模式創新、改造升級口岸設施、提升口岸通關能力等優化口岸營商環境促進跨境貿易便利化項目予以重點支持;
(三)對落實國家和省部署的貿易高質量發展、口岸資源整合、智慧口岸試點建設等重點工作予以重點支持;
(四)對落實國家和省部署的專項工作項目予以重點支持;
(五)對于2024年資金使用進度慢、效果差的企業,2025年資金支持將視情予以扣減或不予支持。
四、支持期限
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五、支持標準
對單個項目的支持額度不超過項目所需資金的50%,且不超過2000萬元。對省口岸辦、省口岸應急指揮中心落實國家和省重點工作部署安排的項目根據實際需求全額支持,單個項目原則上不超過3000萬元。
六、申報條件
申請口岸建設事項項目,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口岸建設事項資金的支持內容要求;
(二)以口岸具體發展建設項目進行申請,并明確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實施方案、預期效益、績效目標和完成時限等;
(三)應具備可執行條件,并在2024年12月前完成項目立項審批等手續;
(四)口岸通關模式改革創新和口岸信息化建設項目,應根據上級機關工作部署要求,并經本企業內部集體研究確定;
(五)已明確項目所需資金及資金來源方案,以及申請資金數額和使用范圍;
(六)已制定申請資金的使用方案和監督管理辦法;
(七)已獲得口岸建設事項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得重復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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