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政策措施,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可獲得的優惠措施主要如下:
(一)所得稅率優惠。按新的高新技術企業管理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15%的優惠所得稅率。未按新辦法認定的企業和之前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不再享受優惠所得稅率,從2008年起企業所得稅將逐年遞增至25%。
(二)新設立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實現兩免三減半。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四) 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五)高新技術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允許加速折舊的固定資產包括:(1)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2)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六)投資抵免。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