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貫徹落實《中共青島市委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大力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意見》(青發〔2015〕8號)精神,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對技術創新能力較強、創新業績顯著、具有示范和導向作用、達到規定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予以認定和評價,鼓勵和引導企業不斷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依據《山東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參照《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2016年第34號令)和《山東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2018年修訂)》(魯發改高技〔2018〕1436號)等,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技術中心,是指企業根據市場競爭需要設立的技術研發與創新機構,負責制定企業技術創新規劃、開展產業技術研發、創造運用知識產權、建立技術標準體系、凝聚培養創新人才、構建協同創新網絡、推進技術創新全過程實施。
鼓勵企業圍繞主營業務轉型升級需要,適應產業和科技發展的新形勢新要求,不斷完善技術中心的組織體系,建立高端人才引進機制、激勵機制和績效評價機制,積極探索眾創模式,有效整合企業內外部創新鏈,構建跨界融合、開放共享的人才集聚平臺。
第三條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青島市企業技術中心(以下簡稱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與運行評價。各區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轄區內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申報、管理等工作。
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和評價的相關工作,委托第三方機構承擔。
第二章 認 定
第四條 申請企業應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已在本市注冊并經營三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主營業務屬于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的企業可放寬至兩年。
(二)企業發展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導向,在本市各主要行業中具有明顯的規模優勢和競爭優勢,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不低于1億元,連續兩年盈利。主營業務屬于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且擁有核心關鍵技術發明專利的企業,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可放寬至5000萬元,其中軟件和研發設計、平臺服務類企業可放寬至3000萬元。
(三)企業已建立技術中心并正常運行一年以上。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合理,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具有穩定的產學研合作機制,建立了知識產權管理體系,技術創新績效顯著,在本市示范作用突出。
(四)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兼任技術中心主任,具有較強的市場意識和創新意識,為技術中心建設創造良好的條件。
(五)有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不低于300 萬元;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一般不少于30 人(主營業務屬于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的企業不少于20人)。
(六)具有比較完善的研究、開發和試驗條件,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300 萬元;有較好的技術積累,重視前沿技術開發,具有開展高水平技術創新活動的能力。
(七)企業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兩年內,不得存在下列情況:
1.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2.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3.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4.曾經申請認定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因提供虛假材料被取消申請資格的;
5.被撤銷已認定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
第五條 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每年組織申報一次,具體要求按照市發展改革委發布的年度申報通知。
企業自愿向各區市發展改革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材料主要包括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評價表及必要的證明材料。
各區市發展改革部門對企業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確定推薦企業名單,并將推薦企業的申請材料和推薦文件報送市發展改革委。
第六條 市發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機構按照評價指標體系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初評,并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市發展改革委依據產業政策、初評結果和專家評審情況,結合信用信息查詢結果,綜合評定后提出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名單。在市發展改革委政務網站公示后,發文公布認定結果。
市發展改革委在申請材料受理截止之日起90個工作日之內公布認定結果。
第三章 評 價
第七條 市發展改革委每兩年組織一次市級企業技術中心運行評價。
各有關企業按照通知要求,編寫評價材料,評價材料主要包括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工作總結、評價表及必要的證明材料。
各區市發展改革部門對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出具初審意見,并按通知要求將評價材料報送市發展改革委。
市發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依據評價指標體系,對評價材料進行評價,并形成評價結果。
第八條 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評價得分90分及以上為優秀;
(二)評價得分70分至90分(不含90分)為良好;
(三)評價得分60分(含60分)至70分(不含70分)為基本合格;
(四)評價得分低于60分為不合格。
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由市發展改革委撤銷其認定資格;評價結果為基本合格的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由所屬區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督促并指導整改。
市發展改革委在評價材料受理截止之日起70個工作日內,公布評價結果。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九條 經認定的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由所屬區市發展改革部門及時將有關情況反饋至市發展改革委;市發展改革委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原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是否保留;屬于山東省或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的,應及時將有關材料報省或國家發展改革部門。
國家企業技術中心或山東省企業技術中心從外地遷入本市的,經國家或省發展改革部門確認,納入本市統一管理。
第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一)運行評價不合格;
(二)逾期未報送評價材料;
(三)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
(四)主要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
(五)列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黑名單;
(六)企業被依法終止。
第十一條 調整或撤銷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結果與當年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或評價結果一并公布,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單獨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二條 對年度評價優秀或良好,且符合有關條件的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根據企業申請,可以擇優推薦申請國家和山東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
對國家和山東省新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可以按照本市有關政策規定給予相應扶持。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涉及的申請材料、評價材料和評價指標體系的內容和要求,由市發展改革委另行發布并適時調整。
第十四條 各區(市)政府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區域實際情況,制定區(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推動區(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建設。各區(市)政府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鼓勵和引導企業加強技術中心建設,不斷提高自主創新能力。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9年7月2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20日。原《青島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青經信規〔2017〕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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