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企業技術改造事后獎勵規定
設備事后獎勵方式
(一)支持內容
推進企業實施設備更新和升級換代,支持企業淘汰老舊設備,引進和購置先進設備(含配套軟件,包括與項目設備配套的CAD、CAE等工業軟件,下同),大力發展智能制造裝備,進行生產條件改善,推動生產裝備數字化,提升企業裝備水平,提高產品質量和勞動生產率。
(二)支持方式及標準
對符合條件的企業設備更新項目按珠三角地區(包括廣州、珠海、佛山、惠州、東莞、中山、江門和肇慶市,下同)不超過新設備購置額的20%進行獎勵,粵東粵西粵北地區(包括汕頭、韶關、河源、梅州、汕尾、陽江、湛江、茂名、清遠、潮州、揭陽和云浮市,下同)不超過新設備購置額的30%進行獎勵,單個項目獎勵額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原則上按地區獎補比例上限予以支持,地區內獎補比例保持一致,具體獎勵比例根據競爭性評審遴選后的項目設備更新額度等因素確定,入庫項目不等同于最終省級財政資金給予支持的項目。
(三)入庫要求
1.項目承擔單位為在廣東省內登記注冊且在廣東生產經營、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誠信經營、依法納稅的工業企業。
2.企業技術改造項目應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政策,具備在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核準或審批等文件。
3.企業技術改造項目及申報獎勵的設備投資未獲得過省財政資金的支持。
4.企業技術改造項目在2021年7月1日(含)至2022年6月30日(含)期間完工,且完工日期在項目備案證建設期內。備案證發生變更的,企業提交變更時間不超過前備案證明確的完工日期。
5.獎勵的項目設備為自項目原始備案通過日后至完工日期間購置的設備(以發票等合法票據的時間為準,票據不含稅),時間最長不超過3年。項目備案后2年內未開工申請延期的,自申請延期通過日后算起。
6.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500萬以上,其中,珠三角地區企業項目符合條件的新設備購置總額(不含稅)不低于700萬元;粵東粵西粵北地區企業項目符合條件的新設備購置總額(不含稅)不低于400萬元。
7.企業技術改造項目投資按規定納入技術改造投資統計。
依據:2023年廣東省先進制造業發展專項資金(企業技術改造)項目庫申報支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