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獎勵標準
該專項資金的獎勵標準是按照測算項目在申報期內新增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核算獎勵資金額度,具體如下:
1. 對制造業投資獎勵項目,按其新增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不超過2%的比例核算獎勵資金額度。
2. 對技術改造項目,按設備購置額不超過20%或30%的比例核算獎勵資金額度,具體比例根據項目所在地區確定。
3. 對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研制與推廣應用項目,按項目總投資額的10%核算獎勵資金額度,單個項目獎勵金額不超過5000萬元。
4. 對新建大型產業園區建設項目,按項目總投資額的5%核算獎勵資金額度,單個項目獎勵金額不超過5000萬元。
二、獎勵方式
該專項資金的獎勵方式是對地級以上市政府予以事后獎勵,具體如下:
1. 投資獎勵資金實行臺賬管理,各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財政局于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前,將投資獎勵資金項目臺賬報送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
2. 政策實施期滿后根據測算項目的“十四五”期間投資完成情況進行清算,對未按規定完成投資的納入臺賬管理的測算項目所獲取的投資獎勵資金,省財政予以清算收回。
3. 投資獎勵資金由地級以上政府按規定用途統籌用于支持制造業項目引進建設,應結合當地財政資金政策和管理相應規定,進一步細化資金使用管理要求,制定本地區投資獎勵資金管理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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