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目范圍
根據《財政部u2002國家稅務總局u2002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一條規定,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項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
(二)具有創新性、創造性、突破性;
(三)具有明確的目標、內容、周期和預期效果;
(四)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五)具有可評價性和可考核性。
具體來說,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項目包括以下三類:
(一)基礎研究:指為了探索自然現象、揭示自然規律而進行的理論或實驗研究活動;
(二)應用研究:指為了滿足確定或預期的實際需要而進行的原始性或創新性的系統化研究活動;
(三)試驗開發:指為了獲取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改進現有產品、工藝而進行的系統化或臨床試驗等活動。
二、費用范圍
根據財稅〔2015〕119號文件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包括以下六項:
(一)人員人工費用:指直接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所獲得的工資、獎金、津貼等人工報酬;
(二)直接投入費用:指直接從事研發活動所使用或消耗的材料、設備租賃等費用;
(三)折舊費用:指直接從事研發活動所使用固定資產在使用期間形成的價值減少額;
(四)無形資產攤銷:指直接從事研發活動所使用無形資產在使用期間形成的價值減少額;
(五)其他相關費用:指與直接從事研發活動密切相關且必不可少的水電氣暖等能源費、差旅交通費、會議費、圖書資料費等;
(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研發費用:指企業委托境內或境外的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支付的費用。
三、比例標準
根據財稅〔2015〕119號文件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的比例標準如下:
(一)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研發費用,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
(二)形成無形資產的研發費用,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三)委托境內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支付的費用,按照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并按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四)其他相關費用不得超過人員人工等五項費用之和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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