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2017年第40號),企業應保留下列留存備查資料:
1.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企業有權部門關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
2.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研發人員名單;
3. 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
4. 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和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無形資產的費用分配說明(包括工作使用情況記錄);
5. 集中研發項目研發費用決算表、集中研發項目費用分攤明細情況表和實際分享收益比例等資料;
6. “研發支出”輔助賬;
7. 企業如果已取得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鑒定意見,應作為資料留存備查;
8. 省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
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備查資料的要求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企業應按以下要求保留備查資料:
1. 備查資料應真實、完整、準確,能夠反映企業從事研究開發活動及其相關支出情況;
2. 備查資料應按項目分類歸檔,并與會計賬冊相符;
3. 備查資料應在申報享受優惠政策時已經形成,并在申報年度內保留至少5年。
三、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備查資料的使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企業應按以下方式使用備查資料:
1. 企業應在申報享受優惠政策時,填寫《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并在納稅申報表的相應行次填寫優惠享受的情況;
2. 企業應在稅務機關要求時,提供備查資料,配合稅務機關進行監督檢查和風險管理;
3. 企業應在發現備查資料有誤或不完整時,及時更正或補充,并向稅務機關說明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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