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學技術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規定,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并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
如果企業委托境外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那么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都可以享受加計扣除政策,而是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具體來說,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舉個例子,假設某企業在2023年度內,在境內實際支出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為1000萬元,在境外實際支出符合條件的委托研發費用為800萬元,則該企業可享受加計扣除政策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為1000萬元×2/3=666.67萬元(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三分之二),按80%比例折算后為533.33萬元(666.67萬元×80%),該企業在2023年度內可享受加計扣除政策的總額為1000萬元+533.33萬元=1533.3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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