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1.制造業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本條所稱制造業企業,是指以制造業業務為主營業務,享受優惠當年主營業務收入占收入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的企業。制造業的范圍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574-2017)確定,如國家有關部門更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從其規定。收入總額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執行。
2.企業預繳申報當年第3季度(按季預繳)或9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行選擇就當年上半年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辦理方式。
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自行計算加計扣除金額,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享受稅收優惠,并根據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費用情況(上半年)填寫《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與相關政策規定的其他資料一并留存備查。
企業辦理第3季度或9月份預繳申報時,未選擇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可在次年辦理匯算清繳時統一享受。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3號)
二、關于延續宣傳文化增值稅優惠政策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執行下列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
(一)對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環節執行增值稅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的各級組織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各級人大、政協、政府、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科協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新華社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軍事部門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
上述各級組織不含其所屬部門。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增值稅先征后退范圍掌握在一個單位一份報紙和一份期刊以內。
2.專為少年兒童出版發行的報紙和期刊,中小學的學生教科書。
3.專為老年人出版發行的報紙和期刊。
4.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圖書和盲文期刊。
6.經批準在內蒙古、廣西、西藏、寧夏、新疆五個自治區內注冊的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本公告附件1的圖書、報紙和期刊。
(二)對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環節執行增值稅先征后退50%的政策:
1.各類圖書、期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但本公告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執行增值稅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2.列入本公告附件2的報紙。
(三)對下列印刷、制作業務執行增值稅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對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業務。
2.列入本公告附件3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印刷企業的印刷業務。
二、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圖書批發、零售環節增值稅。
三、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對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以及縣級及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宣傳文化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0號)
三、提高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起征點政策。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5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5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1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5號)
四、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由3%降至1%政策。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4號)
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
五、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
一是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二是單位發給個人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上述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
六、支持電影等行業發展政策。
一是對納稅人提供電影放映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二是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上述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電影等行業稅費支持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5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
七、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
一是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二是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三是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四是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上述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1年3月31日。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
八、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
一是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二是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三是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上述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1年3月31日。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
九、引導企業加大設備、器具投資力度。
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企業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十、提高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
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十一、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自2018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小額貸款,是指單戶授信小于1000萬元(含本數)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貸款;沒有授信額度的,是指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余額在10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91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十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三農金融事業部”涉農貸款有關增值稅政策。
自2018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納入“三農金融事業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下轄的縣域支行,提供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和農村各類組織貸款(具體貸款業務清單見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三農金融事業部涉農貸款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97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十三、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
一是對公租房建設期間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建設、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是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免征建設、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稅。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建設、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稅。
三是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租房,免征契稅、印花稅;對公租房租賃雙方免征簽訂租賃協議涉及的印花稅。
四是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五是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捐贈住房作為公租房,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對其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個人捐贈住房作為公租房,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對其公益性捐贈支出未超過其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準予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六是對符合地方政府規定條件的城鎮住房保障家庭從地方政府領取的住房租賃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七是對公租房免征房產稅。對經營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稅。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應單獨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稅、房產稅優惠政策。
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1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十四、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稅收優惠政策。
一是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為建設飲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權,免征契稅。
二是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為建設飲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權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以及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稅。
三是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自用的生產、辦公用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是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向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來水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
五是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飲水工程新建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飲水工程是指為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設的供水工程設施。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是指負責飲水工程運營管理的自來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總)站(廠、中心)、村集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等單位。對于既向城鎮居民供水,又向農村居民供水的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依據向農村居民供水收入占總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稅;依據向農村居民供水量占總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稅、印花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無法提供具體比例或所提供數據不實的,不得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
上述政策(第五條除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執行。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7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十五、國產抗艾滋病病毒藥品增值稅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繼續對國產抗艾滋病病毒藥品免征生產環節和流通環節增值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免征國產抗艾滋病病毒藥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3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十六、民用航空發動機、新支線飛機和大型客機稅收政策。
一是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對納稅人從事大型民用客機發動機、中大功率民用渦軸渦槳發動機研制項目而形成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予以退還;對上述納稅人及其全資子公司從事大型民用客機發動機、中大功率民用渦軸渦槳發動機研制項目自用的科研、生產、辦公房產及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是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對納稅人生產銷售新支線飛機暫減按5%征收增值稅,并對其因生產銷售新支線飛機而形成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予以退還。
三是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對納稅人從事大型客機研制項目而形成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予以退還;對上述納稅人及其全資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產、辦公房產及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民用航空發動機、新支線飛機和大型客機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8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十七、醫療機構接受其他醫療機構委托提供醫療服務免征增值稅。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醫療機構接受其他醫療機構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制定的醫療服務指導價格(包括政府指導價和按照規定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的價格等),提供《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所列的各項服務,可適用《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一條第(七)項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養老機構免征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0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十八、企業集團內單位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養老機構免征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0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十九、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
一是自2017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金融機構應將相關免稅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單獨核算符合免稅條件的小額貸款利息收入,按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構辦理納稅申報;未單獨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稅。
二是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小額貸款,是指單戶授信小于100萬元(含本數)的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貸款;沒有授信額度的,是指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余額在1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二十、支持原油等貨物期貨市場對外開放稅收政策。
自原油期貨對外開放之日起,對境外個人投資者投資中國境內原油期貨取得的所得,三年內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如果三年期已滿,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經國務院批準對外開放的其他貨物期貨品種,按照上述稅收政策執行。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支持原油等貨物期貨市場對外開放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21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二十一、頁巖氣減征資源稅。
自2018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頁巖氣資源稅(按6%的規定稅率)減征30%。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對頁巖氣減征資源稅的通知》(財稅〔2018〕26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二十二、掛車減征車輛購置稅。
自2018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購置掛車減半征收車輛購置稅。掛車,是指由汽車牽引才能正常使用且用于載運貨物的無動力車輛。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對掛車減征車輛購置稅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二十三、易地扶貧搬遷稅收優惠政策。
一是關于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稅收政策。
(一)對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按規定取得的住房建設補助資金、拆舊復墾獎勵資金等與易地扶貧搬遷相關的貨幣化補償和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以下簡稱安置住房),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對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按規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稅。
二是關于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稅收政策。
(一)對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實施主體(以下簡稱項目實施主體)取得用于建設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稅、印花稅。
(二)對安置住房建設和分配過程中應由項目實施主體、項目單位繳納的印花稅,予以免征。
(三)對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在商品住房等開發項目中配套建設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計算應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關的契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以及項目實施主體、項目單位相關的印花稅。
(五)對項目實施主體購買商品住房或者回購保障性住房作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稅、印花稅。上述政策執行期限為2018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易地扶貧搬遷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35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二十四、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14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2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行業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23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有關風險準備金和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9〕32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5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6號)等6個文件規定的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到期后繼續執行。
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二十五、邊銷茶增值稅政策。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對邊銷茶生產企業銷售自產的邊銷茶及經銷企業銷售的邊銷茶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邊銷茶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號)
二十六、動漫產業增值稅政策。
2023年12月31日前,對動漫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主開發生產的動漫軟件,按照13%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動漫軟件出口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動漫產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38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二十七、保險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
一是對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保險保障基金公司)根據《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1.境內保險公司依法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
2.依法從撤銷或破產保險公司清算財產中獲得的受償收入和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以及依法從保險公司風險處置中獲得的財產轉讓所得;
3.接受捐贈收入;
4.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5.購買政府債券、中央銀行、中央企業和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債券的利息收入;
6.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取得的收入。
二是對保險保障基金公司下列應稅憑證,免征印花稅:
1.新設立的資金賬簿;
2.在對保險公司進行風險處置和破產救助過程中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
3.在對保險公司進行風險處置過程中與中國人民銀行簽訂的再貸款合同;
4.以保險保障基金自有財產和接收的受償資產與保險公司簽訂的財產保險合同。
對與保險保障基金公司簽訂上述產權轉移書據或應稅合同的其他當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稅。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執行。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保險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41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二十八、艾滋病病毒藥物進口稅收政策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對衛生健康委委托進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藥物,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享受免稅政策的抗艾滋病病毒藥物名錄及委托進口單位由衛生健康委確定,并送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
政策依據:
《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于2021-2030年抗艾滋病病毒藥物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1〕13號)
二十九、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清單
對于首次發生下列清單中所列事項且危害后果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1、納稅人未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送
2、納稅人未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
3、納稅人未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
4、納稅人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發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的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且沒有違法所得
5、納稅人未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發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取得發票,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且沒有違法所得
6、納稅人未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發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繳銷發票且沒有違法所得
7、扣繳義務人未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
8、扣繳義務人未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的期限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資料
9、扣繳義務人未按照《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的規定開具稅收票證
10、境內機構或個人向非居民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未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有關事項。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清單》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三十、優化增值稅優惠政策辦理程序及服務
自2021年4月1日起,1.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納稅人)適用增值稅減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按規定填寫申報表相應減免稅欄次即可享受,相關政策規定的證明材料留存備查。
2.納稅人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應當在首次申請增值稅退稅時,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退稅申請材料和相關政策規定的證明材料。
納稅人后續申請增值稅退稅時,相關證明材料未發生變化的,無需重復提供,僅需提供退稅申請材料并在退稅申請中說明有關情況。納稅人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在發生變化后首次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3.除另有規定外,納稅人不再符合增值稅優惠條件的,應當自不符合增值稅優惠條件的當月起,停止享受增值稅優惠。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優化增值稅優惠政策辦理程序及服務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號)
三十一、支持民用航空維修用航空器材進口稅收政策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對民用飛機整機設計制造企業、國內航空公司、維修單位、航空器材分銷商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求的維修用航空器材,免征進口關稅。
政策依據:
《關于2021-2030年支持民用航空維修用航空器材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1〕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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