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許加計扣除的費用:
01
人員人工費用。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五險一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02
直接投入費用。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等。
03
折舊費用。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
04
無形資產攤銷。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包括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
05
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06
其他相關費用。此項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不適用加計扣除政策的情況:
01
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
02
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03
企業在商品化后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
04
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復或簡單改變。
05
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
06
作為工業(服務)流程環節或常規的質量控制、測試分析、維修維護。
07
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
委托研發:
01
委托境內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公司的研發費用并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
02
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有一點需要注意,委托境外個人進行的研發活動不能加計扣除哦。
不適用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
煙草制造業
住宿和餐飲業
批發和零售業
房地產業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娛樂業
何時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屬于匯繳享受優惠項目,因此企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在預繳申報時,允許據實計算扣除,在年度終了進行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時,再依照規定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還有哦,失敗的研發活動所發生的研發費用也可享受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企業在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優惠政策時需注意一些常見的問題。
首先,企業在申報研發費加計扣除政策的時候應關注政策適用問題。主要體現為未準確界定研發活動、研發費用、研發人員等概念,需準確歸集有關研發費用;未對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未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等。
其次,應留意研發費管理與財務核算問題,主要體現為未按會計制度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未按照會計準則有關規定區分研究階段與開發階段,并將研發支出合理予以費用化或資本化;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沒有分別核算、準確劃分等。
再次,應注意程序上的問題, 主要體現為未按要求做好留存備查資料或者留存備查資料與實際經營實質不符等。
通過對企業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政策過程中常見的幾個問題進行梳理。
1、判斷是否屬于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適用行業 |
案例一:A貿易公司主營電子通訊終端的銷售、研發等業務,2019年度終端設備銷售收入15000萬元,兼營出租房屋取得租金收入5000萬元,投資收益300萬元,收到市政府撥付的200萬元財政補貼。全年用于電子終端設備研發發生的費用支出500萬元。
2019年度該商場零售收入占比15000÷(15000+5000+300+200-300-200)×100%=75%>50%,其2019年度主營業務為“批發和零售業”,為不能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行業。
問題分析:并不是所有行業企業發生研發活動都適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應重點關注6個行業負面清單。財稅〔2015〕119號文件規定,不適用加計扣除的行業有煙草制造業、住宿和餐飲業、批發和零售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娛樂業(以下簡稱六大行業)。上述行業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4754-2017)》為準,并隨之更新。對于同時從事多種行業的納稅人,判斷是否屬于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行業的企業,是指以六個行業業務為主營業務,其研發費用發生當年的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計算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余額50%(不含)以上的企業。
2、判斷是否屬于研發費加計扣除政策的“研發活動” |
案例二:B公司主營游戲軟件開發等業務,其某款網游開發項目已經上線運行,累計注冊用戶近百萬,但企業仍將該款網游上線后進行日常維護和簡單升級改造的人員人工費、折舊費、無形資產攤銷費加計扣除。
問題分析:《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強調,研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技與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系統性活動,要滿足先進性、創新性。個別企業將產品的常規升級或簡單集成判斷為研發活動,會給企業帶來涉稅風險。建議企業在判斷其行為是否適于研發活動時,重點關注財稅〔2015〕119號文件中規定的不適用加計扣除政策的一般的知識性、技術性活動。財稅〔2015〕119號文件還規定,當稅企雙方對研發項目產生爭議時,由稅務機關轉請科技部門提供鑒定意見。如果企業確實無法準確把握是否屬于“研發活動”,可以向科技部門咨詢。
3、研發費用歸集口徑有差異 |
案例三:C公司主營化學產品的研發,屬于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企業在歸集研發費用時,將研發費加計扣除和會計核算口徑、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研發費用歸集口徑相混淆,將辦公費、通訊費、研發人員培訓費、培養費等歸集到其他相關費用加計扣除,導致未能準確計算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問題分析:研發費用的歸集口徑有多種,通常有會計核算口徑、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口徑和加計扣除稅收規定口徑,不同的口徑存在一定差異(詳見3.1.研發費用歸集的三個口徑及差異比較)。加計扣除稅收規定口徑對允許扣除的研發費用的范圍采取的是正列舉方式,對沒有列舉的項目,不可以享受加計扣除優惠。
4、資本化時點把握不當 |
案例四:D公司主營化學產品的研發、生產等業務,其4個研發項目已形成專利權并向市場推廣,但企業仍將開發部門的后續支出在“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科目中歸集,全年沒有無形資產攤銷費用產生,未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作資本化處理。
問題分析:財稅〔2015〕119號文件規定,企業應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核算中,除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以及不征稅收入用于研發和自有資金用于研發未分別核算或劃分不清等情況外,應按照會計準則把握研發費用歸集時的資本化時點。
5、研發費用歸集不合理 |
5.1.歸集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時,未按照稅前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部分、無形資產攤銷金額計算加計扣除
案例五:某汽車制造企業2017年12月購入并投入使用一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設備,單位價值1200萬元,會計處理按8年折舊,稅法上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為10年,不考慮殘值。甲企業對該項設備選擇縮短折舊年限的加速折舊方式,折舊年限縮短為6年(10×60%=6)。2018年企業會計處理計提折舊額150萬元(1200÷8=150),稅收上因享受加速折舊優惠可以扣除的折舊額是稅前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200萬元(1200÷6=200),應以200萬元進行計算研發費加計扣除,不需要與會計折舊額比較孰小。
問題分析:企業可以疊加享受加速折舊和加計扣除政策的,以稅前扣除(即符合稅法規定的加速折舊)的折舊部分計算加計扣除,充分享受企業所得稅紅利。
5.2.其他相關費用的加計扣除金額超過了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案例六:某企業2018年進行了二項研發活動A和B,A項目共發生研發費用100萬元,其中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12萬元,B共發生研發費用100萬元,其中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8萬元,假設研發活動均符合加計扣除相關規定。A項目其他相關費用限額=(100-12)×10%/(1-10%)=9.78萬元,小于實際發生數12萬元,則A項目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應為97.78萬元(100-12+9.78=97.78)。B項目其他相關費用限額=(100-8)×10%/(1-10%)=10.22萬元,大于實際發生數8萬元,則B項目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應為100萬元。
該企業2018年可以享受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額為148.34萬元[(97.78+100)×75%=148.34]。
問題分析:可加計扣除的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相關費用,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超過部分不允許加計扣除。
5.3.取得研發過程中形成的下腳料、殘次品、中間試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計算確認收入當年的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時,未從已歸集研發費用中扣減該特殊收入
案例七:某鋼鐵生產企業在2017年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在2018年度匯繳申報中,申報可加計的研發費用金額為5000萬元,申報特殊收入為0。該企業的研發活動中普遍存在長達數月多次大批量試生產過程,并產生大量試制品對外銷售,并未將試制品銷售收入從已歸集的研發費用中扣減。經納稅調整,該企業2018年多列可加計研發費用金額為1500萬元,按75%計算多列研發費用可加計扣除金額為1125萬元,補繳企業所得稅168.75萬元(1125×15%=168.75)。
問題分析:企業開展研發活動,在當期取得的研發過程中形成的下腳料、殘次品、中間試制品等特殊收入,應沖減對應的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不足扣減的,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按零計算。
5.4.企業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和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無形資產,同時從事或用于非研發活動的,未采用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
案例八:C公司主營化學產品的研發,該公司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同時也從事非研發活動,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無形資產,同時也用于生產經營,企業未采用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
問題分析: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的規定,研發人員、儀器、設備等同時用于非研發活動的,企業應“做必要記錄,并將其實際發生的相關費用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因此,共用的費用未合理分配不能加計扣除。
6.委托研發加計扣除不符合規定 |
6.1.委托境外單位研發的,可加計扣除金額計算不準確
案例九:某企業2018年發生委托境外研發費用100萬元,當年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為110萬元。按照政策規定,委托境外發生研發費用100萬元的80%計入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即為80萬元。當年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110萬元的三分之二的部分為73.33萬元。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即為73.33萬元,因此最終委托境外研發費用73.33萬元可以按規定適用加計扣除政策。
問題分析: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6.2.對委托研發的研發費用支出明細情況涵蓋的費用范圍理解錯誤
案例十:A企業2018年委托其B關聯企業研發,假設該研發符合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相關條件。A企業支付給B企業100萬元。B企業實際發生費用90萬元(其中按可加計扣除口徑歸集的費用為85萬元),利潤10萬元。2017年,A企業可加計扣除的金額為100×80%×75%=60萬元,同時B企業應向A企業提供實際發生費用90萬元的明細情況。
問題分析:研發費用支出明細情況應為受托方實際發生的費用情況。
6.3.委托研發未按規定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
案例十一:F公司主營IT運營管理產品的研發等業務,其中部分項目委托其他單位進行研發,但委托開發合同未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導致無法加計扣除。
問題分析:實務中,存在委托開發行為的企業,往往忽略了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需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要求。此要求在財稅〔2015〕119號文件中雖無直接規定,但在企業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政策的“留存備查資料”中,要求企業提供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托、合作研發項目合同。該項要求依據《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國科發政字〔2000〕63號)第六條的規定:“未申請認定登記和未予登記的技術合同,不得享受國家對有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規定的稅收、信貸和獎勵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因此,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托、合作研發項目合同是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要件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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