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研發行為的正確理解
研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系統性活動。
企業下面這些活動雖然也與研發相關,但并非直接、密切相關,它們能被界定為是稅務認可的研發行為,所發生的費用不適用加計扣除。
這些活動包括:①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②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③企業在商品化后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④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復或簡單改變;⑤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⑥作為工業(服務)流程環節或常規的質量控制、測試分析、維修維護;⑦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
此外,一些特殊行業的企業研發支出不適用加計扣除。這些行業包括:①煙草制造業;②住宿和餐飲業;③批發和零售業;④房地產業;⑤租賃和商務服務業;⑥娛樂業;⑦財政部和稅總規定的其他行業。
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標準
企業為獲得創新性、創意性、突破性的產品進行創意設計活動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可進行稅前加計扣除。研發費用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這無疑是稅務機關對企業研發行為的鼓勵與支持。加計扣除的具體依據有兩條:
(1)研發費用計入當期損益的,允許按賬面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的175%,直接抵扣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
(2)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該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攤銷年限不低于10年。
另外,對于生產制造型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研發行為,稅務有更加優惠的加計扣除政策。生產制造型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的比例,已提高至100%。
企業委托外部機構進行研發發生的研發費用,按以下原則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
(1)企業委托非境外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并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的,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2)企業委托境外機構或個人研發,不得加計扣除。
三、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類型
(1)人員人工費用,包括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的工資薪金、社保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簽訂勞務用工協議和臨時聘用的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的勞務費用。
(2)直接投入費用,具體包括:①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②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③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以及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租賃費。
(3)折舊費用: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
(4)無形資產攤銷: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包括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
(5)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6)其他相關費用,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費用。名目包括: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等。其他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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