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發活動的概念與類型
企業申請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首先需要明確其研發項目是否為研發活動。根據財稅〔2015〕119 號的規定,研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系統性活動。
二、研發活動與其他科技活動之間的邊界說明
1. 科技活動的范圍更廣,包括研究開發、科技服務、科技成果轉化等與科學技術相關的各類活動總稱。
2. 很多科技活動單獨看其本身并不是研發活動,但如果主要是為了實現研發需求,則可視為研發活動。例如,科技信息服務、通用信息收集和編制、測試與規范化、質量控制、可行性研究等;否則,不是研發活動。
3. 以下科技服務活動不屬于研發活動:①以常規手段或者為生產經營目的進行一般加工、定作、修理、修繕、廣告、印刷、測繪、標準化測試,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安裝、施工、監理等服務,但以非常規技術手段,解決復雜、特殊技術問題而提供的服務除外;②描曬復印圖紙、攝影攝像等服務;③計量檢定單位提供的強制性計量檢定服務;④理化測試分析單位提供的儀器設備的購售、租賃及用戶服務。
三、不適用加計扣除政策的活動
為提高政策的精準性、可操作性,財稅〔2015〕119 號文明確以下活動不適用加計扣除政策:
1.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
2.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3.企業在商品化后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
4.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復或簡單改變;
5.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
6.作為工業(服務)流程環節或常規的質量控制、測試分析、維修維護;
7.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其中,1 至 6 類活動雖與研發活動有密切關系,但都不屬于研發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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