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計扣除的適用范圍和比例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除煙草制造業、住宿和餐飲業、批發和零售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娛樂業等以外,其他行業企業均可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具體比例如下:
(一)未形成無形資產的研發費用,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
(二)形成無形資產的研發費用,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此外,科技型中小企業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享受的未形成無形資產的研發費用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研發費用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的政策,仍然有效。
二、加計扣除的享受方式和條件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采取“真實發生、自行判斷、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由企業依據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支出,自行計算加計扣除金額,并在納稅申報表的相應行次填寫優惠享受的情況,同時留存相關資料備查即可,無需事先備案或審批。
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條件主要有以下幾點:
1. 企業必須開展符合研發活動界定的項目,即為獲得科學與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系統性活動;
2. 企業必須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同時對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準確歸集核算當年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
3. 企業必須按照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歸集口徑,將人員人工費用、直接投入費用、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其他相關費用等九類費用納入研發費用范圍;
4. 企業必須按照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主要內容,區分自主、委托、合作、集中等不同形式的研發項目,按照相應的比例和規定計算加計扣除金額。
三、備查資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6,企業需要準備以下備查資料:
1.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企業有權部門關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
2.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研發人員名單;
3. 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
4. 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包括外聘人員)和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無形資產的費用分配說明(包括工作使用情況記錄及費用分配計算證據材料);
5. 集中研發項目研發費決算表、集中研發項目費用分攤明細情況表和實際分享收益比例等資料;
6. “研發支出”輔助賬及匯總表;
7. 企業如果已取得地級市(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鑒定意見,應作為資料留存備查;
8. 委托境外機構進行研發活動還需留存備查資料:
(1)委托境外研發銀行支付憑證和受托方開具的收款憑據;
(2)當年委托研發項目的進展情況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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