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發活動的界定
研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系統性活動。研發活動包括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三種類型。研發活動的判斷應遵循以下四個基本要點:創新性、不確定性、系統性和可轉化性。不適用加計扣除政策的活動包括: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企業在商品化后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復或簡單改變、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作為工業(服務)流程環節或常規的質量控制、測試分析、維修維護、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等。
二、研發費用的歸集范圍
研發費用是指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人員人工費用、直接投入材料費用、外部服務費用、儀器設備折舊費用、試驗費用、燃料動力費用、差旅費用、會議費用、專利費用、其他直接費用等。研發費用的歸集應遵循以下原則: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實際發生、合理合法、準確計量、可查證、可分攤等。
三、加計扣除比例
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比例根據企業的類型和規模有所不同,具體如下:
1. 對于高新技術企業,自2023年1月1日起,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研發費用,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2. 對于科技型中小企業,自2023年1月1日起,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研發費用,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3. 對于其他行業企業,自2023年1月1日起,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研發費用,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四、申報和審計
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的申報和審計應遵循以下程序:
1. 企業應在每年度結束后,根據研發活動的實際情況,對研發費用進行歸集和核算,填寫《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明細表》,并在次年度申報納稅時,將該表與《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一并報送稅務機關。
2. 企業應按照規定,將研發活動的相關資料和證明材料進行歸檔和保存,以備稅務機關進行審查和核定。這些資料和證明材料包括:研發項目的立項文件、研發項目的進度報告、研發項目的驗收報告、研發項目的成果證明、研發費用的會計憑證、研發費用的分攤依據、研發費用的支付憑證等。
3. 稅務機關應在收到企業的申報后,根據《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管理辦法》和《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審查指引》等規定,對企業的研發活動和研發費用進行審查和核定,確定企業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合理數額,以及是否需要進行稅收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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