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號),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一、適用活動
(一)研發活動的概念與類型:研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系統性活動。研發活動包括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三種類型。
(二)研發活動判斷的基本要點:研發活動應具備以下四個要點:(1)創新性:研發活動應具有創造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現有知識的目的和特征;(2)不確定性:研發活動應面臨科學或技術方面的不確定性,即在研發活動開始時,無法確定能否達到預期的結果或者如何達到預期的結果;(3)系統性:研發活動應采用科學方法或工程技術手段,按照一定的邏輯順序和步驟,進行有計劃、有組織、有目標的探索和實驗;(4)可轉化性:研發活動應能夠將研究成果轉化為新的或實質性改進的技術、產品(服務)、工藝等。
(三)不適用加計扣除政策的活動:以下活動不屬于研發活動,不適用加計扣除政策:(1)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2)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3)企業在商品化后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4)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復或簡單改變;(5)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6)作為工業(服務)流程環節或常規的質量控制、測試分析、維修維護;(7)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
二、扣除范圍
1. 人員人工費用: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2. 直接投入費用:(1)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2)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3)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以及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租賃費。
3. 折舊費用: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
4. 無形資產攤銷: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包括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
5. 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發、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費:用于新產品設計、新工藝規程制定、新藥研制的外包費用、咨詢費、評審費、認證費、登記費等。
6. 管理費用:指企業為開展研發活動而發生的管理費用,包括研發管理人員的人工費用、研發管理部門的辦公費、差旅費、會議費、培訓費、通訊費、郵電費、水電費、物業管理費等。
7. 其他費用:指企業為開展研發活動而發生的其他合理費用,包括研發活動相關的專利申請費、專利年費、專利代理費、專利檢索費、專利訴訟費、專利保險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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