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購置專利權的費用是否屬于研發費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企業購置專利權的費用,如果符合以下條件,可以視為研發費用的一部分,按照無形資產攤銷的方式計算加計扣除:
(一)購置的專利權是用于企業自身開展研發活動的,而不是用于生產經營或轉讓的;
(二)購置的專利權是與企業自身開展的研發項目或研發方向密切相關的,而不是與企業無關或無實質性聯系的;
(三)購置的專利權是在企業開展研發活動的過程中,為了解決研發中遇到的技術難題或提高研發效率而購置的,而不是在研發活動完成后或未開展研發活動前購置的;
(四)購置的專利權是在企業開展研發活動的必要范圍內購置的,而不是超出研發活動的必要范圍或購置過多的專利權。
二、購置專利權的費用如何計算加計扣除
如果企業購置的專利權的費用符合上述條件,可以視為研發費用的一部分,那么,如何計算加計扣除呢?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購置的專利權的費用應按照無形資產攤銷的方式計算加計扣除,即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無形資產成本包括購置價款、運雜費、安裝費、測試費、技術改造費等與購置無形資產直接相關的費用。
無形資產的攤銷期限,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六號——無形資產》的規定確定,一般為10年。如果無形資產的預計使用壽命或經濟效益期限較短,可以按照實際情況確定攤銷期限,但不得低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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