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報對象和數量
廣東省工程中心分為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和工程研究中心兩類,申報對象和數量如下:
(一)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申報對象為廣東省內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申報數量為:企業、科研院所只能申報1個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已建有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單位原則上不再受理申報;高等院校在未建有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領域類可優選申報1個,重點支持我省“雙十”產業集群發展需要的專業類申報。
(二)工程研究中心的申報對象為廣東省內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申報數量為:高校類申報單位由省教育廳負責主管,推薦申報數量不超過20家;企業類申報單位由各地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主管,其中廣州、深圳市每市推薦申報數量不超過5家,其余地市推薦申報數量不超過3家;省屬企業由省國資委主管,申報數量不超過5家;科研院所自主申報,每家科研院所申報數量不超過1家。
二、申報條件
1. 研究領域應符合《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產品和服務指導目錄》明確的范圍,優先支持集成電路、生物醫藥、新型儲能、納米新材料等領域。
2. 項目建設應有明確可行的發展思路、研發任務和建設目標;項目建設方案科學合理,管理和運行機制規范;項目要有新增固定資產投資(建筑工程或新購置設備);項目建設期一般不超過3年。
3. 應在相關行業或領域內具有較強的影響力,研發人員總數不少于50人,其中專職研發人員不少于30人。
4. 研發設備原值:高校、科研院所不少于2000萬元,設計類企業不少于1000萬元,制造類企業不少于2000萬元。
5. 由高校、科研院所牽頭組建的,研發場地應相對獨立且不少于2000平方米;由企業牽頭組建的,研發場地可適當放寬至不少于1000平方米。
6. 主持(承擔)過省級以上科研計劃或主持(參與)過行業標準制定。
7. 擁有5項以上自主知識產權。
8. 未因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被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9. 符合國家及省其他相關規定。
三、申報材料
1. 申報單位基本情況表(見附件1)。
2. 申報單位研發經費投入情況表(見附件2)。
3. 申報單位研發人員情況表(見附件3)。
4. 申報單位研發設備情況表(見附件4)。
5. 申報單位研發場地情況表(見附件5)。
6. 申報單位科研項目情況表(見附件6)。
7. 申報單位科研成果情況表(見附件7)。
8. 申報單位知識產權情況表(見附件8)。
9. 申報單位科研管理制度情況表(見附件9)。
10. 申報單位真實性承諾函(見附件10)。
11. 申報單位相關證明材料(如營業執照、法人代表證件、研發經費支出憑證、研發設備購置憑證、研發場地使用權證明、科研項目合同或證書、科研成果證書或證明、知識產權證書或證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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