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天心經濟開發區奮力實施“強省會”戰略全面推進高質量發展的扶持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制定目的
為全面落實“三高四新”戰略定位和使命任務,支撐“強省會”戰略,推動長沙天心經開區(以下簡稱“園區”)經濟高質量發展,加快創建“五好”園區,聚焦“一主一特”[1]產業發展,特制定扶持獎勵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一)扶持獎勵對象為在園區進行商事登記、稅務關系在本園區,且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堅持誠信經營、依法納稅,對園區經濟發展和財力作出突出貢獻的企業(房地產企業除外)、機構、招商引資合作方(單位和個人)。
(二)本辦法規定的新入駐[2]企業為在轄區內新注冊成立(不含以更名、股改等形式變更的企業)或由外遷入且在轄區內進行商事稅務登記關系的企業。
(三)本辦法適用期暫定三年,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三條 獎勵原則
(一)符合本辦法扶持獎勵的對象按照從優、從高、同類別不重復計算的原則享受扶持獎勵政策,獲得的年度扶持獎勵資金額度原則上不超過企業當年園區級財力貢獻[3],企業入規[4]、企業升高[5]、科研平臺、轉型升級重大示范項目、知識產權、外向型經濟和企業個人類的申報獎勵兌現根據不同情況可不受園區級財力貢獻限制,省市區政策中要求園區配套的部分,計入享受總額。凡享受了“一事一議”或其他合同特殊(含土地優惠)政策的企業不重復享受本辦法的相關條款。
(二)對有特殊貢獻的在園重點企業、重大項目和特別優質的新引進企業,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經園區認可的,可采取“一事一議”確定獎勵政策:
1、因不可抗力因素或遇到各級重大政策調整或上級有明確指示需要園區研究落實的。
2、進入擬上市后備庫的企業。
3、在年度全口徑稅收500萬元基礎上,實現園區財力貢獻提量倍增的企業。
4、一次性實際投資1億元以上或年營業收入5億元以上且對園區主特產業發展有重大貢獻的企業。
5、在園區購地自建用房作為企業總部研發、生產基地等用途的新增產業項目,或在園區個性化定制研發、生產基地等方面場地且對園區作出突出貢獻的新引進企業或項目。
6、新引進“三類500強”、主特行業前50強的企業、當年進出口額達到1000萬美元以上的外貿企業。
7、搶占科技制高點的重大科技創新項目或解決卡脖子技術、實現國產化替代的項目。
8、納入國家級或省級創新人才,或長沙市A、B、C、D類高端人才、團隊的創新創業項目。
9、發展質量高、經濟效益好、對園區主特產業發展有重大帶動作用,且入選省、市重大產業觀摩競賽的項目。
10、世界500強、國內100強、中央企業、上市企業中的生物醫療企業,在園區設立總部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區域總部、研發中心、生產基地、物流總部等,在醫藥智能物流、生物識別、醫療檢驗檢測、智能醫療器械、智能電子醫療產品和智慧醫療等方面,實現“數字+醫療”產業化的項目。
第二章 招商引資獎勵
第四條 龍頭企業引進獎
1、新注冊落戶的世界500強企業、中國企業500強、民營企業500強[6]、行業50強企業,在園區實際投資額1億元以上的(或等值外幣),在項目投產運營當年,按項目實際投資額的5%給予一次性獎勵,單個項目獎勵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
2、新引進一家世界500強企業(包括區域總部、二級以上子公司和運營中心等),在園區實際投資額5000萬元(含)以上1億元以下的,或者實際投資額1億元以上的(或等值外幣,不含購地、購房款),分別給予市場化招商中介主體[7]50萬元、100萬元獎勵。新引進一家主特產業的國內50強企業,在園區實際投資額1億元以上的(或等值外幣,不含購地、購房款),一次性給予市場化招商中介主體50萬元獎勵。
第五條 總部企業引進獎
1、購房補貼。新引進、新注冊的總部企業[8],在轄區內自建或購買辦公用房且年度產生全口徑稅收在500萬元、1000萬元以上的,按自用辦公用房面積500元/平方米、100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2、租房補貼。新引進、新注冊的總部企業,租用辦公用房(不包括附屬和配套用房)的,按租金的30%給予1-3年的補助,單個企業合計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
3、財稅貢獻獎。對新登記注冊到園區并在園區實行稅收匯總繳納的總部企業,按新注冊登記當年年度園區級財力貢獻的 50%對企業進行一次性獎勵。第二年和第三年該總部企業年度園區級財力貢獻逐年同比新增10%以上的,按該新增量的30%對企業進行獎勵。單個企業三個年度內獎勵累計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4、總部引入獎。省級分公司或辦事處等總部分支機構當年變更注冊為獨立核算企業的企業法人,將工商稅務關系遷入園區且變更注冊后的公司仍為省級總公司或省級總部的,給予企業或有功人員3萬元一次性獎勵。若變更企業工商稅務關系且當年形成了園區級財力貢獻50萬元以上的,則給予企業或有功人員(限1人)8萬元一次性獎勵,本條款獎勵不重復享受。
第六條 主特企業引進獎
1、投資獎勵。新引進、新注冊落戶的主特企業,實際投資額500萬元(含)以上-1000萬元、1000萬元(含)以上-5000萬元、5000萬元(含)以上的(或等值外幣,不含購地、購房款),在項目投產運營當年,分別按項目實際投資額的1%、2%、3%給予一次性獎勵,單個項目獎勵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新引進、新注冊的主特企業,項目投資額1000萬元以上、5000 萬元以上、1億元以上、5億元以上(或等值外幣,不含購地、購房款),在完成商事稅務登記并投產運營當年,分別給予市場化招商中介主體5萬元、20萬元、30萬元、50萬元獎勵。
2、購房補貼。對新引進、新注冊且在園區購買辦公及生產用房自用[9]的主特企業,按實際購買費用的10%進行補貼,分3個年度按30%、30%、40%的比例進行支付,單個企業年度補貼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3、租房補貼。對新引進、新注冊的在園區租賃生產經營場所自用的企業,連續3年每年按年度實付租金的100%、80%、60%給予補貼,但不超過50元/㎡/月,單個企業年度補貼金額不超過50萬元。
4、稅收貢獻獎。對年度繳納全口徑稅收[10]300萬元以上的新引進、新注冊企業,從入駐當年起三年分別按其年度園區級財力貢獻的80%、60%、40%的額度給予獎勵。對年營業收入1億元且年度繳納全口徑稅收1000萬元以上的新引進、新注冊的智能生物醫療和智能制造類企業,從入駐當年起三年分別按其年度園區級財力貢獻的80%、70%、60%的額度給予獎勵。對年度繳納全口徑稅收50萬元以上的新引進、新注冊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入駐當年起三年分別按其年度園區級財力貢獻的80%、60%、40%的額度給予獎勵。以上獎勵若企業三年內有年份未達到對應經濟指標,則該年份不享受相應獎勵。
單個企業享受以上政策的兌現總額,若高于企業當年園區級財力貢獻,可分年兌現,兌現期不超過三年,兌現總額以企業園區級財力貢獻三年總額為上限。
第七條 重點生物醫療企業引進獎
1、公共技術服務平臺獎勵。對新設立的研發、中試、臨床試驗、檢驗檢測認證、委托加工、醫療信息技術、冷鏈技術等生物醫療與健康領域第三方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和建設專業孵化器平臺,按平臺建設實際成本費用(含場地租賃、設備購置、建設裝修、信息化建設等費用)的10%,給予單個平臺運營公司每年不高于人民幣20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按平臺為園區生物醫療與健康企業提供技術性服務總額的5%,給予單個平臺運營公司年度不高于人民幣50萬元的運營補助。上述補助期限均不超過2年。
2、科研研發獎勵。對在園區獲得二類、三類醫療器械產品生產批件并實現產業化、年營收入達到2000萬元(含)以上的企業,自達標年度起連續3年按該產品在園區年度營業收入的3%、2%、1%給予獎勵,單個企業累計最高獎勵500萬元,達標年度起任一年度未達標則取消后續年度獎勵。對當年度通過技術購買新獲得〔技術轉讓合同額達500萬元(含)以上〕二類、三類醫療器械注冊證及生產批件的企業,在園區實現產業化的,分別給予20萬、3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單個企業合計補助不超過200萬元。
第八條 中小企業落戶獎
1、入駐獎勵。對新引進、新注冊的年營業收入達2000萬元以上且全口徑稅收達100萬元以上的符合園區發展導向的中小企業,從入駐當年起三年分別按其年度園區級財力貢獻的50%、30%、20%的額度給予獎勵。
2、投資獎勵。符合園區發展導向的中小企業落戶,投資強度(不含已減免租金)在10000元/平方米以上的,對總面積在1000平方米(含)以內的非購地項目,給予該項目實際投資額2%的補助作為落戶獎勵;對總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含)以內的非購地項目,且落戶當年或第二年實際總投資不低于500萬元的,給予該項目實際投資額5%的補助作為落戶獎勵;對總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非購地項目,給予該項目實際總投資額8%的補助作為落戶獎勵。前述所有項目單個企業獎勵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第九條 招商中介獎勵
1、中介獎勵。引進當年或次年園區級財力貢獻達到50萬元以上的企業,給予招商中介主體5萬元一次性獎勵。所引進企業園區級財力貢獻每增加10萬元,獎勵遞增1萬元,對單個企業引進的獎勵總金額不超過200萬元。
2、變更獎勵。對于生產經營在園區,但工商稅務關系在天心區以外的企業,將工商、稅務地址變更登記到園區且當年作出園區級財力貢獻10萬元以上的,園區給予企業或有功人員(限一人)2萬元資金獎勵。
第三章 培優培強獎勵
第十條 龍頭企業培育獎
1、百強企業獎。在園區企業通過創新發展提升業績進入“中國企業500強”“中國民營企業500強”的,給予企業500萬元一次性獎勵。
2、百億企業獎。對當年產值或主營業務收入首次突破100億元的企業,園區給予企業100萬元獎勵,給予企業高管(每家企業限獎勵一人)30萬元獎勵。
3、上市公司獎。擬在園區申報北京、上海、深圳三大證券交易所上市[11]的企業,按照上市輔導備案、上市申報受理、上市發行三個階段分別給予100萬元獎勵,共300萬元;在港交所成功上市的企業經認定給予一次性獎勵300萬元;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成功掛牌后給予一次性獎勵60萬元,在湖南省股權交易所標準版掛牌后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轉板上市成功的,補足差額。外地上市公司總部將注冊地址及稅務關系遷入園區的,給予一次性獎勵300萬元。同一企業在多個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不重復享受相關獎勵。
第十一條 園區發展貢獻獎
1、增速貢獻獎。年度園區級財力貢獻50萬元以上且同比增長50%以上的企業,按該企業當年園區級財力貢獻增量部分的50%給予獎勵。
2、總量貢獻獎。年度全口徑稅收達1000萬元,且數額達到本企業近三年平均數(含以上)的企業,園區按申報當年其年度園區級財力貢獻比上年增長部分的40%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3、財力貢獻獎。企業年度園區級財力貢獻首次突破100萬元、200萬元、500萬元的,園區分別給予10萬元、20萬元、30萬元一次性獎勵。
4、特殊貢獻獎。企業年度園區級財力貢獻首次突破600萬元、1000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上的,園區分別一次性給予企業或企業有功人員40萬元、60萬元、80萬元獎勵(每家企業限獎勵一人)。
第十二條 服務業發展獎
1、營收獎勵。規模以上其他營利性服務企業年度營業收入首次達到3000萬元、5000萬元、1億元、2億元以上,且增速達園區規模以上其他營利性服務平均增速的,當年分別給予企業高管[12](僅限一人)1萬元、2萬元、4萬元、8萬元獎勵。
2、發展獎勵。全口徑稅收100萬元以上的限額以上批發零售企業[13],年度銷售額首次達到1億元、2億元、5億元以上,且年度增速達園區限額以上批發零售總額平均增速的,當年分別給予企業高管(僅限一人)2萬元、3萬元、5萬元獎勵。
第十三條 數字經濟發展獎
1、營收獎勵。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企業年度營業收入首次達到2000萬元、5000萬元、1億元、5億元、10億元的,當年分別給予企業高管(僅限一人)2萬元、5萬元、10萬元、30萬元、50萬元獎勵。
2、評優獎勵。對新獲評中國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企業100強、中國互聯網企業100強、地理信息產業百強、全國文化企業30強的企業,獲評當年給予企業高管或管理團隊共20萬元獎勵。對新獲評湖南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企業50強、湖南省互聯網企業50強的企業,獲評當年給予企業高管或管理團隊共10萬元獎勵。對新獲評湖南省地理信息產業十強企業、湖南省地理信息產業十佳單位、湖南省地理信息產業最具創新活力企業的企業,獲評當年給予企業高管或管理團隊共5萬元獎勵。
3、知識產權獎勵。對入駐園區后新申報并獲得生產性軟件著作權、軟件發明專利權的軟件企業,分別按照1200元/件、3200元/件的標準給予獎勵,單個企業年度獎勵不超過10萬元。
4、應用場景獎勵。數字經濟(含智能制造)企業開發的應用場景,對新獲得省屬廳局試點示范榮譽的企業,給予企業高管或管理團隊共10萬元獎勵;對新獲得國家部委試點示范榮譽的,給予企業高管或管理團隊共20萬元獎勵。
第十四條 人力資源企業發展獎
1、信息建設補貼。支持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研發人力資源信息化平臺,對于采用湖南大數據交易所IDC機房服務,對長沙市人力資源行業發展和數字化、智慧化管理具有帶動作用,且信息化平臺業務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平臺,經園區認定后,按平臺信息化建設費用的50%予以補貼,最高不超過20萬元。
2、市場拓展補貼。對于采購園區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服務的天心區內企業,當年度采購金額累計達到50萬元以上的,經園區認定,憑采購合同及支付憑證,按采購單位實際付款金額的5%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5萬元。
3、品牌發展獎勵。對于新獲得國家級、省級人力資源誠信服務示范機構的,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于評選榮獲HRoot大中華區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品牌100強、中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100強的園區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企業區域總部工商注冊落戶園區),經園區審定,給予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4、穩崗就業獎。對園區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園區單個企業輸送員工30人及以上,且輸送的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實際工作滿6個月以上且購買社保的,憑服務合同、實際支付憑證和社保實繳憑證分別給予供需雙方一次性用工服務獎補150元/人,單個企業當年獎勵最高不超過10萬元。
5、穩增長獎勵。對2021年1月1日前入駐的人力資源服務企業,自2022年起,年度繳納全口徑稅收100萬元以上且正增長的企業,按當年園區級財力貢獻增量部分的80%給予獎勵。
第十五條 文化廣告企業發展獎
1、專業平臺建設獎。重點扶持創意設計、動漫電競、廣告傳媒等服務型專業平臺項目,對新投資金額在500萬元以上的項目,經園區備案且符合市工信局對實際投資認定標準的,按照實際投資認定金額的2%給予資助,單個平臺支持金額不超過100萬元。投入使用的平臺年度對外服務實際成交金額首次突破1000萬元以上的,給予10萬元一次性獎勵。
2、版權登記與運營補貼。支持企業加大內容原創,對當年在省級及以上版權管理部門取得著作權登記證書50件以上的企業,給予1萬元補貼,每增加50件,補貼遞增1萬元,補貼金額不超過20萬元。鼓勵園區企業對自有版權進行授權和運營,按實際授權收入的5%給予補助,同一家企業年度補助總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
3、競賽獎勵。經園區認定,對于新獲得國際專業獎項金獎、銀獎、銅獎的企業,分別給予20萬元、15萬元、10萬元獎勵。經園區認定,對于新獲得全國性賽事金獎、銀獎、銅獎的企業,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3萬元獎勵。對于新獲得國家部委、省級主管部門評定的全國性、省級榮譽的企業分別給予獎勵10萬元、5萬元。
4、產學研用合作補貼。支持企業強化產學研用合作,促進產業鏈協調發展。鼓勵園區相關企業與機構與相關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經園區認定,對新設立園區創意設計、廣告傳媒、音頻、動漫游戲、元宇宙和數字孿生等文化廣告產業的研究機構或成果轉化中心,園區可視成果轉化的效果予以適當支持。對產業人才培訓基地,經園區研究認可后,按實際每培訓100人,給予企業1萬元補貼,單個企業每年不超過20萬元。
5、市場拓展獎勵。對于采購園區文創設計、廣告策劃及品牌服務機構服務的天心區內企業,當年度采購金額累計達到50萬元以上的,經園區認定,憑采購合同及支付憑證,對采購單位給予實際付款金額的5%獎勵,最高不超過5萬元。
第十六條 生物醫療企業發展獎
1、營收突破獎。對當年主營業務收入首次突破1億元、3億元、5億元、10億元、20億元、50億元、100億元及以上且納入規模以上統計的生物醫療企業,分別給予企業或企業高管共5萬元、10萬元、20萬元、30萬元、40萬元、60萬元、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2、穩步增長獎。對連續兩年年度主營業務收入超過1億元,且每年營收同比增長30%以上的生物醫療企業,給予企業或企業高管共5萬元一次性獎勵。
3、實驗室建設補貼。在園區內投資新設立區域總部的智能生物醫療企業,投資建設實驗室達500平方米以上的,在正式開業經營且產生稅收后,經過園區評審,按其潔凈車間實際裝修費用的50%給予補貼,單個企業補貼金額不超過200萬元。
第十七條 科技創新獎
1、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獎勵。首次認定或重新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14]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5萬元。
2、研發投入獎勵。當年有新項目、新產品、新成果研發的企業,將研發項目備案至園區后,若其年度研發經費投入(經統計主管部門認定)同比增幅30%以上,且占主營業務收入比重不低于3%的,按年度研發經費投入500萬元以上(含)、3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以上(含)、1億元以上(含),園區分別給予企業或企業有功人員3萬元、5萬元、8萬元、10萬元的資金獎勵(每家企業限獎勵一人)。
3、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補貼。對利用自身知識產權進行質押融資的園區企業,按不超過實際支付利息總額的40%予以貼息,且每個企業每年度貼息總額不超過15萬元。若貸款利率高于基準利率,按基準利率執行;若低于基準利率,則按實際利率執行。
對質押過程中由省知識產權交易中心等省政府批準中介機構收取的服務費(一般為貸款總額1%),按服務費20%進行補貼,單個企業不超過2萬。
4、知識產權成果轉化獎勵。企業與駐長沙高校簽訂知識產權轉化合同(含轉讓、許可、作價入股)并經省市行業主管部門認定,年度合同金額在100萬元(含)以內的,給予一次性獎勵2萬元;100萬元(不含)至500萬元(含)以內的,獎勵5萬元;500萬元(不含)以上的,獎勵10萬元。
5、建立研發機構獎。對在園區建立國家、省、市三級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并實際開展工作一年以上的,園區分別給予100 萬元、50萬元、30萬元一次性資金扶持。對經主管部門的正式文件公布所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的技術中心、重點(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園區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5萬元扶持資金。
6、芯片研發設計獎。對于在本園區從事芯片研發設計的企業,可給予“一事一議”的政策支持,其入選市示范應用項目的芯片項目,給予示范應用項目技術、產品及服務提供商實際研發投入15%的獎勵,單個企業年度補助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園區企業在本園區新研制的芯片產品、生產設備的首筆訂單,按實際銷售收入的6%進行獎勵,單個產品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對經認定的園區企業在本園區研發設計的芯片產品、生產設備,按年度銷售額度的3%給予補貼,單個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150萬元。
7、“小巨人”企業獎勵:經國家工信部新認定為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的,在市級獎勵50萬元基礎上,園區按照1:1配套一次性獎勵50萬元。對被省工信廳新認定為“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的,一次性給予10萬元獎勵。對被市工信局新認定為“創新型中小企業”的,一次性給予5萬元獎勵。
第十八條 新增“四上”獎
首次被認定為“四上企業”[15]的月度新增企業,一次性給予10萬元獎勵。首次被認定為“四上企業”的年度新增企業,一次性給予3萬元獎勵;首次被認定為“四上企業”且當年營業收入達5000萬元、1億元的年度新增企業,一次性給予5萬元、10萬元獎勵。個體戶變更注冊登記為企業且入統達規聯網直報的,一次性給予“個轉企”獎勵3萬元。對經長沙市認定為月度新增規模工業企業,一次性給予20萬元獎勵;年度新增規模工業企業,一次性給予15萬元獎勵。
第十九條 外向型經濟發展獎
1、外貿企業進出口獎勵。新獲進出口經營資格的企業,當年或次年實現業績零突破且進出口總額達到10萬美元及以上的,給予1萬元人民幣的獎勵。當年進出口規模達到100萬美元及以上的企業,按照每1美元給予0.02元人民幣的標準進行獎勵。
2、外貿供應鏈公司引進獎勵。經園區引進并認定的外貿供應鏈公司,對外貿企業提供報關、融資、退稅、物流、保險、集中辦公等外貿供應鏈服務,對外貿供應鏈公司當年進出口業績達到2000萬美元(含)以上的,按每1美元給予0.025元人民幣的業績獎勵。
3、外貿綜合服務平臺建設獎勵。經省商務廳和財政廳認定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并為園區外貿企業提供包括通關、物流、融資、退稅、結匯、保險、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等全程外貿供應鏈服務,按其服務企業數量、服務效果給予每年不超過30萬元獎勵。
4、外商投資企業落戶獎勵。企業享受本條政策前,需與園區簽訂招商引資協議。對于新注冊和已落戶的外商投資企業[16],當年度外方股東實繳注冊資本新增100萬美元(以外匯到位資金為準,不包括外方股東的境內出資)及以上的,按外方股東當年新增實繳注冊資本金額的2%予以獎勵,單個企業每年度獎勵最高不超過200萬元人民幣。
第二十條 轉型升級示范獎
1、畝均效益提升獎勵。鼓勵企業閑置或低效廠房退出或引進項目提升畝均效益。按項目畝均效益進行考核,對畝均效益實現翻番且年度全口徑稅收在100萬元以上的項目,分別給予每平米獎勵人民幣50元,最高不超過該企業的當年園區財力貢獻;如果項目是退出經營騰出場地的,按照該企業在園區實際完成的固定資產投資額(包括廠房建設和儀器設備購置;如屬搬遷儀器設備的,按照購置原值扣減已計提折舊額后的余值計算)的2%,給予該企業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對于在園區騰籠換鳥[17]工作中配合度高,且在規定時間搬遷或提前搬遷的,園區可以根據企業配合情況給予一定的額外獎勵,單個企業不超過5萬。
2、高質量發展獎勵。鼓勵園區企業通過科技創新、品牌創新、模式創新等方式,推動設備升級、技術升級、管理升級,實現核心技術攻克,打破國際國內行業壟斷,成為行業領域擁有自主核心競爭力的頭部企業或醫療物流企業。對項目實際投資額累計達到1億元(含)以上,且上一年度全口徑稅收不低于500萬元的智能化轉型升級項目,由符合條件的企業申報后,經園區管委會綜合評定1-2個重大示范項目,憑購置設備增值稅專用發票給予5%的補助(項目須納入統計部門固定資產投資統計),單個項目獎勵不超過1000萬元。
第四章 配套服務政策
第二十一條 人才獎勵
1、引進人才獎。園區企業引進的人才,入選國家“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18]、省“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19]以及高精尖人才領跑工程的,除獲得國家、省、市各級獎勵外,園區額外分別給予20萬元、15 萬元、10 萬元一次性資金獎勵。新引進、新認定的長沙市A、B、C、D類人才,園區按每人次30萬元、20萬元、10萬元、5萬元的標準給予人才引進獎勵,分3個年度按30%、30%、40%的比例予以兌現。如果申請當年人才認定類型提升,補足差額。對于新認定的天心經開區E類骨干人才,園區按每人次2萬元予以一次性獎勵。
2、高管個稅獎。年度產生全口徑稅收在3000萬元、5000萬元以上(含)且正增長的企業(房地產、金融企業除外),對企業高管按企業當年繳納個人所得稅的8%、10%給予獎勵(不超過10人)。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20萬元。
3、穩增長先進個人獎。對正增長且年度園區級財力貢獻達到200萬元的企業,將其企業高管納入“穩增長先進個人”評選范圍,經園區評定后,給予每人1萬元資金獎勵(每家企業限獎勵一人)。
4、職稱獎勵。對企業新引進或新獲得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職工,在市級政策5000元/人獎勵基礎上,園區獎勵1000元/人。企業新引進或新獲得正高級工程師、高級工程師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在市級政策分別給予1萬元/人、5000元/人獎勵基礎上,園區分別獎勵2000元/人、1000元/人。
以上參與獲評獎勵的人才均需與園區內企業簽訂三年以上勞動合同并實際繳納社會保險。
第二十二條 投資融資服務
1、投融資補貼。對納入園區企業白名單[20]的主特企業獲得銀行或小額貸款公司(須被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評為A類的小額貸款公司)貸款的,按企業上年度貸款額度不超過3‰的標準予以補貼,單個企業每年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期限不超過3年。
2、融資名單支持。園區合作設立的產業投資基金和風補基金,對于納入園區白名單的主特企業,優先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條 產業平臺獎勵
產業平臺[21]實現全口徑稅收首次突破5000萬元、1億元、1.5億元或營業收入首次突破30億元、50億元、100億元的,分別給予產業平臺的運營主體20萬元、30萬元、50萬元一次性獎勵。衡量標準為產業平臺內的企業相關數據的合計值。
第二十四條 特色產業樓宇獎
主特產業的企業入駐樓宇(2萬平方米以上),通過自主招商,引進同一行業企業形成產業集群,經認定,樓宇入駐率達到70%以上,且同行業或相關行業的比例達到50%以上,給予樓宇運營主體一次性30萬元獎勵;當樓宇入駐率達到90%以上,且同行業或相關行業的比例達到70%以上,給予樓宇運營主體一次性50萬元獎勵(晉檔升級的只給予兩檔之間的差額獎勵)。
全口徑稅收首次突破1億元、5億元、10億元(不含該樓宇本身產生的建安稅、銷售不動產增值稅稅額以及樓宇內房地產開發企業、建筑企業在園區開發項目產生的稅收)的特色產業樓宇,分別給予樓宇運營主體(無運營主體則獎勵全口徑稅收排名前三的企業)共10萬元、20萬元、50萬元獎勵。
全口徑稅收保持1億元、5億元、10億元以上的特色產業樓宇,分別給予樓宇運營主體(無運營主體則獎勵全口徑稅收排名前三的企業)共10萬元、20 萬元、50萬元獎勵。
第二十五條 信用評級獎勵
按照國家、省、市要求,由專業評級機構,對企業分批次進行信用評級。對于信用等級首次達到AAA的企業,給予企業信用建設相關負責人1萬元一次性獎勵,單個企業限獎1人。
第二十六條 項目觀摩競賽獎
鼓勵園區的重大產業項目加快建設進度,對發展質量高、經濟效益好,入選年底省、市重大產業示范項目觀摩競賽。經園區綜合評定后,按“一事一議”給予資金或實物獎勵支持。
第二十七條 企業活動補貼
園區企業舉辦符合園區產業發展導向的相關會展(沙龍、大賽、論壇、產業對接活動),向園區管委會申報備案并經審核通過后,根據活動實際效果及影響力,園區在活動實際支出費用的50%范圍內給予活動主辦方資金補貼。國際級、國家級最高不超過50萬元/場,省級最高不超過30萬元/場,單個企業一年補貼不超過兩次。
第二十八條 政策精準服務
支持企業獲取更多政策資金,園區提供政策精準服務,對有需求的園區企業,經企業申請,免費為園區企業量身定制年度國家、省、市、區政策及項目申報計劃,給企業爭取更多上級資金做參考。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組織實施
1、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獎勵對象,須按申報通知在規定時間內向園區管委會申報,由園區管委會相關部門負責對申報資料進行初審,由附件2所注明的牽頭部門進行,經相關審定程序后給予獎勵兌現。
2、本政策按年度計獎,2023年政策兌現采用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的數據。對當年9月份以后入駐的企業,可從入駐次年開始采用數據享受對應政策條款。對本政策實施前已入駐的企業,若仍在政策兌現期,由企業自行申報,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予以兌現,但不重復兌現。
3、政策兌現統一在園區企業綜合服務信息化平臺申報。
第三十條 條件限定
1、所有企業從入駐園區后可以享受兩年本政策,但企業第三年仍未發展成為規模以上企業、百萬稅源企業、高新技術企業三類之一的,從第三年起園區取消其享受本政策的資格。
2、當年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企業或個人不予獎勵:
(1)偷稅、逃稅、抗稅、欠稅等違反稅法行為。
(2)意識形態、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安全生產、環境保護、重大質量事故等被“一票否決”或發生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事件。
(3)不履行社區、教育等配套設施建設責任。
(4)存在違法違規違紀失信行為。
(5)存在高能耗、高污染或污染物排放不達標的問題。
(6)如遇上級政策重大調整有明顯沖突的。
(7)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相關政策行為的。
3、所有獎勵不與天心區其他相關政策重復享受。享受本政策獎勵的企業需承諾自最后一次享受本政策之日起10年內注冊地址不從園區遷出,不改變在園區的納稅義務,享受企業入駐獎勵的辦公用房不出(轉)租出售,不改變用途。否則,需全額退回獎勵與補貼所得,拒不退回的,園區及相關部門有權將其企業及法人代表的失信行為納入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并有權要求賠償所有損失。
5、政策中所述全口徑稅收應為企業年度正常經營所產生的稅收,不含企業稅收稽查補交以及股權、資產等轉讓產生的大額稅收。
第三十一條 追責事項
本政策所涉企業對其依據本辦法相關規定所交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負責,不得為套取政策資金惡意弄虛作假。否則,管委會有權視情節嚴重程度責令其退回相關款項,列入園區企業失信名單,五年內不支持申報園區政策、不推薦申報上級政策;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二條 政策解釋
由長沙天心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產業發展局牽頭負責解釋,如遇國家、省、市財稅體制重大調整或因區域經濟發展需要,本辦法可另行調整修訂。若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文件規定與本政策不一致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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