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道縣進一步推進工業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試行)
為貫徹落實省委“三高四新”戰略,奮力建設現代化新道縣,根據《湖南省進一步加強招商引資工作的若干措施》(湘政辦發〔2020〕38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促進開放型經濟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湘政發〔2018〕13號)、《永州市發展開放型經濟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招商引資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以下若干措施。
一、適用范圍
1.本措施適用于工商注冊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在我縣范圍內,有健全財務制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投資建設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安全生產要求、符合我縣產業布局的新一代電子信息技術和智能制造產業類、輕紡制鞋產業龍頭、其他工業類產業集群且與縣政府簽訂招商引資合同,承諾投產后10年內不遷離注冊及辦公地址、生產經營場地,不改變在本縣的納稅義務,不減少注冊資本的企業或機構的工業項目。
2.在我縣投資的工業項目,投資方購地自建廠房的,年繳納生產性稅收15萬元/畝(含)以上,或租賃政府廠房的項目年繳納生產性稅收300元/平方米(含)以上方可享受本措施中的用地企業建設補貼、廠房租賃補貼、生產車間裝修補貼、設備搬遷補貼、購置新設備補貼、生產物流補貼政策。
3.本措施中單個項目用地企業建設補貼、廠房租賃補貼、生產車間裝修補貼、設備搬遷補貼、購置新設備補貼、生產物流補貼政策,獎勵資金總和原則上不超過該項目自投產之日起6個年度年繳納生產性稅收縣級留存部分總和。
二、優先保障項目用地
4.保障項目凈地供應,每年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優先保障招商引資項目,用于支持項目建設。項目用地可根據產業政策和項目類別采取租讓結合、先租后讓、彈性年期出讓等方式依法按程序供應土地。
5.固定資產投資額2000萬元(含)以上、投資強度不低于150萬元/畝的規模工業企業方可供應土地。項目出讓用地通過“招、拍、掛”方式依法取得;在符合規劃、不改變土地用途且經審批同意的前提下,對企業利用現有工業用地提高容積率的,不增收土地出讓價款。
6.企業在依法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合同后,持相關資料申辦報建手續,籌建開工。土地出讓價款按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繳納。
三、扶持企業投資落戶
7.實行用地企業建設補貼。一是基礎設施建設補貼,對企業購買工業用地興建工廠的,按不超過8萬元/畝給予企業獎勵,用于建廠基礎設施建設補貼;二是廠房建設補貼,企業建設三層標準廠房,對其建筑面積按80元/m2、建設四層及以上按120元/m2的標準給予補助。因特殊原因只能使用鋼構廠房的,對10米以上按80元/m2,15米以上按120元/m2的標準給予補助。(此項補貼不包含上級獎補)
8.實行廠房租賃補貼。凡簽約入駐的企業租賃標準廠房,租賃補貼按實際廠房租賃面積給予每平方米每月不超過8元的補貼實行先繳后返,最高補貼年限不超過5年。自簽訂合同之日起第一年內,完成合同約定的投資額度和建設進度,所繳納的租金在合同期第一年年末全返;合同期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實繳稅收達到200元/㎡以上,所繳納的租金在合同期每年年末全返。
9.鼓勵企業購買政府廠房。購買政府投資整棟廠房的,按200元/㎡(建筑面積,下同)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購買非整棟廠房的,按第一層和第二層100元/㎡,第三層200元/㎡,第四層及以上的3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在不改變用地性質和廠房用途的情況下,鼓勵企業對政府建設標準廠房的房產、土地進行購買,購買價格按廠房當年竣工原價進行交易。
10.實行生產車間裝修補貼。根據縣招商引資項目落地工作聯席會議審定的企業生產車間潔凈度等級給予裝修補貼。對全新設備投資額1000萬元(含,以財政評審為準)以上的企業裝修生產區域無塵車間,按實際裝修面積分類給予補貼。萬級補貼300元/㎡,千級補貼600元/㎡,百級補貼1200元/㎡。單個項目補貼不超過400萬元,年繳納生產性稅收超過800萬元的項目補貼上限可放寬至800萬元。辦公、住宿及倉儲用房不給予補貼。
11.實行購置新設備補貼。兩年內,對新購置生產設備投資達2000萬元(含)至5000萬元的給予10%補貼,超過5000萬元及以上的給予15%補貼,單個項目補貼不超過800萬元。
12.實行設備搬遷補貼。對生產基地大部分轉移或全部轉移至本縣的工業企業,按原廠生產設備搬遷過程中實際產生設備拆除、安裝及物流運輸費用的50%給予補貼。單個項目補貼不超過200萬元。
13.實行生產物流補貼。對新引進的年產值2000萬元(含)以上的工業企業,在項目建成投產后,按年銷售額的0.5%給予3年的物流費用補貼。單個項目每年的補貼不超過100萬元。
四、加大財稅金融支持力度
14.實行經營貢獻扶持。對未享受廠房建設補貼、新購置生產設備補貼、生產設備搬遷補貼、生產物流補貼、生產車間裝修補貼等優惠政策的企業,給予經營貢獻扶持。從其投產或運營之日起,按其所實際繳納的生產性稅收縣級留存部分同等資金,前6年給予80%的獎勵。
15.稅收貢獻個人獎勵:年繳納生產性稅收貢獻達到500萬元/年以上,對其高級管理人員(董事長、總經理及其指定的有突出貢獻人才,每家企業不超過5人),按照應繳個人所得稅的縣級所得部分全額予以獎勵,在本政策時限內可享受三年。單個企業的獎勵對象累計獎勵金額不超過該企業對縣級稅收所得貢獻的30%。
16.園區設立創新創業、產業發展、上市企業培育等專項資金(基金),用于支持園區內企業的投資、融資、入股等,支持方向為:在項目正式投產后,企業從金融機構融資用于技術改造或擴能所需新設備、廠房的,其貸款利息按實際發生額的50%給予補貼,但最高額度不得超過合同約定稅收縣級留存部分減去獎勵補貼后的額度,補貼期限最長為兩年。
對于投資額度大、技術領先、發展前景好、產業鏈條長、稅收貢獻大的項目,根據企業申請,經第三方機構評估并報縣委、縣政府研究同意后,專項基金可直接入股,單個項目入股資金不超過2000萬元,重大項目“一事一議”。根據雙方達成的入股協議,專項基金所占股份在一定期限內退出。
五、鼓勵引進生產型外貿企業
17.我縣外貿企業外貿破零獎勵1萬元,破零當年每進出口1美元獎勵企業0.03元。自外貿企業破零次年起,對進出口業績以本年度較以往年度進出口最好業績(以海關統計數為準)為基數,按每增加進出口1美元獎勵企業0.03元,第一次實現外貿“倍增”獎勵2萬元。年度外貿業績超過5000萬美元的外貿企業獎勵可與商務部門另行約定。外資企業在本地注冊成功獎勵1萬元,直接到位外資破零獎勵2萬元,每直接投資1美元獎勵人民幣0.04元。鼓勵縣內企業積極參與“一帶一路”戰略,出國投資辦廠,在國外投資項目注冊成功獎勵3萬元,每在國外直接投資1美元獎勵人民幣0.01元。
六、鼓勵發展總部經濟
18.對新引進并經審核認定的總部企業(地區總部、運營中心、研發中心、采購中心、營銷中心、結算中心等),從其投產或運營之日起,按其所實際繳納的稅收縣級留存部分,前3年給予70%的獎勵,后2年給予50%的獎勵。其涉及繳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除國家、省、市主管部門法定不能減免的以外,按縣級所得部分,前3年全免或返還,后2年減半征收或返還。對稅收縣級留存連續3年環比增幅超過30%的總部企業,給予突出貢獻獎,按照累計增幅金額的30%進行獎勵,若前一年度的稅收下降,則以認定為總部企業后繳納的稅收年度最高額作為計算增量的基數,且已享受過的年份不重復享受。
19.對運營中心、研發中心、采購中心等功能型總部發展升級為綜合型總部的或非總部型企業發展升級為綜合型總部企業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且獎勵額度不得超過實際納稅地方留存部分。
20.對總部企業核心高層管理人員(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或相當層級職務人員,每家企業不超過10名),5年內其個人所得稅按實際納稅縣級留存部分100%獎勵。
七、支持企業上市
21.鼓勵在我縣注冊的企業掛牌上市,企業在新四板掛牌成功(標準板、成長板、科技創新專板、文化產業專板)一次性獎勵30萬元;企業在“新三板”掛牌成功后,一次性獎勵100萬元;企業在創業板(含科創板)掛牌上市的,一次性補助300萬元;在中小板、主板掛牌上市的,一次性補助500萬元。對企業將上市公司注冊地搬遷至我縣內并實現納稅的,一次性補助200萬元。
八、支持企業增資擴能
22.對實施技術改造的增資擴能項目,投入資金在5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建成后,按投資額的1%給予一次性補貼,補貼金額最高為200萬元(已享受設備購置補貼政策的企業,不重復享受)。
九、支持企業科技創新
23.對新批準組建的國家級、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臨床醫學研究中心等創新平臺,縣財政受益的,分別一次性給予200萬元、60萬元獎勵。對新批準設立的院士專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縣財政受益的,分別一次性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獎勵。
24.對引進國家級、省級科研院所在道縣城區直接設立的分支機構、產業研發孵化機構及平臺,入駐方按合同約定及相關規范標準完成建設并由項目承接地驗收合格后,由縣財政給予國家級100萬元、省級50萬元的一次性建設資金扶持,原則上財政扶持資金不超過實際建設投資的50%。
25.對創建成功國家級、省級檢驗檢測科技服務平臺的一次性獎勵200萬元、60萬元。
26.對道縣注冊企業經湖南省科技廳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并核發證書的,由縣財政根據企業的納稅情況,分30、40、50萬元三個檔次給予一次性獎勵,即: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當年稅收收入地方留存部分稅金30萬(含30萬)以下的,申報成功后給予30萬元一次性獎勵;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當年稅收收入地方留存部分稅金30萬以上40萬(含40萬)以下的,申報成功后給予40萬元一次性獎勵;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當年稅收收入地方留存部分稅金40萬以上的,申報成功后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一次性10萬元的獎勵。縣外高新技術企業整體搬遷至道縣的,正式投產后由財政一次性給予50萬元獎勵。本縣高新技術企業、高新產品優先納入本地政府采購目錄。
十、鼓勵企業爭創品牌
27.獲質量信用企業等級AAA級以上的,由縣財政一次性獎勵2萬元;獲標準化行為良好的企業,由縣財政一次性獎勵2萬元。
28.對獲得“中國質量獎”“湖南省省長質量獎”“永州市市長質量獎”的企業,除上級財政獎勵外,由縣財政對每家企業額外一次性分別獎勵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獲得“中國質量獎”“湖南省省長質量獎”提名獎的企業,除上級財政獎勵外,由縣財政對每家企業一次性分別獎勵10萬元、5萬元。對新獲國家級、省級“質量標桿企業”、“質量品牌企業”的,每家由縣財政一次性分別獎勵20萬元、10萬元;對新獲中國馳名商標的,由縣財政一次性獎勵企業20萬。
29.獲得“中國專利金獎”的,每項補助30萬元;獲得“中國專利優秀獎”的,每項補助15萬元。對新認定的以及復核通過的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優勢企業、試點單位分別給予一次性20萬元、10萬元、10萬元的經費支持。對新認定的以及復核通過的省級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優勢企業、試點單位分別給予一次性10萬元、5萬元、5萬元的經費支持。
十一、支持企業引進人才
30.對新引進的院士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別給予100萬元、30萬元科研經費支持。其他引進的人才帶技術、帶項目、帶資金來我縣創新創業發展的,經評審后給予10萬元至20萬元的科研經費支持。
31.引進人才愿意來我縣落戶的,優先安排落戶,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隨調隨遷,引進人才未成年子女需在我縣中小學校入學或幼兒園入托的,由教育等部門按照優先照顧的原則,妥善安排。對引進人才的生活補貼、科研經費、發放的獎金,按其個人實際繳納所得稅縣級留存部分全額獎勵。
十二、加大招商激勵力度
32.鼓勵中介招商。對于在招商引資工作中發揮重要作用的企業、商協會、中介組織和個人(國家公職人員除外)給予獎勵(在項目竣工投產或運營后):引進實際到位資金在2000萬元(含)以上并形成等值固定資產的項目落戶的,按外來投資實際到位金額的0.5%給予一次性獎勵。單個項目獎勵金額不超過50萬元。引進世界500強、國內500強、民營500強的另行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引進央企、上市公司的另行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縣政府通過購買服務方式與中介機構簽定委托招商服務協議的,獎勵政策按協議約定條款執行。
33.鼓勵企業抱團轉移。對兩年內吸引5家以上企業抱團產業轉移來道,且投資總額在5億元以上,到位資金達到投資總額的50%以上或投產率達到50%以上的,除享受省、市獎勵外,給予抱團轉移龍頭企業按引進項目第一合同年底實際納稅金額12%的標準獎勵,最高獎勵不超過500萬元。
十三、切實減輕企業負擔
34.按照“紅線外政府負責、紅線內企業負責”的原則,由縣政府為高新區入園企業辦好“七通”至項目用地紅線界,即通水、通電、通路、通訊、通寬帶網絡、通有線電視、通排污。實行涉企收費目錄清單管理,定期更新目錄清單,清單以外的項目一律不得收取。新投資項目在約定的建設期內依法繳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除國家、省、市主管部門法定不能減免的外,縣級行政事業性收費全免或返還,縣級經營服務性收費按下限標準的30%收取。
十四、提供優質服務
35.對投資企業實行“一個項目、一名縣級領導、一套工作班子、一抓到底”的服務責任制,開展一對一全程跟蹤服務,主動及時協調解決項目建設和生產經營中的困難和問題。縣“12345”公共服務熱線設立營商環境專席,暢通企業訴求渠道。對投資企業需協調解決的問題困難和矛盾糾紛,從受理之日起,能當天辦結的當天辦結;當天無法辦結的,及時作出合理解釋,限時辦結。否則,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責任領導和具體責任人的責任。
36.設立招商引資項目全程代辦服務窗口,實行“馬上辦、網上辦、就近辦、一次辦”一站式審批,嚴格執行一次性告知制和限時辦結制。屬縣級權限范圍內審核批準的事項,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結;對需上級部門審批核準的事項,在最短時間內予以辦結。優化企業電力、燃氣、供水、通信、消防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接入,減少環節、壓縮時間、提升服務、降低成本。新增企業辦理環評、能評、安評等手續,由縣政府授權縣高新區管委會統一協調,集中辦理。項目環評審批時限壓縮至法定的一半,即自受理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受理環境影響報告表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分別做出審批決定。
37.入園區檢查實行規范化管理。執法部門到高新區內企業檢查,事先通知縣高新區管委會,事中由縣高新區管委會派人全程參與(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特殊情況除外),事后向縣高新區管委會和縣優化辦通報執法處理結果。除確達到法定上限依據外,不得強制企業停建、停產。
十五、“一事一議”政策
38.符合以下條件的招商引資項目報縣委、縣政府集體研究,實行“一事一議”政策(其中外資項目折合人民幣計算,固定資產投資額、稅收等數據需經相關部門審核認定)。
(一)“三類500強”生產型項目、上市公司或行業領軍企業、央企重大投資項目;
(二)集聚性強,能帶動產業鏈發展的重大項目;
(三)年繳納生產性稅收達2000萬元以上的工業項目;
(四)一次性落地5家以上,總投資3億元以上的產業鏈項目;
(五)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外資企業、混合所有制企業及相關專業機構等多元市場主體參與園區市場化建設運營,為園區發展提供設計、建設、招商、運營、管理等一體化、專業化、市場化服務的項目。
十六、約束退出機制
39.對于存在下述情形,未履約且無繼續履約意愿和能力的,未造成不良影響,由縣人民政府授權縣商務局或縣高新區管委會直接單方解除合同,終止合作。
(一)項目業主在簽訂投資協議后,超出約定時間30日內未交納履約保證金或按協議未完成獨立法人公司注冊的;
(二)項目業主在投資有效期內自愿終止投資協議,放棄投資建設的;
(三)項目業主在項目申報審批程序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騙取項目資格、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的;
(四)項目業主取得土地或廠房后,因項目業主自身原因,超過投資協議約定日期6個月未動工或未實質生產經營的,項目引進單位向項目業主發出《限期開工建設(全面生產)通知書》,到期后仍未開工或生產的;
(五)連續兩年未達到協議約定的項目投資和稅收貢獻度要求的。
40.本措施給予被扶持(獎勵)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出現弄虛作假、違背承諾或未能履約等嚴重違約情形以及獲得的補貼、獎勵等超過6個年底實際繳納生產性稅收、縣級留存部分總和的,由縣人民政府向業主單位下達《項目退出通知書》,縣商務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對項目業主依法依規追回已獲取的補貼款項及利息(按同期農商行同類利率計算),依法解除合同終止合作,由項目業主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十七、附則
41.本措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只適用本政策措施生效后引進項目,試行兩年。如本規定與本縣其他有關政策相沖突或重疊的,按照從優但不重復適用的原則執行。國家、省、市相關法規、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由縣商務局牽頭,聯合項目落地責任單位每年對企業履約情況進行“回頭看”。
42.本措施由縣人民政府授權縣商務局負責解釋,牽頭協調解決施行過程中的具體問題。
43.本措施所指金額單位無特殊標注的均為人民幣。所涉及的扶持(獎勵)資金從我縣開放型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中或園區產業基金列支,具體兌現辦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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