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吸引外來投資,規范和促進招商引資工作,提高招商實效,根據《國務院關于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7〕5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積極推進招商引資工作的通知》(湘政發〔2017〕28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招商引資優惠政策。
第一條 鼓勵產業鏈項目投資
凡被引進入駐縣屬產業園區,符合產業政策且投資規模大、帶動能力強、發展前景好,屬生物醫藥、機械制造、農產品加工、新材料(含新型建筑材料)、電子信息等五大產業鏈的重大項目,或屬世界500強企業、中國500強企業、央屬國有企業及其下屬公司或上市公司投資的重大項目,在前期手續辦理、資源要素配置等方面給予大力支持,在本優惠政策基礎上可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確定更加優惠的政策。
鼓勵縣域所屬企業招商引進位于其產業鏈上下游的相關企業或相關配套項目入駐縣屬產業園區。所引進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在2000萬元以上且按合同約定如期竣工投產的,按固定資產投資額的1‰一次性獎勵引薦企業(獎金總額累計不超過100萬元,不重復享受項目中介人獎勵)。
鼓勵各鄉鎮人民政府招商引進項目入駐縣屬產業園區。鄉鎮人民政府招商引進企業落戶在縣屬產業園區的,自企業產生生產經營性稅收的第一年起,縣人民政府將企業年度實繳生產經營性稅收縣級留成部分的50%,連續五年獎勵給相關鄉鎮人民政府。
第二條 鼓勵現代農業臺資項目投資
鼓勵臺商臺資企業入駐湖南岳陽臺灣農民創業園,大力發展設施農業,設施建設面積5畝以上且畝平投資(不含用地成本)50萬元以上的,按每畝5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累計獎金總額不超過100萬元)。鼓勵臺商臺資企業投資具備臺灣特色品牌、有助于我縣農業產業鏈延伸、帶動我縣規模農業發展的農產品深加工企業,相關企業除享受我縣二、三產業有關扶持政策外,另一次性獎勵相關企業50萬元。鼓勵臺商臺資企業依法引進臺灣農業新品種、新技術、新肥料推廣示范,示范面積達100畝以上且示范效果好的,一次性獎勵相關企業10萬元,并連續3年按土地租金50%的標準給予租地補貼,且優先給予國家有關貼息貸款政策。
第三條 用地保障
凡新引進入駐縣屬產業園區的工業項目,用地按不低于基準地價供地。固定資產投資達3000萬元以上且投資強度達150萬元/畝以上的,項目建成后按土地成交價50%的標準給予獎勵,項目按合同約定如期竣工投產且連續2年每年形成生產經營性稅收(不含房地產稅收、建筑安裝稅收)達5萬元/畝以上的,再按土地成交價50%的標準給予獎勵。其它產業項目的用地保障由縣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形另行研究確定。
第四條 建設保障
凡符合產業發展方向、具有成長性的中小微企業,入駐縣屬產業園區且租賃縣屬產業園區標準化廠房期限達3年以上的,按認定的實際租金,第一年給予全額租金補貼、第二年按50%的標準給予租金補貼、第三年按40%的標準給予租金補貼,但補貼標準最高不超過5元/平方米·月。企業按規劃自建5000平方米以上標準化廠房的,按10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獎勵。重大項目,可采用廠房代建、基礎設施共建等方式給予扶持,并可合同約定投資者及其投資企業在約定時間內按不低于建設成本的價格回購。
工業項目的行政審批手續辦理,可由縣貿促會或相關產業園指派專人全程代辦;報建和建設環節中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服務性收費按“一票制”由縣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統一收取。
第五條 稅收貢獻獎勵
新引進的工業企業,投資強度在150萬元/畝以上且年畝平實繳生產經營性稅收(不含房地產稅收、建筑安裝稅收)5萬元以上的,自投產之日起,其年實繳生產經營性稅收(不含房地產稅收、建筑安裝稅收)的縣級留成部分,前三年按100%的標準、第四年和第五年按50%的標準獎勵給相關企業。
縣域現有的工業企業,年實繳生產經營性稅收(不含房地產稅收、建筑安裝稅收)縣級留成部分年度遞增30萬元(剔除退稅)以上的(享受本條前款獎勵政策期內的企業除外),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按增長額3%的標準給予獎勵;100萬元以上的按增長額5%的標準給予獎勵。增長額按企業實繳生產經營性稅收當年值與其設立以來年度最高值的差確定。
第六條 做大做強獎勵
縣域所屬企業,首次進入全國民營企業500強的一次性獎勵200萬元;首次進入全省民營企業100強的一次性獎勵100萬元;在證券市場上市(含境外、國外證券市場)的一次性獎勵200萬元;在國內證券市場新三板掛牌的一次性獎勵30萬元。
第七條 科技創新獎勵
縣域所屬企業,獲得科技進步獎或創新創業大賽獎的,按國家級、省級、市級分別一次性獎勵50萬元、20萬元和2萬元;經批準在我縣設立國家或省級創新平臺,如院士工作站、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科技孵化器、重點實驗室、眾創空間、星創天地等,按國家級、省級分別一次性獎勵50萬元和20萬元給研發團隊;獲批高新技術企業、科技成果的,按國家、省級分別一次性獎勵20萬元和10萬元給研發團隊;在我縣登記注冊的企業自身獲批發明專利、其他專利(指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的,分別一次性獎勵5萬元和1萬元;獲得“中國馳名商標”“國家地理標志商標”“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國家級標準化示范區”等國家級商譽的一次性獎勵10萬元,獲得“湖南省名牌產品”“湖南省標準化示范區”等省級商譽的一次性獎勵5萬元;主導或參與制定(排名在前三位)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一次性分別獎勵40萬元、30萬元、20萬元和10萬元。同一企業同一年度獲得前述同一類別多個獎勵的,就高不就低不重復不疊加獎勵。
第八條 總部經濟、現代物流獎勵
新引進的總部經濟項目,自在我縣注冊公司之日起的前3年,年實繳稅收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按縣級留成部分30%的標準獎勵給企業;年實繳稅收500萬元以上的,按縣級留成部分40%的標準獎勵給企業。
國內50強物流企業在我縣新設立區域總部的,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勵;新晉升國家3A、4A和5A級的物流企業,分別給予10萬元、30萬元和50萬元一次性獎勵,同一企業同一年度內多次晉升級別的,就高不就低不重復不疊加獎勵。
第九條 外貿企業獎勵
縣域所屬生產型企業,首次開展對外貿易業務的,首次貿易額在10萬以上50萬美元以下的獎勵人民幣1萬元,在50萬以上100萬美元以下的獎勵人民幣2萬元,在100萬美元以上的獎勵人民幣3萬元;上一年度對外貿易額在50萬美元以上且本年度倍增的,根據其出口額增量部分按每美元0.05元人民幣的標準給予獎勵。生產型企業,貿易額達到300萬美元、500萬美元和1000萬美元以上的,分別額外獎勵人民幣1萬元、2萬元和3萬元。新設立且設立當年實質開展對外貿易業務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一次性獎勵5萬元。規模以上企業參加國際、國內重大展會,適當給予參展費用補貼。
第十條 中介人獎勵
招商引資中介人是指經投資者、項目引進單位以及招商引進主管部門共同確認的,最先與我縣招商引資責任單位或有關單位建立聯系、提供投資信息、推介客商并促進項目投資成功的主要信息提供中介機構和個人(不含國家公職人員)。
(一)獎勵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對項目引進的中介人給予獎勵:
1.引進固定資產投資2000萬元以上工業項目的;
2.引進固定資產投資1000萬元以上現代農業項目的;
3.引進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以上現代旅游項目的;
4.引進年實繳稅收100萬元以上總部經濟、現代物流和其它項目(不含房地產項目)的。
(二)獎勵標準。
1.所引進項目為工業項目、現代農業項目或現代旅游項目的,按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1‰的標準給予獎勵,分年度按投資進度兌現,獎金總額累計不超過100萬元。
2.所引進項目為總部經濟、現代物流和其它項目(不含房地產項目)的,按年度實繳稅收縣級留成部分20%的標準連續獎勵兩年,獎金總額累計不超過100萬元。
附則
(一)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所定各項獎勵和優惠政策不溯及既往,并由縣貿促會負責解釋。以前有關規定與本政策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政策為準。本政策發布之前已招商引進的企業,按引進時所簽訂協議執行。
(二)本政策所涉及的獎勵、扶持和補貼資金,由縣財政納入年度預算。獎勵、扶持和補貼金額經縣招商引進工作領導小組審核批準后,及時發放到企業或個人。
(三)凡按照本政策享受優惠或獲得相關獎勵后,不再享受縣內其它有關優惠政策和獎勵規定。縣內投資者在本縣的投資項目可參照本政策享受優惠和獎勵規定。
(四)本政策所稱“固定資產投資”是指廠房、設備、附屬設施等實際投入(含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實際投入);“投資強度”是指固定資產投資額除以土地面積,由縣發改局、縣貿促會、縣財政局、縣審計局、縣監察局、產業園區主管部門(或落戶地鄉鎮人民政府)和具有相關資質的第三方等單位在項目建成投產后共同核定;所稱“生產經營性稅收”是指企業投產以后繳納的與生產經營相關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項目稅收總額由縣財政、稅務部門核定;所稱“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外資項目的投資額按換算成人民幣后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