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松山湖2023年度營造創新環境資助項目申報時間、獎勵
按照《東莞松山湖營造創新環境實施辦法》(附件1,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現組織《實施辦法》2023年度項目申報工作,具體如下:
一、申報時間
全年受理申報及審核。
二、申報內容
高水平科技交流活動補貼、創新創業活動補貼、高水平國際學術會議、參會補貼、科技教育基地獎勵、科技副校長工作補貼、科學技術獎獲獎對象獎勵。
二、獎勵標準
(一)高水平科技交流活動補貼
單個活動補貼比例為不超過實際發生合理費用的50%,最高補貼30萬元。同一單位每年最高補貼100萬元。
(二)創新創業活動補貼
單個活動補貼比例為不超過實際發生合理費用的50%,最高補貼10萬元。同一單位每年最高補貼30萬元。
(三)高水平國際學術會議參會補貼
對參加境外高水平國際學術會議的會議注冊費用給予全額補貼,同一單位同一活動最高補貼5萬元。
(四)科技教育基地獎勵
對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市級科普教育基地的,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5萬元獎勵。對認定為廣東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廣東省中小學生研學實踐教育基地、東莞市創客培育中心的,分別給予10萬元、10萬元、5萬元獎勵。
同一單位同一項目同時獲得以上認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獎勵。
(五)科技副校長工作補貼
對聘請科技副校長的學校,每年給予5萬元補貼。
(六)科學技術獎獎勵
(1)對獲得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的個人給予500萬元獎勵;
(2)對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和國家技術發明獎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的第一完成人按獲獎等次分別給予4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獎勵;
(3)對獲得國家科技進步獎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的單位按獲獎等次分別給予2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獎勵(第一完成單位全額獎勵、第二至第五完成單位減半獎勵、第六及以后完成單位不予獎勵);
(4)對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的單位或個人給予50萬元獎勵;
(5)對獲得廣東省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的個人給予100萬元獎勵;
(6)對獲得廣東省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的第一完成人,按獲獎等次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20萬元獎勵;
(7)對獲得廣東省科技進步獎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的單位按獲獎等次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20萬元獎勵(第一完成單位全額獎勵、第二、三完成單位減半獎勵、第四及以后完成單位不予獎勵);
(8)對獲得廣東省科技合作獎的單位或個人給予20萬元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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