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規定,企業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須同時滿足八個條件,其條件之一為“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那這個條件中的“總收入”指的是什么呢?包不包含“不征稅收入”與“免稅收入”呢?包不包含“非貨幣收入”呢?
首先,我們先了解一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是如何規定“總收入”的。
根據《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195號)所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規定,“總收入”是指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收入總額與不征稅收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
其次,我們再來了解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關于“收入”的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收入”規定如下:
“收入總額”為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
“不征稅收入”為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財政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免稅收入”為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取得收入的貨幣形式,包括現金、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以及債務的豁免等;企業取得收入的非貨幣形式,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存貨、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勞務以及有關權益等。
最后,根據上述規定,我們可以了解到,在確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總收入”時,不僅包括貨幣形式的收入,還包括非貨幣形式的收入;在計算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總收入”時,需要扣除不征稅收入,但要把免稅收入計算在內,因為免稅收入不是不征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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