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企業是以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以下“簡稱《領域》”)規定的范圍。主要產品的技術涉及領域為電子信息、生物與新醫藥、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術服務、新能源與節能、資源與環境、先進制造與自動化等八大領域。
在收入確認上,高新技術企業會計銷售收入、企業所得稅法和高新技術產品對銷售收入的界定并不完全一致,不少參與高企認定的相關人員反映對銷售收入確認比較難理解、把握。
高新技術企業銷售收入確認的三種形態
合同是指雙方或多方之間訂立有法律約束力的權利義務的協議,包括書面形式、口頭形式以及其他可驗證的形式。依據合同法,合同生效之時,交易雙方才具有對等的權利和義務,比方,一方交貨,一方付錢。賒銷和分期收款等合同生效后的收款模式——交易的約定時間對準則收入確認有影響,也成為相關涉稅納稅義務的參照點。由合同生效后權利享受和義務履行的形成差異是稅會等差異主要原因。
按照收入確認依據不同,高新技術企業銷售收入確認有三種形態:
(一)會計對銷售收入的確認
收入準則適用于所有與客戶之間的合同,但下列各項除外,具體包括金融工具、租賃合同、保險合同等。企業以存貨換取客戶的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以及長期股權投資等,按照收入準則進行會計處理;其他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按照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16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認定辦法》”)《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簡稱“《工作指引》”)修訂時正是老收入準則施行時期,收入包括了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和讓渡資產使用。收入準則修訂之后,讓渡資產使用的租賃部分被單獨分出作為租賃準則。高新技術企業群體是高精尖產業知識產權的所有者,這類產業提供的商品(服務)很大程度仰賴技術進步。企業在向客戶銷售產品時,通常表現為銷售產品同時授予客戶對附著在有形載體之上的知識產權實施許可,比如銷售嵌入式軟件產品、機電一體化設備。這類知識產權,常見的包括軟件著作權、專利權等,由這類知識產權實施許可產生的收入有另外一個不陌生的名詞——“特許權使用費”,這類銷售產品連帶許可使用知識產權的情況被歸入收入準則的特殊交易。另外,租賃準則也規定,出租人授予知識產權許可的,同樣適用14號收入準則。
企業應當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約義務,即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指能夠主導該商品的使用并從中獲得幾乎全部的經濟利益。企業與客戶之間的合同需要同時滿足的五個條件時表明客戶取得相關控制權,這五個條件分別為:
合同各方已批準該合同并承諾將履行各自義務;
該合同明確了合同各方與所轉讓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權利和義務;
該合同有明確的與所轉讓的商品相關的支付條款;
該合同有明確的與所轉讓的商品相關的支付條款該合同具有商業實質;
企業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取得的對價很可能收回。
(二)企業所得稅法對銷售收入確認
企業所得稅法對企業銷售商品確認銷售收入實現的,須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三)認定辦法對銷售收入的確認
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是指對其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領域》規定范圍的產品(服務)。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為取得的產品(服務)收入與技術性收入的總和。
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對銷售收入確認差異
新收入準則以控制權轉移替代老準則“主要風險和報酬的轉移”,并秉承相關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對價很可能收回)的謹慎性原則。
企業所得稅法亦是基于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收入。這種確認原則偏向老收入準則的主要風險與報酬轉移,但由于其不以相關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作為必要條件,更注重完成交易的實質,以致于該條原則成為自收入準則制定、修訂,在收入確認上一直存在的最顯著的稅會差異——稅法不認可會計的謹慎性原則。企業所得稅法收入確認反映的是貨物的權屬發生轉移,而會計對發生權屬轉移情況因對價很可能收不回為由不確認收入實現——這就是我們常提的企業所得稅法上的“視同銷售”。
國稅函〔2008〕828號提及了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即資產所有權屬發生改變,需按照“視同銷售”處理的幾種情況:將資產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用于交際應酬,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對外捐贈,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對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比如,將資產用于生產、制造、加工另一產品,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等等。
認定辦法與會計準則對銷售收入確認差異
高新技術企業銷售收入為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口徑計算,高企銷售收入不含企業所得稅法的視同銷售收入。對于高新技術產品收入的界定,《認定辦法》側重的是技術對產品的影響程度,即對產品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領域》的范圍。
認定辦法與企業所得稅法對銷售收入確認差異
企業所得稅法的銷售收入確認是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確認的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及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確認的視同銷售收入。《認定辦法》的銷售收入不完全等同稅法確認的銷售收入,還需要扣除與使用《領域》技術無關的企業產品收入。
會計準則、企業所得稅法和認定辦法對銷售收入的協調
會計銷售收入確認以控制權轉移為標志,稅法收入確認以風險報酬的權屬轉移為準,高新技術產品收入則以對產品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領域》規定范圍。由此,三者之間產生差異。
對于三者的差異,我們認為可以進行以下協調:
企業會計核算收入確認以控制權轉移為基礎,按照統一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框架進行核算,真實、完整地反映生產經營業務狀況;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按照稅法規定要求,對會計核算沒有記載的情況(比如視同銷售)予以調整;編制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明細表,也應當以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規定為前提,同時按照《認定辦法》《工作指引》規定要求編制和列報高新技術產品。比如,企業財報按照“營業收入”項目分類,高企認定的高新技術產品(服務)則須按照《領域》技術轉化的高新技術產品(PS)進行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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