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取得高新資格后,應當在3年有效期內,定期對知識產權的取得、研發項目的數量及質量、高新收入占比、研發費用投入占比、科技人員占比等高企認定指標展開關聯的、持續的、全面的評估。本案中,涉案企業就自查發現的享受非應享稅收優惠予以申報補繳,阻斷了稅務違法責任追究。具體而言,高新技術企業開展自查應關注以下要點:
(一)是否按照相關規定進行企業更名、發生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是否及時向認定機構報告,是否及時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
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第17條,高新技術企業發生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如分立、合并、重組以及經營業務發生變化等)應在三個月內向認定機構報告。企業更名的,應及時取得重新核發的認定證書。并由專人負責高新技術企業資質的維護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在高新認定管理工作網填報年報、協調統計、稅局等部門有關高新信息的填寫審核,保證各部門報送數據除統計口徑差異外的一致性。
(二)知識產權申報數量、相關性、對產品的核心支持作用等是否符合認定條件
企業應就知識產權申報數量是否符合要求、知識產權是否與主營業務相關及其對產品的支持作用展開自查。為應對地區對知識產權存在申報時間與取得時間限制等情形,企業應摸索政策調整方向,并以此為依據在以后年度更加注重知識產權取得的連續性。
(三)從事研發和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比是否符合比例要求
企業應對照勞動合同、社保繳納、個稅申報明細等材料,排查研發人員真實性。研發人員真實性將直接影響相應人員費用能否歸入研發費用,進而影響研發費用占比,可能導致企業因占比低于認定條件而被取消資格。
(四)各年度研發費用占同期銷售收入比例是否符合認定條件
研發費用歸集既牽涉高新技術企業申請審查認定通過與否,也將影響適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稅收優惠是否合規。為了能夠準確核查企業各科目研發費用投入情況,企業應按研發項目或科目歸集研發費用。具體而言:
1.通過比對工資表、個稅申報明細、勞動合同崗位信息,確認其能否相互匹配印證,以工時為標準,對領導崗位和非全職研發人員工資做分配,確保研發人員真實性;
2.參考領料單等憑證確認材料費應歸屬于研發費用的真實性;
3.結合折舊明細表、固定資產發票,判斷設備是否用于研發,再進一步考察研發活動是否與研發人員使用相匹配,確保折舊費用發生的真實性;
4.立足與企業合同關于設計項目規定的權利義務,企業應綜合相關成果報告、測試記錄、勘察報告等反饋憑證,核查設計費用發生的真實性;
(五)高新收入的“高新”性及占比是否達標
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規定,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企業可以就高新服務收入合同向技術市場予以備案,獲得第三方認可;或就工程項目中用到的高新技術結合工程項目形成文字說明,以應對高新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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