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平市促進科技創新發展扶持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聚集創新資源,以科技創新推動我市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19〕1號)、《江門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推動高質量發展工作措施的通知》(江府〔2019〕24號)、《江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江門市創建國家創新型城市實施方案的通知》(江府辦〔2018〕6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扶持范圍為在恩平市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誠信經營、依法納稅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
本辦法扶持項目發生時間應當在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第二章 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發展
第三條對納入國家統計局規模以上統計的企業,首次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給予25萬元獎勵,非首次通過認定的給予10萬元獎勵。對未納入國家統計局規模以上統計的企業,首次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給予15萬元獎勵,非首次通過認定的給予5萬元獎勵(按申報認定當年是否在規上庫為準)。
第四條對企業每認定1件廣東省高新技術產品給予1000元補助,每年度每家企業補助不超過1萬元。
第五條針對具備自主知識產權,連續兩年銷售收入每年增長20%以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銷售收入達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研發投入(以稅務部門允許的上年度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額為準)占主營業務收入比例大于或等于4%的,且近兩年(含本年度)申請或授權一個或以上自主研發的發明專利的企業給予獎勵,獎勵標準分為三檔:高新技術企業10萬元、科技型中小企業5萬元、其他企業3萬元。
對申請第三條、第四條補助的企業,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國科發政〔2017〕115號)第六條第(一)-(四)項條件的,須進行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
第三章 推動創新創業載體建設
第六條促進孵化育成體系提質增效,對經國家、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新認定或遴選的國家級企業孵化器和省級孵化器(包括國家級孵化器培育單位、粵港澳臺科技企業孵化器、國際科技企業孵化器等),分別給予60萬元、40萬元一次性補助。
第七條對經國家、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新認定或遴選的國家備案眾創空間和省級眾創空間(包括廣東省眾創空間試點單位、粵港澳臺眾創空間、國際眾創空間等),分別給予40萬元、20萬元一次性補助。
第八條對于在孵期間的入孵企業(入孵場所為本市經市級以上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孵化器或眾創空間),主營業務收入超過300萬元,利潤總額同比增長25%以上的,研發費用占主營業務收入5%以上的,給予5萬元獎勵;對符合條件, 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畢業企業并且在恩平落地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額外給予5萬元獎勵。對成功孵化出高新技術企業的孵化器、眾創空間,按當年孵化數目給予每家3萬元的獎勵。
第九條加強孵化載體的運營管理,根據廣東省科學技術廳提供的孵化器、眾創空間運營評價結果,對被評定為A等級的孵化載體,給予30萬元補助,對被評定為B等級的孵化載體,給予10萬元補助。
第四章 促進科技金融深度融合
第十條對已通過江門市科技貸款貼息備案并獲得市級科技貸款貼息補助的企業項目進行利息補貼,按項目上年度發生貸款額(根據市級補助結算額度按年度計算)的1%的比例,給予最高不超過20萬元補貼。對已通過江門市專利權質押貸款并獲得市級科技貸款貼息補助的企業項目,按項目上年度發生額(根據市級補助結算額度按年度計算)的2%的比例,給予最高不超過30萬元補貼。
第五章 支持研發投入
第十一條對經恩平市科技管理部門推薦上報,獲得國家、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立項的,采用后補助方式進行配套。對國家級項目按國家支持資金50%的比例配套扶持,扶持金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對省級項目按省支持資金30%的比例配套扶持,扶持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二條對獲得省級以上科學技術獎前三等次的項目,對項目中排名前三個完成單位給予獎勵,獎勵額度按照所獲獎等次的第一、二、三等次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的獎勵。
第十三條鼓勵企業、組織或個人參加科技創新創業大賽,激發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新動力。對獲國家級大賽前三等次的企業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20萬元獎勵;獲省級大賽前三等次的企業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獎勵。經推薦參加并晉級國家、省、市級科技創新大賽復賽的,分別一次性給予3 萬元、2 萬元、1 萬元費用補助。
第六章 支持技術交易
第十四條推進粵港澳大灣區科技創新合作,支持技術開發、技術轉讓以及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和服務。對于企業當年與國內外知名高校、科研機構等共同進行技術開發的,完成技術合同登記且當年度技術交易總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按照當年實際發生技術交易額,科技型中小企業按年度交易額10%、其他企業按年度交易額5%的比例進行補助,每年每家企業補助總額不超過30萬元。支持范圍不包括以樣品、樣機、設備等貨品為載體提供技術和開發成果,不包括具有關聯性質的買賣雙方進行的交易以及涉外的交易。
第七章 附注
第十五條本辦法及與江門市、恩平市相關政策有重復、交叉的,按照“從優、從高、不重復”原則執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所列扶持資金額度已包含上級政策需要市本級配套的部分,扶持資金納入市科技投入年度預算。
第十七條本辦法扶持資金的申報流程按照當年申報通知執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印發后,如上級出臺同類扶持政策的,以上級最新政策要求執行。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21年6月8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市科工商務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