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洲區關于促進科技創新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持續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貫徹落實《創新驅動促進產業發展十條措施》(珠委辦字〔2022〕21號),堅持“產業第一”,根據《香洲區關于促進科技創新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修訂)》(珠香府辦函〔2022〕114號),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區級財政從年度預算的創新驅動發展產業扶持專項資金(科技分項)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推進香洲區科技創新發展工作。
第三條科技專項資金資助額度按當年財政預算計劃安排,綜合考量企業規模水平、創新投入水平、創新產出水平及對香洲區經濟貢獻等方面指標,并參照市、區兩級財稅分成比例計算。原則上當年資助上一年度的項目,如當年單位申請資金額度超過預算安排,則順延至下一年度兌現。
第四條市級科技、工信行政主管部門的資助項目,按照市財政、科技、工信等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文件要求執行。市、區聯合資助項目,按市、區兩級財稅分成比例計算,對同一項目同級財政不予重復資助;市級下放政策,所需資金由市、區兩級分擔,市級轉移支付資金按績效考核結果予以獎勵。
第五條科技專項資金原則上實行“免申即享”,并根據當年實際情況,發布專項資金申報指南,實時受理。企業可登陸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網址:http://www.zhxz.gov.cn/)“信息公開”欄目查閱。
第六條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為科技專項資金的申報受理和審批管理部門,區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為預算管理部門,資金的使用依法接受區審計行政主管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七條科技專項資金的資助對象須為香洲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合法組織,或在香洲區范圍內實施研發活動、成果使用和產業化項目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須滿足如下條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商事登記和主管稅務登記機關在珠海市香洲區。資助對象需簽訂承諾書,約定獲得資助應履行的義務。
第二章 區級扶持項目的資助條件、標準和受理
第八條協同創新平臺建設支持
(一)資助對象及條件
國內外知名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科技企業或國有企業在香洲區建設對產業發展具有支撐作用的協同創新平臺,包括:
1.研發機構:提供研究開發相關服務,如技術研發、試驗研究、產品研制、成果轉化、人才培養、項目孵化等。
2.公共服務平臺:提供共性技術服務,如工藝驗證、檢驗檢測、設備共享、技術信息咨詢等。
(二)資助標準
平臺通過年度考核后,予以最多三年的扶持:
1.房租補貼:按最高50元/平方米/月的標準給予租金補貼,補貼面積最高3000平方米。
2.研發補貼:研發機構按年度研發費加計扣除額的50%給予補貼,最高500萬元/年。
3.設備補貼:公共服務平臺按年度購置儀器設備和工具軟件實際金額的50%給予補貼,最高1000萬元/年。
4.運營補貼:對公共服務平臺運營機構給予50%的運營管理補貼,最高200萬元/年。
(三)受理程序
1.項目投資方或建設方擬定平臺建設方案,報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備案。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可自行或委托有專業資質的第三方咨詢機構,對平臺建設方案進行可行性論證及開展年度運營評價或績效考核(運營滿一年),包括場地使用、人員規模、研發投入、設備(軟件)購置、知識產權、成果轉化、公共服務能力等方面,通過考核的予以補貼。
2.研發機構需授權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向稅務部門查詢稅務等相關信息。
3.公共服務平臺需提供購置設備(含軟件)的合同、發票等材料,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核實情況。
第九條購買平臺服務補貼
(一)資助對象及條件
企業購買集成電路等區級公共服務平臺所提供的適配、中試、測試、驗證等服務。
(二)資助標準
按實際發生費用(不含稅)的50%給予補貼,單個企業最高300萬元/年。
(三)受理程序
平臺運營方提交檢測合同、發票及資源對接、監管服務等相關材料,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核實情況。
第十條技術平臺認定資助
(一)資助對象及條件
科技或工信行政主管部門新認定或組建的國家、省、市級工程技術中心、企業技術中心、院士工作站、新型研發機構、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等。
(二)資助標準
根據國家、省、市科技或工信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認定、組建文件:
1.工程技術中心、企業技術中心按國家級100萬元、省級20萬元、市級10萬元給予一次性資助。
2.院士工作站、新型研發機構、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等按國家級100萬元、省級50萬元、市級30萬元給予一次性資助。
第十一條省企業科技特派員資助
(一)資助對象及條件
獲得省企業科技特派員立項的企業。
(二)資助標準
根據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立項文件,給予1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
第十二條企業自主培養骨干人才
(一)資助對象及條件
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或“專精特新”企業選派技術骨干員工,參加國內“雙一流”大學開設的理工類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層級高級研修課程。
(二)資助標準
1.員工成功獲得結業或畢業證書的,按學費的30%給予企業補貼。
2.員工通過國家同等學力考試、獲得碩士及以上學位證書的,按學費的50%給予企業補貼。
單個企業最高30萬元/年。企業獲得補助后,可用于獎勵員工。
(三)受理程序
1.員工畢業一年內,企業需向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如下材料:
(1)企業推薦就讀員工的基本信息;
(2)學費繳納單據。
2.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現場核查員工的結業、畢業證書,國家同等學力考試成績單、學位證書,員工社保及個稅繳納等情況等材料。
第十三條科技立項配套資助
(一)資助對象及條件
已納入國家、省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科技立項,并獲得專項資金支持的在研項目(包括主承擔單位及參與單位)。
(二)資助標準
1.根據國家、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立項文件及資助金額,參照市、區財稅分成比例(30%)計算區級配套資助額度,最高100萬元。同一主體每年度申報項目配套資助不得超過2項。上級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2.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的科技立項,按市級相關文件要求采取市、區聯合資助的方式。
第十四條高企申報輔導補貼
(一)資助對象及條件
輔導企業通過高企認定的科技服務機構、行業協會。
(二)資助標準
每成功1家給予1萬元工作補貼。
(三)受理程序
科技服務機構、行業協會提供與企業簽訂的服務協議,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核實情況(參考“廣東省科技業務管理陽光政務平臺”相關備案信息)。
第三章 市級下放項目的資助條件、標準和受理
第十五條高企認定資助
(一)資助對象及條件
通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
(二)資助標準
根據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認定文件,給予首次認定40萬元、重新認定2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
第十六條星級科技服務機構獎勵
(一)資助對象及條件
獲得市級星級評定的科技服務機構。
(二)資助標準
根據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評定文件,對獲評為市級五星級、四星級、三星級的科技服務機構分別給予5萬元、3萬元、1萬元獎勵。
第十七條科技創新券補貼
(一)資助對象及條件
科技型中小企業購買市科技創新券服務機構庫提供的科技創新服務,包括研究開發服務、知識產權申請、財務審計、科技查新、科技鑒定、技術轉移轉讓、檢驗檢測認證服務等。
(二)資助標準
按實際發生費用(不含稅)的50%給予科技創新券補貼,單個企業最高3萬元/年。
(三)受理程序
企業提供購買服務的合同、發票等材料,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核實情況。
第十八條企業研發投入補貼
(一)資助對象及條件
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企業在稅務部門申報的可加計扣除研究開發費用。
(二)資助標準
根據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企業研發投入目錄清單,分級分檔予以補貼:
1.研發投入50-500萬元(含),給予10萬元補貼;
2.研發投入500-1000萬元(含),給予20萬元補貼;
3.研發投入1000-3000萬元(含),給予30萬元補貼;
4.研發投入3000-5000萬元(含),給予40萬元補貼;
5.研發投入5000萬元以上,給予50萬元補貼。
第十九條技術交易補貼
(一)資助對象及條件
經市級認定的技術開發和技術轉讓合同的賣方或者受托方。
(二)資助標準
根據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企業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數據(關聯交易除外),全年技術交易總額在20萬元以上(含)的,按總額的5%給予補貼,單個企業最高20萬元/年。
第二十條異地創新中心資助
(一)資助對象及條件
獲得市級認定的異地創新中心。
(二)資助標準
根據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認定文件,給予首次認定2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
第二十一條創新創業大賽資助
(一)資助對象
參加國家、省、市科技或工信行政主管部門舉辦的創新創業大賽、創客比賽的獲獎企業。
(二)資助標準
根據國家、省、市科技或工信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比賽結果文件,同一項目按就高不重復原則:
1.國賽一、二、三等獎分別給予100、50、30萬元的獎勵。
2.省賽、港澳臺賽一、二、三等獎分別給予50、30、20萬元獎勵。
3.市賽一、二、三等和優秀獎分別給予50萬元、40萬元、30萬元、10萬元獎勵。
區外獲獎企業或團隊落戶香洲的,企業需完成商事登記注冊、銀行開戶、稅務登記等程序,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及項目引進部門核實落戶情況后,按上述標準予以獎勵。
第四章 資金撥付程序
第二十二條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核查企業商事登記、事業單位登記、社會組織備案、行業協會民政登記及稅務繳納情況,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企業資質。
第二十三條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擬定資助安排方案,經征求區相關職能部門意見、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第二十四條資助安排方案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上報區人民政府,由分管區領導審定。必要時可由分管區領導召集相關部門組成聯審小組,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審定。
第二十五條資助安排方案經區政府審定通過后,由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下達資金文件。
第二十六條科技立項配套項目需簽訂《香洲區科技計劃項目合同書》,約定項目目標責任和成果驗收指標。配套資金按上級項目資金同期數、同比例撥付。配套項目的日常管理、資金使用及驗收結題參照國家、省、市科技項目驗收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獲得資助的單位應于資金文件下達20個工作日內向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加蓋公章的承諾書、銀行賬戶信息等資料,辦理撥款申請手續。
第二十八條科技專項資金的撥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流程辦理。
第二十九條上級科技專項資金轉移支付至香洲區的,參照上級相關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科技專項資金支持方式為無償資助,獲得資助的單位收到資金后,應按國家規定的相關會計準則進行處理,合理安排和使用資金,專款專用,專項核算,并自覺接受科技、財政和審計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對違反承諾或弄虛作假騙取科技專項資金的申請單位,一經發現,區科技、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追繳已撥付的全部資金,并依法追究其責任,三年內不再受理其科技專項資金申請。
第三十二條不予支持情形。申請資助前一年至今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質量事故、嚴重環境違法行為、被列入“信用中國”網站記錄失信被執行人或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的單位不予資助。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細則由香洲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細則自2022年9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本細則有效期內,如遇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調整變化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