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會區推進科技創新引領高質量發展辦法
(簡稱“科創十條”)
第一條為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積極融入粵港澳大灣區建設,不斷優化區域創新體系,以科技創新推動新會區高質量發展,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19〕1號)、《江門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推動高質量發展工作措施的通知》(江府〔2019〕24號)、《江門市創建國家創新型城市實施方案(2021-2023年)》(江府辦〔2021〕17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新會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扶持對象為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在新會區范圍內,且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有健全的財務制度,且承諾獲得本辦法扶持資金之年起5年內注冊地不遷離新會區、不改變在新會區的納稅義務、不減少注冊資本、沒有納入失信名單的企業或機構;江門市內從事或服務我區科技創新工作的企業或機構。
第三條 推動創新載體建設
(一)打造高水平開放型創新城市。大力支持市政府與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的實驗室、研究院、創新中心等高水平科技創新平臺落戶新會區,對為上述科創平臺開展正常運營提供辦公、科研、住宿等場地的相關產權單位或服務機構給予相應補貼,補貼標準結合場地提供數量、優惠力度、使用成本等因素進行綜合核定,單個機構每年最高補貼5000萬元。對進駐上述科創平臺的企業機構,每家給予為期兩年、每年最高200萬元的租金補助。圍繞產業規劃布局,推動新會科創集聚地提質升級,鼓勵有關單位和平臺打造科創示范工程,對經認定的項目給予單項最高300萬元補助。
(二)推進高水平科技創新平臺建設。打造支撐產業創新發展的多層次技術創新體系,對通過國家級認定(或立項)的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新型研發機構、離岸研發機構,一次性分別給予500萬元、500萬元、300萬元、300萬元建設經費補助;對通過省級認定(或立項)的重點實驗室、新型研發機構、技術創新中心、離岸研發機構、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一次性分別給予200萬元、2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50萬元建設經費補助;對通過市級認定的新型研發機構、院士工作站、科技特派員工作站、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一次性分別給予20萬元、20萬元、15萬元、10萬元的建設經費補助。
(三)加強孵化育成體系建設。為各類科技企業、科創人才打造優質創新創業基地,引導社會資源和市場資本參與,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業合作共建,探索孵化器建設經營新模式,鼓勵與港澳合作建設雙向孵化創新載體。對新認定為國家級、省級或粵港澳科技孵化載體一次性給予最高100萬元獎勵。鼓勵孵化載體提升運營績效,根據廣東省科學技術廳提供的孵化器、眾創空間運營評價結果,分檔次給予運營主體最高30萬元獎勵。成功孵化出高新技術企業的孵化載體,最高給予50萬元獎勵。
第四條 支持科技成果轉化
(四)實施專利增量提質工程。對新認定為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單位的,每家獎勵20萬元;對新認定為國家知識產權優勢單位、廣東省知識產權示范單位的,每家獎勵10萬元。對國內發明專利授權,每宗資助1500元;對PCT專利進入國家階段授權的單位,每宗資助1萬元,對獲得授權的個人每宗資助3000元。
(五)鼓勵開展技術交易。支持企業購買先進技術,促進科技成果應用和產業化,對企業與高校、科研機構等開展的技術開發和技術轉讓活動,完成技術合同登記且技術交易年度總額在10萬元以上的,按照實際發生技術交易額的10%給予技術成果買方企業補助,每家企業年度補助總額最高50萬元。
第五條 增強創新發展動力
(六)促進創新主體提質增量。培育一批競爭能力強、成長性好、具有一定創新能力的專精特新企業、國家“小巨人”企業,加快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和創新體系建設。對入庫區級高新技術企業培育提質計劃,并于當年獲推薦申報高企的企業給予5萬元補助;對首次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最高給予10萬元獎勵;對重新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納入規模以上統計的最高給予10萬元獎勵,未納入的最高給予5萬元獎勵。對原注冊地址在江門市以外地區、營業收入達2000萬元以上的高新技術企業,注冊地址及實際生產辦公地址均于當年整體搬遷至我區,一次性給予50萬元補助。對獲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認定的企業,一次性給予50萬元獎勵;對獲省級“專精特新”認定的企業,一次性給予20萬元獎勵。
(七)支持產業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圍繞新會產業發展需求,鼓勵企事業單位在高端裝備制造、生物醫藥與健康、新材料等戰略性產業領域實施科技研發項目,承擔單位通過國家、省科技部門立項并獲資金扶持的項目,分別按國家1:1、省1:0.7配套補助資金,單項最高補助分別為200萬元、100萬元。對獲得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前三等次的第一完成單位按1:1的比例予以配套支持,最高給予900萬元獎勵;獲得省級科學技術進步獎前三等次的第一完成單位按1:1的比例予以配套支持,最高給予200萬元獎勵。
(八)促進科技金融深度融合。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利用信用或知識產權質押向科技支行貸款用于研發投入、技術改進或擴大生產,按貸款額(按年度計算)的1.5%給予一次性貼息,單筆貸款貼息時間最長1年(不足1年按實際周期計算),每家企業每年只享受一筆貸款貼息(一份貸款合同,已享受市級科技金融扶持資金貸款貼息的項目不重復補助),最高20萬元。
第六條 優化科技創新環境
(九)營造創新創業氛圍。支持企業創新創業,舉辦新會區創新創業大賽。經區賽培育的優勝項目入圍中國創新創業大賽全國總決賽并獲前三等次的企業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20萬元獎勵;對入圍省級創新創業大賽并獲前三等次的企業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獎勵。對在中國創新創業大賽省級賽事(含港澳臺賽)中獲獎項目在我區落戶的,最高給予30萬元補助。
(十)加大科學技術普及力度。調動社會力量開展科普工作,加強科普陣地建設,支持符合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及機構申報國家、省、市科普教育基地,通過認定的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5萬元建設經費補助,獲國家、省、市評為十佳或優秀科普教育基地的給予20萬元、10萬元、5萬元補助。支持符合條件的機構在我區舉辦行業內具影響力的學術會議、科技創新展會等科技合作交流活動,按核定發生費用給予最高100萬元補助。
第七條本辦法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江門市、新會區相關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內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從優、從高、不重復”原則執行。
第八條本辦法資金由區本級、鎮(街、區)按現行鎮級財政體制支出比例分擔,鎮(街、區)級負擔部分由各鎮(街、區)財政上繳區本級財政,由組織申報部門統一兌付。扶持資金的申報流程按照當年申報通知執行,具體實施細則由區科工商務局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職能范圍制定。
第九條申領資金的單位,應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有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或不履行承諾,將追回資金,并追究相應法律責任;享受扶持政策的單位,自獲得本辦法扶持資金之年起5年內遷出新會區的,需全額退回所獲扶持資金。
第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扶持獎勵項目發生時間自2021年12月起,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措施執行。如遇國家或上級政策調整,則以新的政策為準。本辦法由新會區科工商務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