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桂山街道創新驅動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動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根據《五桂山產業扶持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結合五桂山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創新驅動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經五桂山街道黨工委、辦事處批準設立,在五桂山產業扶持專項資金中安排,專門用于科技創新、孵化器建設、服務平臺建設、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新型研發機構建設和知識產權保護等創新驅動發展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章制度,遵循公開透明、突出重點、選強擇優、強化監督的原則,主要采取配套獎勵的方式進行使用。
第四條 五桂山經濟發展和科技統計局(以下簡稱“五桂山街道經科統局”)是創新驅動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部門,負責牽頭組織實施,對資金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使用對象、范圍和標準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對象是:在五桂山進行了商事登記注冊和稅務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備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和制度,生產及經營狀況良好,符合五桂山產業發展方向,有較強科技創新能力的企業、機關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
第六條 專項資金主要使用范圍及資助標準。
申請創新驅動發展專項資金的申請人須在獲得市級以上相關資金扶持、資格認定、證書、專利受理書、專利證書等2年內(以資金到賬、認定日期、證書日期、受理書日期等為準,并被中山市相關部門認定屬于五桂山項目的)向五桂山街道經科統局提出資助申請。
上述各項目申報期間搬遷到五桂山的企業,如申報項目被中山市相關部門認定屬于五桂山項目的,適用本辦法。
單個企業,同一申報年度內獲得本專項資金補助的總額,不超過其上年度的地方財政貢獻。本專項資金扶持的項目,與市級及以上獎勵且由五桂山財政全額支付的項目相同的,再申請本辦法扶持的,按本辦法扶持標準的50%執行。
(一)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發展。
對首次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市獎勵的基礎上,一次性獎勵10萬元;到期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市獎勵的基礎上,一次性獎勵5萬元。
鼓勵創建新型研發機構。
1. 市級新型研發機構。對認定為市級新型研發機構的,在市獎勵的基礎上,一次性給予25萬元創建補貼。
2. 省級新型研發機構。對認定為省級新型研發機構的,在市獎勵的基礎上,一次性給予40萬元創建補貼。
單個機構獲得的創建補貼總額不超過40萬元。
(三)鼓勵建設協同創新中心。
對認定為市級及以上協同創新中心的企業,在市獎勵的基礎上,一次性獎勵25萬元。
(四)鼓勵發展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1. 市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對認定為市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在市獎勵的基礎上,一次性獎勵10萬元。
2. 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對認定為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在市獎勵的基礎上,一次性獎勵20萬元。
(五)創新創業大賽獎勵。
1. 中山賽區。對獲得中山賽區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在市獎勵的基礎上,分別獎勵15萬元、10萬元、5萬元。
2. 廣東賽區。對獲得廣東賽區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在市獎勵的基礎上,分別獎勵30萬元、25萬元、20萬元。
3. 全國賽區。對獲得中國創新創業大賽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在市獎勵的基礎上,分別獎勵100萬元、50萬元、40萬元。
同一年度獎勵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則不重復獎勵。對已參加往屆創新創業大賽的項目,參賽成績未取得突破的不予獎勵。
(六)鼓勵科技創新投入。
1. 國家、省、市重大科技項目配套計劃。獲國家重大專項、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或省重大科技專項、省應用型科技研發專項立項的,或市級重大科技項目資助的,按照市級資助額的50%給予扶持。
2. 研發費用補助。獲得市級企業研發費補助的,按照市級補助額的50%給予扶持。
3.科技貸款貼息。對科技貸款風險準備金入池企業,且已還清本息的,按照市級貼息額的50%給予扶持。
(七)鼓勵創新平臺建設。
1. 院士工作站。對獲得中山市立項資助的院士工作站,在市獎勵的基礎上,給予50萬元的資助,首期付款70%,驗收通過后撥付余款。
2. 博士后工作站。對新設定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在市獎勵的基礎上,分別一次性補助40萬元、15萬元。
(八)鼓勵知識產權發展。
對獲得發明專利授權的企業,首次達到5個的,一次性獎勵2萬元;之后,每增加5個的,一次性獎勵3萬元。
第三章 項目申報與資金撥付
第七條 五桂山街道經科統局每年對外發布申報指南,符合條件的項目申報單位可根據申報指南向五桂山街道經科統局提交申請。
第八條 五桂山街道經科統局收到項目申報單位申請材料后經審核,提出獎勵計劃報五桂山產業扶持專項資金工作領導小組審核,經五桂山街道黨工委會議批準后,在五桂山街道辦事處政務網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由五桂山財政分局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九條 企業收到本辦法的扶持資金后,2年內搬離五桂山的,須全額退回扶持資金。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本辦法由五桂山街道辦事處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原《五桂山創新驅動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桂辦通〔2019〕20號、桂辦規字〔2019〕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