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慶市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實施我市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充分發揮高新技術企業在科技創新中主力軍的引領作用,加強我市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培育發展工作,參照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指引》和《廣東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工作實施細則》等文件,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肇慶市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入庫企業(以下簡稱“市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企業”)是指: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范圍,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依照一定程序遴選入庫的在肇慶市注冊登記的企業,是國家高新技術企業重點培育對象。
第三條 市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企業的管理工作,遵循突出企業主體、鼓勵技術創新、引導產業聚集、實施動態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市科技局負責肇慶市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的建設、管理和監督工作,其主要職責為:
(一)建立肇慶市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制定培育庫入庫標準,統籌全市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工作。
(二)負責市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企業的入庫及管理工作。
(三)協調、解決培育庫管理及相關政策落實中的重大問題。
(四)監督、檢查市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企業,對發現的問題進行指導整改。
第五條 市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企業采取出入庫管理,在庫期間通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自動出庫;在庫企業經營業務、生產技術活動等發生重大變化(如并購、重組、轉業、經營異常等)的,應當在三個月內向市科技局報告,經審核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予以調整出庫。對于出庫企業,市科技局不再受理其入庫申請。2018年至2020年的市級高新技術企業庫在庫企業納入肇慶市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管理。
第二章入庫條件與程序
第六條 市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企業,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二)在肇慶市轄區內注冊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至今未曾被認定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或未曾進入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
(三)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
(四)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6%。
(五)企業近2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且在肇慶市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不足兩年的,按照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六)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七)具有一定的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及規范的財務管理,已設立研究開發費輔助核算賬或專賬。
(八)企業創新能力符合市科技局確定的當年市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企業入庫專家評審成績達標線。
(九)企業入庫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第七條 市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企業入庫程序
(一)企業申請
企業對照本辦法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條件的可向市科技局提出入庫申請。申請時提交下列材料:
1.市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企業入庫申請書。
2.證明企業依法成立的相關注冊登記證件。
3.知識產權相關材料,科研項目立項證明,科技成果轉化、研究開發的組織管理等相關材料。
4.企業職工和科技人員情況說明材料。
5.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企業近2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專項審計報告(實際年限不足兩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近1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的專項審計報告。
6.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2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含資產負債表、利潤及利潤分配表、現金流量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實際年限不足兩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
7.企業近2個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二)現場核查和推薦。企業所在地縣級科技管理部門負責現場核查和推薦工作。縣級科技管理部門收到企業申請資料后,應當現場核查企業申報信息,重點對企業經營狀況、知識產權有效情況、研發組織狀況等開展核查,并與當地稅務部門聯動協同,審核申報數據與匯算清繳數據一致性。
(三)專家評審。市科技局根據企業申請和企業所在地縣級科技管理部門審核推薦情況,按照程序隨機抽取符合評審要求的專家組成專家組,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四)公示與入庫。市科技局根據專家組評審意見,對申報企業進行綜合審查,對擬入庫企業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有異議的,市科技局應當在20日內開展調查并完成異議處理,經調查不符合相關條件的,不予入庫。公示無異議后,由市科技局進行入庫管理。
第八條 符合第六條第(二)款的企業申報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如果創新能力評價在60分(含)至70分(含)之間,且其他申報條件不存在評審專家一票否決情況的,可以直接進入肇慶市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九條 市科技局建立市縣聯動高新技術企業服務管理隊伍,全面推行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臺賬管理,完善高新技術企業培育機制。利用高新技術企業網絡服務平臺,加強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及相關政策的宣傳,擴大政策知曉度和影響力,引導企業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第十條 市科技局利用肇慶市科技業務管理系統,建立市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企業運行數據庫,并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檢查、抽查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測評等方式,加強對在庫企業發展情況的監測,及時分析和完善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工作。
第十一條 企業獲得市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企業資格后,應當配合科技部門填報年度運行數據,將上一年度知識產權、科技人員、研發費用、經營收入等年度數據報送市科技局。
第十二條 市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企業有下述情況之一的,由市科技局取消其市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企業資格:
(一)在申報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現象的;
(二)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三)未按期報告與入庫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情況,或累計兩年未按要求填報年度運行數據的。
第十三條 參與市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企業入庫管理工作的各類機構和人員對所承擔工作負有誠信以及合規義務,并對申報企業的有關資料信息負有保密責任。違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相關要求和紀律的,將參照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及《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
第十四條 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各相關部門在園區準入、土地供應、人才引育、金融扶持、廠房使用、科技研發、技術改造、財政扶持等方面,應當對市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企業給予政策支持,并適時調整,以提升入庫企業培育質量。
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包括但不限于市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企業的各項優惠扶持政策。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1年8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1年8月8日至2026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