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廣東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進一步提升我市自主創新能力,促進科技創新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粵府〔2019〕1號)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如下措施。
一、主動融入粵港澳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
1.支持我市企業與粵港澳大灣區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研發機構或聯合實驗室,促進重大科技成果落地轉化。
2.鼓勵和支持我市高校、科研院所、企業在國際創新人才密集區和“一帶一路”沿線國家設立研發機構,集聚全球高端創新資源。
3.積極對接粵港澳大灣區高校和科研機構,鼓勵我市企業與粵港澳大灣區高校、科研院所聯合承擔基礎研究和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等重大科技計劃項目,以專項形式給予支持。
4.高校、科研機構和企業科技人員按需辦理往來港澳多次商務簽注,按上級規定給予辦理期限最長、最優惠的多次簽注;允許持優粵卡A卡的港澳和外籍高層次人才,申辦1副港澳入出內地商務車輛牌證。減輕在汕工作的港澳和外籍高層次人才稅負負擔,按實際負擔情況給予一定數額的生活補助。
(市科技局、市委外辦、市公安局、各區縣政府負責)
二、鼓勵引進優質創新資源
5.支持境內外知名高校、科研機構、世界500強企業、中央企業等來汕設立獨立研發總部、區域研發中心或創新研究院,采取“一事一議”形式給予建設經費支持。
6.引進境外著名高等院校來汕合作辦學,引進國內雙一流大學、國家重點科研院所來汕舉辦分校、分院、研究生院或引進國家重點實驗室的,最高提供5000萬專項資金補助。
(市科技局、市教育局負責)
三、支持研發機構建設
7.對首次認定的市級以上新型研發機構給予初創期一次性經費補助,經市級認定的補助30萬元,經省級認定的補助100萬元。
8.對首次認定的省級以上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給予一次性建設經費補助,經省級認定的補助10萬元,經國家級認定的補助100萬元。對首次認定的市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市區兩級分別給予2萬元的一次性建設經費補助。
(市科技局、市發展改革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各區縣政府負責)
四、支持高新區創新發展
9.設立高新區發展資金,提升國家級高新區產業集聚和公共服務能力,培育一批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成長性科技型中小企業。支持國家級高新區整合或托管區位相鄰、產業相近、分布零散的產業園區。按規定向國家高新區下放更多的省級和市級經濟管理權限。支持汕頭高新區整合產業資源,提升發展水平。
10.支持區縣申報省級高新區,對經認定的省級高新區,采取“一事一議”形式給予補助。
(高新區管委會、市科技局、各區縣政府負責)
五、促進“雙創”高質量發展
11.支持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發展,對新認定的市級創業孵化基地、科技企業孵化器給予一次性15萬元補助。創業孵化基地達到市級示范性基地建設標準的,給予每個30萬元的一次性獎補,達到國家級、省級示范性基地建設標準的,按程序報上級申請50萬元的資金獎補;對新認定的省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給予一次性補助,省級的補助30萬元,國家級的補助50萬元。改擴建新增孵化器面積或運營成效良好的市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可申請最高15萬元的補助。眾創空間按相同級別科技企業孵化器50%的標準給予補助。
12.助推創新創業,對省科技廳、省人社廳等部門主辦的省級創新創業大賽獲獎企業(團隊),給予每家1萬元的獎勵;對進入科技部、人社部等部門主辦的全國性創新創業大賽總決賽的參賽企業(團隊),給予每家5萬元的獎勵,補貼按規定由科技經費或市級就業創業專項資金列支。
(市科技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自然資源局負責)
六、加大企業創新普惠性支持
13.實施市級企業研究開發財政補助政策,具體補助比例按照科技、稅務、統計三部門核定的研發費用總額進行計算確定。
14.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提質增效,推動高新技術企業的培育和發展,對通過認定(含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市財政給予一次性獎勵4萬元,區(縣)財政配套獎勵不少于4萬元。
15.設立高新技術企業提質增效專項。市區兩級按照1:1比例每年安排一定資金,專項用于支持高新技術企業開展技術攻關,儲備一批技術攻關項目,視財政狀況予以支持。
(市科技局、市稅務局、市統計局負責)
七、設立市級重大科技專項
16.針對制約我市產業發展的重大關鍵技術問題,在化學與精細化工廣東省實驗室(以下簡稱“省實驗室”)團隊引進和市級科技計劃項目中設立重大科技專項,采用招標制或揭榜制等形式,鼓勵我市企業對接境內外知名高校和科研機構共同研究攻關,項目資金使用、科技成果和知識產權歸屬執行市科技計劃項目相關規定。
(省實驗室、市科技局負責)
八、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17.繼續實施科技創新券補助政策,重點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和創業者向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服務機構等單位購買科技成果或研發、檢驗檢測等創新創業服務,可申請創新券后補助資金,每個單位最高補助30萬元。
18.建立科技中介服務機構與公共服務平臺備案和公開制度,對提供技術支持、檢驗檢測、研發服務、咨詢服務、創意設計等專業化公共技術服務平臺,經省級以上首次認定的,給予一次性20萬元的經費支持。
(市科技局負責)
九、實施國家和省科技獎培育計劃
19.設立省科技獎培育項目。經評審,確定技術創新性強、經濟和社會效益顯著、產業發展帶動力和示范效應強的項目進入省科技獎培育庫,并根據技術創新和產業化情況分一、二檔,每個項目分別由市財政資助10萬元、5萬元,資助資金一次性撥付。
20.配套資助國家和省科技獎。市財政對以我市企事業單位作為第一完成單位的國家和省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給予資助。國家科學技術獎特等獎項目每個資助100萬元,一等獎項目每個資助50萬元,二等獎項目每個資助30萬元;廣東省科學技術獎特等獎項目每個資助50萬元,一等獎項目每個資助30萬元,二等獎項目每個資助10萬元,突出貢獻獎每個資助30萬元,科技合作獎每個資助5萬元。
(市科技局負責)
十、促進科技金融深度融合
21.鼓勵銀行開展科技信貸特色服務,搭建由創投機構、金融機構共同組成的創投聯盟,推動建立投貸聯動機制,開展“科創周”活動,推動科技企業與金融機構、創投機構信息對接。
22.鼓勵銀行、創投機構向市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或眾創空間入駐科技企業提供貸款及投資,入駐的種子期、初創期科技企業首次貸款項目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每家企業給予貸款總金額5%最高10萬元補貼;入駐的種子期、初創期科技企業獲得創投機構投資,對單筆投資額超過100萬元且持股兩年以上的創投機構,按該筆投資額的3%最高10萬元對創投機構進行補貼,單個創投機構每年累計不超過50萬元;創投機構投資的科技型中小企業遷入我市1年以上的,參照上述條件給予補貼。
23.發揮科技信貸風險補償資金作用,對風險補償貸款企業給予每家每年不超過貸款金額1%最高10萬元的科技信貸補貼,對銀行科技信貸業務發生的損失,按50%比例、單個企業一年內累計不超過100萬元進行風險補償。
24.實施科技擔保補貼,給予被擔保科技企業每家每年不超過擔保費金額30%最高10萬元的補貼。
25.對購買科技保險的科技企業,給予30%—70%保費補貼,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補貼不超過10萬元。
(市科技局、市金融局負責)
十一、支持軍民融合產業發展
26.支持軍民融合企業提升“參軍”能力,對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保密資格、武器裝備質量管理體系、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和裝備承制單位資格認證單位給予每個資質10萬元獎勵。
27.支持軍轉民、民轉軍項目建設,對獲得武器裝備總體、關鍵分系統、核心配套產品研制項目,項目金額100萬元以上(含)的,按項目合同執行(已收款部分)的10%給予企業最高不超過200萬元補助。來汕落地的重大建設項目,按“一事一議”方式予以支持。
(市委軍民融合辦負責)
十二、加大創新人才和團隊引進力度
28.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加大國家“千人計劃”、廣東省“珠江計劃”、“揚帆計劃”等人才項目的高層次人才或團隊的引進力度。對于入選上述人才項目的高層次人才和團隊核心成員,本人及家屬入戶予以及時辦理、子女入學給予優先安排、就醫看病開通綠色通道服務。
29.對在汕工作、不能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外籍人才,允許用人單位使用財政資金為其購買任期內商業養老保險和商業醫療保險。
30.各區縣按照職住平衡、就近建設、定向供應的原則,在高校、科研機構、高新區等人才密集區建設產權型或租賃型人才住房。
31.農村科技特派員承擔重點派駐任務視同承擔市級科技計劃項目,納入職稱評價、職務晉升考核體系。
(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資源局、各區縣政府負責)
十三、加強科研用地保障
32.優先保障重大科技項目用地,新增的非營利性科技項目用地計劃指標爭取省統籌解決。國家下達的年度林地定額,優先用于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省實驗室、省新型研發機構等重點科技創新項目建設,該類項目使用林地申請優先受理審核。
33.加大對產業類改造項目支持力度。納入“三舊”改造范圍,具有合法用地手續的工業用地,改造后用于興辦先進制造業、生產性及高科技服務業、創業創新平臺等國家支持的新產業、新業態建設項目的,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可享受按原用途使用的5年過渡期政策。5年過渡期滿后,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可按新用途辦理用地手續;若項目無法繼續經營,原用地單位可按原用途保留使用土地。鼓勵各地制定產業類改造項目專項支持措施,促進實體經濟發展。
34.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含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培育單位)、大學科技園(含國家級大學科技園培育單位)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及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利用原有科研用地提高建筑密度和增加容積率的,可按一定優惠幅度征收土地價款差額。
35.支持高校、科研機構圍繞優勢專業領域,利用自有物業、閑置樓宇建設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加速器,選擇若干高校、科研機構試點自主招租或授權運營機構公開招租,其租金收入財政全額返還,主要用于孵化器建設與運營、科技服務人員獎勵等;其孵化服務收入全部歸屬為科技成果轉化收入,留歸高校、科研機構自主使用。
(市自然資源局、市稅務局、市科技局、各區縣政府負責)
十四、持續加大科技領域“放管服”改革力度
36.改革科研組織管理和項目形成機制,制定新的科技創新發展資金管理辦法,以省實驗室建設為重點逐步推行定向組織、并行支持等新型科研組織模式,常年受理、集中入庫,吸引大機構、大團隊落戶。
37.優化科技項目管理流程。整合項目申報書、任務書、年度報告、中期報告、綜合績效自評價報告等材料中的各類報表,減少信息填報和材料報送。賦予科研人員自主調整研究方案、技術路線,項目負責人可自主組建科研團隊以及調整項目骨干和一般參與人員,由項目牽頭單位報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備案。簡化科研項目過程管理,減少項目實施周期內的各類評估、檢查、抽查、審計等活動,對同一項目同一年度的監督、檢查、評估等結果互通互認,避免重復多頭檢查。
38.簡化預算測算說明和編報表格,除設備費外,其他開支科目無需單獨填列明細表格。擴大承擔單位預算調劑權限,預算調劑權下放給承擔單位,同一類預算額度內,承擔單位可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審批或授權課題負責人自行調劑使用。
39.實施一次性項目綜合績效評價,不再單獨組織技術驗收、財務驗收,合并有關驗收程序,實施一次性綜合績效評價。采取分類評價方式,突出代表性成果和項目實施效果評價。
(市科技局負責)
本措施關于對省實驗室以及扶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的政策措施另行制訂。本措施若與我市已出臺的其他政策措施重復,則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實施。未盡事宜按《關于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粵府〔2019〕1號)執行。期間國家、省相關政策發生變化的,按其規定貫徹執行。各區(縣)可參照制訂相應促進措施。
本措施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2017年3月28日汕頭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關于印發汕頭市促進科技創新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汕府〔2017〕3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