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屬于違法行為!
韓某甲博士,借了7個身份證,設立7個技術公司。
在2016-2019年期間,韓博士按照高新技術企業政府補貼的評定標準,通過偽造會計事務所專用章、注冊會計師私人用章、公司員工花名冊、科技發明專利證書、財務報表、審計報告、注冊會計師執業證書、會計事務所營業執照、產品購銷合同、技術開發合同等虛假材料和數據的方式,讓高某乙向青島市黃島區科技局遞交申請材料,騙取青島市高新技術企業政府補貼共計人民幣210萬元,被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起訴書后附(附1)
2021年9月15日,科技部火炬中心印發《關于開展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檢查的通知》國科火字〔2021〕133號:
要求全國36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對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監督管理和享受稅收落實情況開展自查......對已認定的高企開展回頭看行動...抽查...對不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應取消資格......
附1:起訴書:
山東省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青市南檢一部刑訴〔2021〕42號
被告人韓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03021982********,漢族,博士研究生文化程度,系山東省**院新**研究所**,中共黨員,非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住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路**號樓**單元**室。
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詐騙罪被青島市公安局市南分局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同年9月1日被該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經我院批準逮捕,同日由青島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青島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韓某甲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訴。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4年11月,被告人韓某甲分別使用高某甲(另案處理)、韓某乙、孫某甲、高某乙、董某某、孟某某、楊某某的身份注冊成立青島**化工技術有限公司、青島**化工技術有限公司、青島**環保技術有限公司(現更名為青島**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青島**環保技術有限公司、青島**化工技術有限公司(現更名為青島**軟件技術有限公司)、青島**環保技術有限公司(現更名為青島**網絡信息有限公司)、青島**化工技術有限公司(現更名為青島**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2016年至2019年期間,韓某甲獲知青島市獎勵高新技術企業相關政策。
為騙取政府補貼,該按照高新技術企業政府補貼的評定標準,通過偽造會計事務所專用章、注冊會計師私人用章、公司員工花名冊、科技發明專利證書、財務報表、審計報告、注冊會計師執業證書、會計事務所營業執照、產品購銷合同、技術開發合同等虛假材料和數據的方式,讓高某乙向青島市黃島區科技局遞交申請材料,騙取青島市高新技術企業政府補貼共計人民幣210萬元。
案發后韓某甲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委托孫某甲將所騙款項退回青島市黃島區科技局。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戶籍材料、企業登記材料、高科技企業認定申請材料、國家知識產權局復函等;
2.證人證言:證人李某甲、高某甲、朱某某、韓某乙、孫某甲、高某乙、董某某、孟某某、楊某某、李某乙、潘某某、李某丙、徐某某、韓某丙、孫某乙、張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韓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4.辨認筆錄:高某甲辨認韓某甲、孫某甲辨認李某甲的筆錄;
5.視聽資料:同步錄音錄像。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韓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韓某甲詐騙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韓某甲系自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
建議判處被告人韓某甲六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
檢 察 官 陳文娟
檢察官助理 王雪蕊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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