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專精特新中小企業遴選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總書記在中央財經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上關于培育一批“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的重要講話精神,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9〕24號)要求,結合省委、省政府關于扶持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決策部署,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廣東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遴選,所稱廣東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以下簡稱“專精特新”企業)是指主營業務和發展重點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相關要求,技術創新和融資能力強,發展速度、效益和質量好,走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新穎化發展道路的中小企業。所稱中小企業的標準,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聯合印發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執行。
第三條 重點遴選制造業中小企業,優先遴選戰略性新興產業、核心基礎零部件(元器件)、關鍵基礎材料、先進基礎工業、產業技術基礎,以及基礎軟件等領域的中小企業。
第四條 申報“專精特新”企業應同時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依法在廣東省境內登記設立,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中小企業。
(二)企業主營業務和發展重點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相關要求,具備健全的財務會計核算和管理制度。
(三)珠三角核心區的企業上年末總資產3000萬元以上,沿海經濟帶的東西兩翼地區、北部生態發展區的企業上年末總資產2000萬元以上。珠三角核心區的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3000萬元以上,沿海經濟帶的東西兩翼地區、北部生態發展區的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2000萬元以上。
(四)企業近兩年的主營業務收入為正增長且年平均增長率達到15%以上,利潤總額為正數。
(五)企業近兩年的研發投入占銷售收入的比重達到3%以上。
以上(三)(四)指標要求,對于優先遴選領域的參評企業可適當降低不超過20%。
第五條 申報“專精特新”企業還應滿足以下至少一類評價指標:
(一)專業化評價指標。企業專注并深耕于產業鏈中某個環節或某個產品,主導產品為大企業、大項目的關鍵零部件、元器件或重要配套產品。從事特定細分市場時間達到2年及以上,主營業務收入占營業收入的75%以上;或擁有行業領軍人才、省市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珠三角核心區的企業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員工數占企業員工總數的40%以上,沿海經濟帶的東西兩翼地區、北部生態發展區的企業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員工數占企業員工總數的30%以上。
(二)精細化評價指標。企業管理規范、信譽良好、社會責任感強。取得相關質量管理體系、知識產權管理體系認證;擁有自主品牌;產品生產執行標準達到國際或國內先進水平,未有標準除外;已建立規范化的顧客滿意度測評機制或產品追溯體系。
(三)特色化評價指標。企業具有行業或區域的獨特性。擁有地域特色的產品或服務,且能利用特有的資源進行研發生產;掌握獨有、可持續的工藝、技術或配方;有效期內的“中華老字號”、馳名商標、省級以上名牌產品。
(四)新穎化評價指標。企業具有持續創新能力,并取得比較明顯的成效。獲得2項與主要產品相關的發明專利;或10項以上與主要產品相關的實用新型專利;或主持(參與)制(修)訂相關業務領域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團體標準;或設立博士后工作站,市級(含)以上企業技術中心、技術研究院、企業工程中心等。
第六條 凡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本著自愿申報原則,按當年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的申報通知要求,將申報材料報送至企業所在地的市級工業和信息化局(以下簡稱市級工業和信息化局)。申請企業應如實填寫申報材料,并對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全部責任。
第七條 市級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遴選條件和要求,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對初審合格者出具推薦意見,匯總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八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匯總申報材料,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組織專家對申報的材料進行評審,提出擬入選企業名單。
第九條 對評審合格并擬入選的企業,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在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確認其為“廣東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并發布企業名單,有效期三年。企業如需繼續納入“專精特新”企業名單,須在三年期滿前重新申報。“專精特新”企業實行動態管理,遴選工作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
第十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在融資服務、技術服務、創新驅動、轉型升級、專題培訓等方面對“專精特新”企業進行重點扶持,幫助企業做大做強。市級工業和信息化局建立“專精特新”企業培育庫,主動服務“專精特新”企業,對企業發展中遇到的困難,要“一企一策”給予幫助。
第十一條 市級工業和信息化局應掌握了解“專精特新”企業發展動態和企業成長等情況,并于每年6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專精特新”企業成長等情況、本地扶持“專精特新”企業發展的有關工作情況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十二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得推薦參評“專精特新”企業;已確認為“專精特新”企業的,一經查實,予以撤銷。
(一)在申請遴選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
(二)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嚴重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三)有偷漏稅和其他違法違規、失信行為的。
第十三條 已認定的“廣東省高成長中小企業”,且在有效期內的,按“廣東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管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2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高成長中小企業遴選辦法》(粵經信規字〔2017〕1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