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有什么樣的條件?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有哪些政策優惠?對于企業來說,需要達到怎么樣的條件才能申請高新技術企業?
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條件可以分為門檻性指標和評價性指標,其中門檻性指標屬于必要條件,即有任一條件不滿足就不能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門檻性指標包括以下七項:
一、年限要求
企業須注冊成立365個日歷天數以上。“當年”、“最近一年”和“近一年”都是指企業申報前1個會計年度;“近三個會計年度”是指企業申報前的連續3個會計年度(不含申報年);“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是指申請前的365天之內(含申報年)。
二、知識產權要求
1.一票否決權:不具備知識產權的企業不能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2.兩級分層制:擴大了知識產權的范圍,將國防專利、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等納入進來,更為合理,利好于涉農、涉醫藥等特殊行業的企業。而兩級分類的模式,也充分考慮了不同知識產權的價值、創造性要求、授權審批嚴格程度等方面,這有利于相關行業的企業充分利用其知識產權、合理維持高新資質。兩級區分的意義在于I類知識產權在有效期限內可以無限多次使用,而II類知識產權則只能使用一次。
3.排他性權屬要求:必須在中國境內授權或審批審定,并在中國法律的有效保護期內,且知識產權專利權人應為申請企業的知識產權可以用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同時,在申請高新技術企業期間及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存續期內,知識產權有多個專利權人時,只能由一個專利權人在申請時使用,譬如集團企業內的關聯公司將不能通過共享的方式分別申請高新資質。
4.知識產權相關技術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
所謂主要產品(服務)是指高新技術產品(服務)中,擁有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且其收入之和在企業同期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中超過50%的產品(服務)。
5.有效性要求:申請認定時專利的有效性以企業申請認定前獲得授權證書或授權通知書并能提供繳費收據為準。該要求明確了專利等有效性的認定標準——書面證明資料。雖然授權通知書專利有效性的證明力較授權證書弱,但是繳費收據提供了強有力的輔助。
6.弱化時效性要求:考慮到知識產權獲取的難易程度等因素,《工作指引》弱化了時效性的要求。具體來說,按Ⅱ類評價的知識產權在申請高新技術企業時,僅限使用一次,而對于I類知識產權則沒有次數限制,在專利有效期內可以重復使用。
三、主要產品(服務)核心技術的領域要求
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四、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比的要求
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比是指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與同期總收入的比值,要求不低于60%。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分為兩大類,主要是指企業通過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取得的產品(服務)收入與技術性收入的總和。對企業取得上述收入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應屬于《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其中,技術性收入包括:
1.技術轉讓收入:指企業技術創新成果通過技術貿易、技術轉讓所獲得的收入;
2.技術服務收入:指企業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數據系統等為社會和本企業外的用戶提供技術資料、技術咨詢與市場評估、工程技術項目設計、數據處理、測試分析及其他類型的服務所獲得的收入;
3.接受委托研究開發收入:指企業承擔社會各方面委托研究開發、中間試驗及新產品開發所獲得的收入。
對總收入進行界定,總收入是指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收入總額與不征稅收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稱《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稱《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
五、科技人員與職工總數的比值要求
《管理辦法》要求,高新技術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工作指引》對人員統計的要求進行了明確:取消了對科技人員和研發人員的區分,取消了對科技人員學歷限制,明確了科技人員和職工總數的統計范圍,明確了具體的統計方法。
1.統計方法:全年月平均數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科技人員數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數計算。月平均數=(月初數+月末數)÷2;全年月平均數=全年各月平均數之和÷12。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2.職工總數的統計口徑:企業職工總數包括企業在職,兼職和臨時聘用人員。在職人員可以通過企業是否簽訂勞動合同或繳納社會保險費來鑒別;兼職、臨時聘用人員全年須在企業累計工作183天以上。當然,職工總數的統計要將科技人員包括在內。
3.科技人員的范圍:企業科技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以及專門從事上述活動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務的人員,包括在職、兼職和臨時聘用人員,并且累計工作時間在183天以上。
六、研發費用要求
1.研發費用占銷售收入比例(注意是總額比例而非分年比例) :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占比是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值。
《管理辦法》要求: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5%;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注意銷售收入為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
2.研發費用的歸集方法:企業應正確歸集研發費用,由具有資質并符合《工作指引》相關條件的中介機構進行專項審計或鑒證。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是以單個研發活動為基本單位分別進行測度并加總計數的。以單個研發活動為基本單位則省去了運用費用分攤機制的麻煩。企業應對包括直接研究開發活動和可以計入的間接研究開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進行歸集,并填寫《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中的“企業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結構明細表”。企業應按照“企業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結構明細表”設置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用研究開發費用輔助核算賬目,提供相關憑證及明細表,并按要求進行核算。
3.研發費用的歸集范圍:包括人員人工費用;直接投入費用;折舊費用及長期待攤費用;無形資產攤銷費用;設計費用;裝備調試費用與試驗費用;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和其他費用,并且其他費用由不得超過研究開發總費用的20%,包括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論證、評審、鑒定、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會議費、差旅費、通訊費等其他費用所占比例有所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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