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市長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的本次修訂說明
現就修訂《廣州市市長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廣州市市長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穗府規〔2018〕15號)為我市現行市長質量獎評審政策,于2018年7月頒布,有效期5年。2019年,根據市司法局《關于集中開展涉及機構改革和證明事項清理等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穗司函〔2019〕129號)要求,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展了政府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原《廣州市市長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穗府規〔2018〕15號)納入集中清理范圍,并根據清理結果開展集中修改工作。修改稿由市司法局征求公眾意見以及各區與各部門意見,經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后,2019年9月16日經15屆85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因疫情影響,于2020年7月28日印發。
二、主要修訂內容
(一)第六條
“設立市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由分管副市長擔任評審委員會主任,協助分管副市長工作的市政府副秘書長和市質監局主要負責人擔任副主任,成員由市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委、教育局、科技創新委、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環保局、住房城鄉建設委、交委、農業局、商務委、衛生計生委、國資委、工商局、質監局、安全監管局、食品藥品監管局、統計局、知識產權局、旅游局、金融局、稅務局,廣州海關有關負責人組成。”修改為“設立市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由分管副市長擔任評審委員會主任,協助分管副市長工作的市政府副秘書長和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副主任,成員由市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教育、科學技術、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統計、文化廣電旅游、地方金融監督管理、稅務,廣州海關等部門有關負責人組成。”
(二)第八條
“市質監局”修改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三)第十條
“市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委、教育局、環保局、住房城鄉建設委、商務委、衛生計生委、質監局、旅游局、金融局”修改為“市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教育、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商務、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文化廣電旅游、地方金融監督管理”。
(四)第十二條
“市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委、教育局、環保局、住房城鄉建設委、商務委、質監局”修改為“市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教育、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商務、市場監督管理”。
(五)第十五條
“市質監局”修改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六)第十七條
“市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委、教育局、環保局、住房城鄉建設委、商務委、衛生計生委、旅游局、金融局”修改為“市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教育、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商務、衛生健康、文化廣電旅游、地方金融監督管理”。
(七)第十八條
“市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委、科技創新委、環保局、住房城鄉建設委、商務委、質監局”修改為“市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科學技術、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商務、市場監督管理”。
(八)第二十五條
“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響的機構或個人,取消其評審工作資格,并提請其主管部門或所在工作單位依法、依規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修改為“在評審過程中,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修改為“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市長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18〕15號)同時廢止。”
三、文件特點及創新之處
嚴格申報條件,堅持好中選優。嚴格評選程序,提高評審科學性、嚴謹性,確保市長質量獎的權威性。加強后續跟蹤監管,引導獲獎企業持續改進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