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市長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解讀材料
按照廣州市政策文件解讀工作的要求,對規范性文件《廣州市市長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解讀如下:
一、《管理辦法》的背景、依據等概述
2017年9月12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全文發布,明確要求“健全質量激勵制度,完善國家質量激勵政策,繼續開展國家質量獎評選表彰,樹立質量標桿,弘揚質量先進”。黨的十九大明確要求“堅持質量第一”、“建設質量強國”。《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質量強市戰略的意見》(穗字〔2017〕7號)提出“優化品牌培育政策環境,形成一批具有國際競爭力和影響力的品牌產品和品牌企業,到2020年力爭我市獲得質量獎、質量標桿等國家、省級質量激勵項目在全省居前列”的要求。制訂《管理辦法》,進一步完善我市質量激勵政策,有利于我市在更寬領域、更高層次推進全市質量建設,助推經濟向質量好、結構優、效益高、消耗低的方向發展,有效提升企業市場競爭力、產業核心競爭力和城市國際競爭力。
二、廣州市市長質量獎的授予對象是什么?
廣州市市長質量獎是廣州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獎項,由市政府表彰和獎勵,授予在質量管理和運營績效上成績突出,產品、服務、工程質量以及環保治污水平、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等在國內或國際處于領先地位,具有顯著的行業示范帶動作用,對本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卓越貢獻的企業或組織。
三、申報廣州市市長質量獎須具備什么條件?
申報市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主體業務正常運行5年以上。
(二)符合國家、省、市的產業、環保、質量、醫療衛生、教育、安全生產等政策,列入國家強制監督管理范圍的應取得相關證照。
(三)具備健全的標準體系、測量管理體系和質量管理體系,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模式并有效運行,質量管理成績顯著,產品、服務、工程和經營質量以及環保治污水平、自主創新能力、品牌戰略實施能力、市場競爭力等在國內外處于領先地位。
(四)具有杰出的經營業績或社會貢獻。其中,企業或盈利性組織,其經營規模、年利稅額、總資產貢獻率等指標在近3年居全市同行業前列;非盈利性組織,其社會貢獻位于行業前列,并獲得市有關主管部門或市行業協會推薦。
(五)切實履行社會責任,依法誠信經營,品牌優勢突出,社會美譽度高、顧客滿意程度高,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
(六)近3年內沒有發生較大及以上級別質量、安全、環保、衛生、教育等事故,沒有因違反質量監督、知識產權、勞動保障、環保、安全生產、工程建設、衛生計生、教育管理、稅收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受到刑事或行政處罰,且申報時沒有欠繳稅款。
四、廣州市市長質量獎的獎項設置如何,獎金是多少?
獲得市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由市政府頒發證書、獎牌,給予每家獲獎企業或組織一次性獎勵100萬元。對獲得中國質量獎、中國質量獎提名獎、廣東省政府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3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五、廣州市市長質量獎如何確定?
市長質量獎評審按如下程序進行:
(一)公布評審相關事項。評審委員會秘書處公布評審工作方案以及相關要求。
(二)申報。企業或組織在自愿的基礎上如實填寫申報表格,提交自評報告和相關證明材料,按規定日期報送秘書處。(申報啟動之日起2個月內完成)
(三)材料初審。評審委員會秘書處會同市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教育、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進行資格審核,確定符合申報資格的企業或組織名單。(申報截止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
(四)材料評審。評審專家組根據評定標準和其他評審要求,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形成材料評審報告,并按得分高低排序,提出進入現場考評的候選企業或組織建議名單(一般不超過20家)。材料評審得分占評審總分權重的30%。(材料初審完成后45個工作日內完成)
(五)現場考評。評審專家組對候選企業或組織進行現場考評,形成現場考評報告。現場考評得分占評審總分權重的70%。(材料評審完成后45個工作日內完成)
(六)綜合評估。評審委員會秘書處根據材料情況和現場考評情況,綜合考慮城市發展定位和戰略方向、行業代表性和評審總分排名,提出擬獲獎企業或組織建議名單,提交評審委員會審議。(現場考評完成后25個工作日內完成)
(七)審議公示。評審委員會對秘書處提交的評審工作報告和建議獲獎企業或組織名單進行審議,確定獲獎初選企業或組織名單,向社會進行為期15天的公示。秘書處負責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間的投訴并向評審委員會提交書面核查報告。(公示期限屆滿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
(八)審定報批。評審委員會根據公示情況,審議確定擬獲獎企業或組織名單報市政府審定后向社會公布。(公示期限屆滿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完成)
六、廣州市市長質量獎如何進行監督管理?
對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騙取市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由評審委員會提請市政府撤銷其市長質量獎獎項,收回證書、獎牌,追繳獎金,并向社會公布。該企業或組織在存續期間不得再申報市長質量獎。
獲獎企業或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請評審委員會報市政府撤銷其市長質量獎獎項,收回證書、獎牌,并向社會公布。該企業或組織此后連續兩屆不得申報市長質量獎:
(一)發生重大質量、生產安全、環境污染、醫療衛生等事故的;
(二)因產品、服務、工程、環境質量問題被國外通報或索賠,造成國家形象和信譽受到較大損害的;
(三)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被人民法院或政府職能部門判定存在欺詐消費者行為,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損害的;
(四)發生重大知識產權違法案件,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經營管理不善,出現嚴重經營性虧損的;
(六)其他違反市長質量獎宗旨和原則的重大事項。
獲得市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應當持續改進質量管理,不斷追求卓越。獲獎企業或組織應當自獲獎次年起5年內,于每年12月份向評審委員會秘書處提交年度卓越績效管理情況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