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埔區2023年第三批區促進氫能產業發展辦法兌現申報條件、獎勵
為做好《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促進氫能產業發展辦法》(穗埔府規〔2019〕14號,以下簡稱“辦法”)、《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促進氫能產業發展辦法實施細則》(穗埔發改規字〔2020〕1號)的兌現工作,現就2023年區促進氫能產業發展辦法兌現工作(第三批)有關申報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時間
本次申請時間為2023年4月6日至2023年4月12日,各申報單位需于申請期內向“政策兌現”窗口提交申報資料。
二、申報條件
申請本補貼資金的企業或機構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1.注冊登記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在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范圍內:
2.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實行獨立核算的獨立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3.依法生產、經營和管理,各項法定許可手續完善,一年內未受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且三年內未發生生態環境類犯罪;
4.一年內未因社會危害性較大的違法行為受到安全生產行政處罰且三年內未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5.符合國家、省、市、區信用管理有關規定且三年內沒有被相關部門公示的失信行為。
三、獎勵標準
【加氫站建設補貼】對在辦法有效期內建成并投用的日加氫能力350公斤及以上的加氫站給予建設補貼,加氫站建設補貼按以下標準進行。
(一)固定式加氫站,日加氫能力500kg及以上的新建站,2019年12月31日(含)前建成補貼600萬元,2020年12月31日(含)前建成補貼500萬元,2021年后建成補貼300萬元;日加氫能力500kg及以上的改建站,2019年12月31日(含)前建成補貼500萬元,2020年12月31日(含)前建成補貼400萬元,2021年后建成補貼300萬元。
(二)固定式加氫站,日加氫能力500kg以下的新建站、改建站,2019年12月31日(含)前建成補貼400萬元,2020年12月31日(含)前建成補貼300萬元,2021年后建成補貼200萬元。
(三)撬裝式加氫站,2019年12月31日(含)前建成的新建站、改建站補貼250萬元;2020年12月31日(含)前建成的新建站、改建站補貼150萬元;2021年后建成不再補貼。
對加氫站予以運營補貼:2019年度,補貼20元/kg,補貼后銷售價格不高于40元/kg;2020年度,補貼14元/kg,補貼后銷售價格不高于35元/kg;2021年度,補貼9元/kg,補貼后銷售價格不高于30元/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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