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農業農村廳印發《廣東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關單位: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廣東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商務廳
廣東省供銷合作聯社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
2020年12月24日
廣東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的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促進農業龍頭企業高質量發展,根據農業農村部等8部委印發的 《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農經發〔2018〕1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支持農業龍頭企業加快發展的意見》(粵府辦〔2016〕136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是指在我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以及農業生產服務等涉農產業為主業,通過各種利益聯結機制帶動農戶,促進農業產業化經營,在規模和經營指標上達到規定標準,并經省政府批準認定的農業企業。
第三條 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的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要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實行競爭淘汰機制,發揮中介組織和專家的作用,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不干預企業經營自主權,注重高質量發展。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申報和已認定為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的企業。
第二章 申報認定
第五條 申報條件及標準:
1.原則上是地級以上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
2.營業執照記載信息與實際運營情況一致。
3.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的銷售收入(交易額)占企業總銷售收入(總交易額)70%以上,或涉農業務收入占總收入70%以上。
4.企業信用良好,經營規模、效益、質量、帶動能力、競爭能力達到規定標準。
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認定標準以百分制計分(具體指標見附件),綜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為候選企業。
第六條 申報企業應提供企業的基本情況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和標準提交有關申報材料及相關事項說明,承諾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接受社會監督和失信懲戒。具體申報程序為:
1.企業向所在地的縣(市、區)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申報,縣(市、區)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和現場核查,對符合條件的申報企業,以本部門名義向地級以上市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推薦。
2.地級以上市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并充分征求本級發展改革、財政、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意見,對符合條件的企業以市政府名義向省農業農村廳推薦。
省屬企業直接向省農業農村廳申報。
第七條 認定程序:
1.省農業農村廳委托具備國家認可資質的中介機構,對各地級以上市政府推薦的企業及省屬申報企業按照規定的指標進行審核,出具審核意見。
2.省農業農村廳對中介機構出具的審核意見進行復核,并視申報情況抽取一定比例企業進行實地復核,提出復核意見,征求省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商務、稅務、市場監管、供銷社以及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等單位意見。
3.省農業農村廳根據申報企業綜合得分和征求意見情況確定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候選企業,并在省農業農村廳門戶網站等信息公開渠道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如無異議,由省農業農村廳報請省政府批準認定。如公示有異議,由省農業農村廳調查核實并作出處理。
4.經省政府批準認定的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由省農業農村廳向社會公布并以該廳名義授予“廣東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證書和牌匾。
第八條 經認定公布的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享受有關扶持政策。
第三章 運行監測
第九條 對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實行日常監測和定期監測相結合的動態管理制度,建立競爭淘汰機制,做到有進有出。
第十條 實行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統計年報制度。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每年按規定時間,通過廣東省農業產業化管理系統填報企業經營運行情況相關數據材料,由所在地的市、縣級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逐級審核上傳報省農業農村廳。
第十一條 省農業農村廳牽頭組織對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實行每3年一次的運行監測,監測標準和程序原則上參照申報認定的標準和程序,監測結果由省農業農村廳報請省政府確認。對監測不合格的企業,取消其“廣東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資格。連續兩次監測合格的,下一監測周期免予監測。
我省的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由農業農村部組織監測,不納入省監測范圍。
第十二條 各級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經營情況的日常跟蹤調查,采取隨機抽查、情況調度、實地考察等方式及時了解企業運營情況,幫助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解決發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難,完善相關扶持政策。
市、縣級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在日常調查中發現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存在違法違規或其他異常情況,要及時報告省農業農村廳。
第四章 違法違規情況處理
第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企業,不得評為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已被評為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的取消資格。有下列第5目行為的,從查實之日起4年內不得申報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
1.被稅務部門查實,有逃避繳納稅款、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發票、抗稅等違法行為的;
2.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當,致使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生命和財產重大損失的;
3.生產假冒偽劣產品,經市場監管等部門查實并予以處罰的;
4.環保不達標,經生態環境部門查實并予以處罰且經整改仍不達標的;
5.經查實存在舞弊行為,提供虛假材料的;
6.因騙取農業財政資金被查處的;
7.拒絕接受監測或者不按規定要求提供監測材料的;
8.主營業務向非農產業轉移的(擴大業務經營范圍除外);
9.其產品在接受部、省兩級農產品質量安全定量檢測中,檢出禁用藥物或違禁添加物質的;
10.被市場監管部門列入異常經營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更改企業名稱,應出具營業執照等更名材料,由地級以上市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省農業農村廳審核確認后向社會公布。省屬企業直接報省農業農村廳審查確認。
第十五條 省農業農村廳及市、縣級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要優化工作流程,完善工作機制,合理壓縮審查、審核等環節所需時間,提高申報認定與監測工作效率。
第十六條 市、縣級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市級、縣級重點農業龍頭企業有關管理辦法,開展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廣東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認定與監測辦法》(粵農〔2014〕20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