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科學技術局關于印發《汕尾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管理暫行辦法(修訂)》的通知
各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有關單位:
加強我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的規范管理,引導全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科學發展,構建優良的科技創業生態,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上新水平,對原制定的《關于修訂印發<汕尾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汕科字〔2016〕147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汕尾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管理暫行辦法(修訂)》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汕尾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管理暫行辦法(修訂)
汕尾市科學技術局
2020年8月21日
汕尾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管理暫行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粵府 〔2019〕1號)相關要求和《廣東省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管理辦法》(粵科高字〔2020〕114號)精神,加強我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的規范管理,引導全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科學發展,構建優良的科技創業生態,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上新水平,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企業孵化器(亦稱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孵化器”)是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養高新技術企業和企業家為宗旨的科技創業服務載體,是科技企業孵化鏈條的核心部分,是承載“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重要平臺。
第三條 汕尾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負責全市孵化器的宏觀管理和業務指導,并負責本辦法的組織與實施。
第二章 主要功能與發展目標
第四條 孵化器以科技企業為服務對象,主要功能是通過提供物理空間、共享設施、技術服務、咨詢服務、投資融資、創業輔導、資源對接等服務,降低創業成本,提高創業存活率,促進企業成長。
第五條 孵化器以培育科技型企業和科技創業人才為目標,通過不斷拓展和完善服務功能,營造適合科技創業的局部優化環境,以促進區域產業升級和經濟結構調整。
第六條 孵化器應不斷提高標準化、規范化、專業化服務水平,推行“專業孵化+創業導師+天使投資”的孵化模式,深化市場化運行機制改革,逐步實現自主經營、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良性循環。
第七條 孵化器應集合社會資源,加強與科研院所、大專院校、投資機構及中介服務機構的合作,不斷提高企業培育和孵化服務效能,促進孵化器建設的專業化、網絡化和標準化。
第八條 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孵化器。鼓勵大型企業、科研機構等建立專業孵化器,形成專業技術、項目、人才和服務資源的集聚,促進傳統產業的技術升級和經濟結構調整,提升行業競爭力。
專業孵化器是指圍繞特定技術領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對象、服務內容、運行模式和技術平臺上實現專業化服務的孵化器。
第三章 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
第九條 市科技局負責汕尾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的認定和管理工作。被認定為汕尾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單位,產權和原隸屬關系不變。
第十條 申報汕尾市科技企業孵化器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汕尾市內注冊的獨立法人,具有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以及明確的發展方向和目標。
2.孵化器場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2000平方米(屬租賃場地的,應保證自申請之日起5年以上有效租期),專業孵化器面積達1000平方米以上,鼓勵對照省級孵化器認定面積標準建設;在孵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75%以上。
3.孵化器擁有100萬元以上的孵化專項資金,或與創業投資、擔保機構、合作銀行等建立了融資授信的合作關系;并有不少于2個資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占機構總人數70%以上,每10家在孵企業至少配備1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和2名創業導師。
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是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知識產權運營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
5.孵化器在孵企業中已申請知識產權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不低于20%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企業占比不低于10%。
6.孵化器在孵企業達到15家以上。
7.孵化器累計畢業企業應達到5家以上。
8.建有開放式的線上服務平臺,具有集成化的服務能力,能夠提供技術轉移、科技金融、創業輔導、資源鏈接等各類創業服務,實際提供服務的合作機構數量不少于2家。
第十一條 能夠提供細分產業領域的精準孵化服務,擁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務平臺,且能夠提供研究開發、檢驗檢測、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服務的可按專業孵化器進行認定管理。專業孵化器在孵企業應不少于10家,要求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的75%以上,累計畢業企業應達到5家以上。
第十二條 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在孵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
2.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地內, 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
3.孵化時限一般不超過48個月(納入市級以上人才引進計劃的創業企業,一般不超過60個月);技術領域為生物醫藥、現代農業、集成電路的企業,孵化時限不超過60個月。
第十三條 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畢業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中至少一條:
6.被兼并、收購或在包括主板、中小板、創業板、科創板、 新三板、廣東股權交易中心汕尾運營中心等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9.如申報專業孵化器,需附上專業技術平臺或專業化中試基地設備清單(包括:設備名稱、用途、單價等);
10.提供已建成的線上服務平臺資料;孵化器與合作的中介服務機構(包括法律事務所、會計事務所、咨詢機構和風險投資機構等金融機構)簽署的為在孵企業服務的合作協議的復印件。
第十九條 經批準認定的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可納入科技創新券發放范圍,享受相關優惠政策的扶持。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三年,有關政策法律依據發生變化或有效期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原《汕尾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管理暫行辦法》(汕科字〔2016〕14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