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科學技術局關于印發《汕尾市眾創空間認定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
各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粵府〔2019〕1號)相關要求和《廣東省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管理辦法》(粵科高字〔2020〕114號)精神,加強我市眾創空間的規范管理,引導全市眾創空間科學發展,構建優良的科技創業生態,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上新水平,結合我市實際,對原制定的《關于修訂印發<汕尾市眾創空間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汕科字〔2016〕146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汕尾市眾創空間認定管理辦法(修訂)》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汕尾市眾創空間認定管理辦法(修訂)
汕尾市科學技術局
2020年8月21日
汕尾市眾創空間認定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粵府〔2019〕1號)相關要求和《廣東省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管理辦法》(粵科高字〔2020〕114號)精神,加強我市眾創空間的規范管理,引導全市眾創空間科學發展,構建優良的科技創業生態,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上新水平,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眾創空間,是指以創業者、創業團隊和初創企業為服務對象,主要功能是通過提供工作空間、網絡空間、社交空間和資源共享空間以及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開放式的孵化服務,幫助創業者把想法變成產品、把產品變成項目、把項目變成企業。
第三條汕尾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負責全市眾創空間的宏觀管理和業務指導,并負責本辦法的組織與實施。
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請認定市級眾創空間:
(一)汕尾市內注冊的獨立法人,具有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以及明確的發展方向和目標。
(二)擁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孵化場地面積(屬租賃場地的,應保證自申請之日起3年以上有效租期),鼓勵對照省級眾創空間認定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認定面積標準建設,創業團隊和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不低于眾創空間孵化場地面積的75%。
公共服務面積是指科技企業孵化載體提供給入駐企業(團隊)共享的活動場所,包括公共接待區、展示區、會議室、休閑活動區、專業設備區等配套服務場地。
(三)提供不少于15個創業工位,同時具備公共服務場地和設施。
(四)具備天使投資功能,提供獲得投融資的創業團隊和企業數量不低于2家。
(五)具有創業導師隊伍,要求每10家創業團隊和企業至少配備2名創業導師。
創業導師是指接受科技部門、行業協會或科技企業孵化載體聘任,能對創業企業、創業者提供專業化、實踐性輔導服務的企業家、投資專家、管理咨詢專家等。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建有圍繞培育孵化入駐企業(創業團隊)為目的的新型孵化運行機制,建有定期開展創新創業培訓活動的創業輔導制度,建有規范的企業(創業團隊)入駐制度和企業退出機制。
(七)建有開放式的線上服務平臺,能夠提供投融資對接、技術咨詢等多元線上服務,實際提供服務的合作機構數量不少于2家。
(八)入駐創業團隊和企業數量不少于15家,創業團隊和企業入駐時限一般不超過24個月,創業團隊新注冊為企業的數量不少于3家。
第五條 市級眾創空間入駐企業、創業團隊和創客標準:
(一)創業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眾創空間場地內,并承諾項目孵化成功后在汕尾產業化。
(二)入駐企業應是處于創業期的科技類、創意類及相關產業的小微企業;創業團隊由3人(含)以上組成,并有明確的創業項目研發計劃。創業項目應符合我市產業政策導向,并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三)創業企業成立時的注冊資金,扣除“知識產權出資”后,現金部分一般不超過200萬元。
(四)入住創客須具有明確的創業項目和發展計劃,具有較強的創新精神、創新熱情和創新能力。
第六條 眾創空間的認定申報程序:
(一)符合本辦法第四條條件的,所在地在縣(市、區)的,向縣(市、區)科技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所在地在市直的,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請;
(二)眾創空間所在地在縣(市、區)的,縣(市、區)科技管理部門對申報材料初審合格后,向市科技局提出書面推薦意見;
(三)市科技局組織專家進行材料審查和實地考察,并綜合專家意見對符合條件的單位,以文件形式確認為市級眾創空間。
第七條 市級眾創空間申報單位須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汕尾市市級眾創空間認定申請書;
(二)法人代碼證書(或營業執照)復印件及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三)眾創空間場地證明材料(采取租賃、合作等方式形成的,需提供產權方產權證明和相關協議文件);
(四)擁有專項扶持資金的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如:存款證明、設立專項扶持資金有關證明材料、已投資案例證明、與投資機構簽訂的合作協議等);
(五)眾創空間管理機構設置與職能相關文件的復印件;
(六)眾創空間管理團隊名冊及學位證書的復印件;
(七)眾創空間運行管理制度的復印件;
(八)眾創空間內在孵企業、創業團隊和創客名錄、經營情況及有關證明材料。
第八條 經批準認定的市級眾創空間,可納入科技創新券發放范圍,享受相關優惠政策的扶持,市財政結合本級財政狀況安排一定補助經費。
第九條 市科技局將全市眾創空間建設納入市科技發展計劃,引導和支持眾創空間不斷發展壯大。各縣(市、區)科技管理部門要將眾創空間建設納入本地區科技發展計劃,為眾創空間建設提供支持。
第十條 以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市級眾創空間認定或復審的,經市科技局查實后,取消其市級眾創空間資格和享有的政策支持,并責令其退回得到的科技扶持經費,并在取消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申請認定。
第十一條 經認定的市級眾創空間及其管理服務機構應接受市政府有關部門的管理,市科技局會建立市級眾創空間的績效考核和退出機制。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三年。原《關于修訂印發<汕尾市眾創空間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汕科字〔2016〕14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