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2024年上半年中醫藥企業股權投資扶持申報時間、條件要求、資助獎勵
根據《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廣州高新區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若干措施》(穗埔府規〔2022〕3號)第十條和《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廣州高新區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若干措施實施細則》(穗埔科規字〔2023〕2號)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相關內容,現開展2024年上半年集中受理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中醫藥企業股權投資扶持申報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時間
(一)第一批申報:2024年4月28日-5月10日;
(二)第二批申報:2024年5月11日-5月31日。
二、申報條件
投資款實際到賬時間為2022年4月22日至2023年4月21日、2023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21日,且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
(一)經營關系在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以下簡稱本區)范圍內,有健全財務制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有關規定的中醫藥相關企業。
中醫藥相關企業是指主要從事中醫診療、現代中藥、中醫類醫療器械等中醫藥產業領域的研發、生產和服務,且申請扶持時已通過區科技主管部門組織的生物醫藥企業(機構)認定。
(二)投資的股權投資機構應滿足以下條件:
1.股權投資機構及其產品已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完成備案手續;
2.股權投資機構與被投資的企業在投資前不存在關聯關系(關聯關系的認定依據主要為《公司法》及《企業會計準則》);
(三)企業與股權投資機構已簽訂投資協議;
(四)年度投資金額不低于100萬元,投資金額已實際到賬滿6個月(自投資款實際到賬日起計算),并完成企業注冊資本的商事變更登記;
(五)投資行為須在《措施》有效期內實施(具體以投資協議簽署及實際到賬日期為準),且在申請獎勵時該股權投資機構投資尚未退出;
(六)對企業進行投資后,股權投資機構持股股權比例小于50%,且不為第一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
(七)符合扶持條件的扶持資金直接劃撥至申請單位基本賬戶。
三、資助標準
對獲得股權投資機構投資且投資金額已實際到賬滿6個月的中醫藥企業,按所獲得投資金額的5%給予扶持,每年每個企業最高100萬元:
1、以《措施》有效期劃分年度,第一年為2022年4月22日至2023年4月21日,第二年為2023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21日,第三年為2024年4月22日至2025年4月21日;
2、所獲得的投資金額是指在所申報年度內實際到賬的投資金額;
3、同一筆投資已獲得本股權投資扶持或本區其他股權投資扶持的按從高不重復原則支持(在同一投資協議中的投資視為同一筆投資)。
4、以同一股權投資機構的增加投資再次申請扶持的,只能按該機構投資額增量部分給予扶持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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