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精神,培育打造一批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引導我市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結合《江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印發江西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贛工信企業字〔2019〕340號)要求,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開展“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旨在引導我市中小企業走“專精特新”發展之路,提升自主創新能力,加快新舊動能轉換,培育一批專注主業,產品精良或服務精準,工藝、配方、原料獨特,技術、管理或商業模式創新,在細分行業內技術領先、產品質量優、市場份額高、發展前景好的中小企業,持續為我市經濟發展注入新的活力。
第三條 南昌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以下簡稱“市工信局”)負責全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的認定管理工作,各縣區、開發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申報企業的初審、推薦和服務工作。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四條 凡符合以下基本條件和任一專項條件,無限制條件情形的,均可自愿申報南昌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一)基本條件
1.在南昌市行政區域范圍內依法注冊登記,連續經營兩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中小企業。
2.企業上一年度營業收入在800萬元以上,營業收入持續增長,經濟社會效益較好。3.堅持以人為本,企業管理制度健全,現場管理和基礎管理扎實,管理科學規范,信息化程度較高。
4.守法誠信經營,資信狀況良好,積極履行社會責任,不屬于失信被執行人。(二)專項條件
1.專業化。主業突出,持續專注核心業務,深耕產業鏈中某一環節或產品,具有較強專業化生產能力,主導產品營業收入占企業營業收入50%以上;能為大企業配套生產零部件、元器件,與大企業建立了較穩定專業化協作配套關系。2.精品化。建立健全質量管控體系,產品質量合格率長期穩定在90%以上。產品質量精良,生產執行標準達到國家或行業標準,獲得權威機構認證。擁有自主品牌,市場認可度和知名度較高。
3.特色化。注重聚焦特色優勢,采取獨特工藝、配方或原料生產特色產品,產品具有鮮明地域、人文歷史、功能特色。4.創新型。重視技術創新,組建了技術團隊,研發投入占營業收入比4%以上,技術研發和產業化能力強,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運用“互聯網+”和新一代信息技術,實現生產模式、商業模式或業態創新,達到產品設計、生產與市場開拓、服務水平明顯提升,對市場需求能夠快速反應、廣泛覆蓋和個性化滿足。
(三)限制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報南昌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
1.近三年發生過安全質量事故的;2.環保不達標或近三年發生過環境污染事故的;
3.近三年稅務機關認定存在偷稅、漏稅行為的;4.近三年存在故意拖欠職工工資的;
5.提供虛假申報信息的;6.有其他違法行為或不宜認定情形的。
第三章 申報材料第五條 申報南昌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需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一)申請報告1.南昌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申請書。
2.企業發展情況報告。主要內容是企業概況、經營業績,向專精特新方向發展的主要做法和下一步思路。(二)相關附件材料
主要包括經會計事務所審計的近兩年財務報表和年度審計報告,其他與申請書內容對應的相關附件材料,以及體現企業專精特新發展的材料,申報材料真實性聲明等。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六條 南昌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每年集中組織申報認定一次,具體工作按照當年申報工作通知要求進行。第七條 申報認定程序如下:
(一)企業申報。符合條件企業按要求準備好相關資料,提交給所在縣區、開發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二)縣區初審。各縣區、開發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第二章的條件和要求,對轄區內申報企業的材料真實性、資格條件、違規和不良記錄進行初審,并將初審合格確定推薦的企業匯總報至市工信局。
(三)第三方評審。市工信局組織第三方評審機構對申報企業進行資格審核和綜合評價,必要時進行實地核實。根據評價、核實情況,擇優提出擬認定企業名單,呈交局黨組會審定后,在市工信局官網公示。(四)發文認定。市工信局對公示無異議的企業發文認定,并在局網站公告。
第五章 支持與管理第八條 經認定的南昌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市工信局從企業梯次培育、研發創新、技術改造和成果產業化等方面予以重點支持。
第九條 市工信局對獲認定的南昌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實行動態跟蹤服務,有關企業應予以支持配合,根據要求及時向市工信局提供所需的情況,參加市工信局組織的相關活動。第十條 經認定的南昌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發現存在提供虛假信息、違法違規等行為的將取消稱號,三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認定申請。
第十一條 南昌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有效期三年,期滿后自動失效,再次認定需重新申報。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南昌市工信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南昌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辦法(試行)》(洪工信發〔2014〕29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