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專利及辦理其他有關專利事項,例如:提出申請、申請分割、 申請改請、專利權讓與、提貣舉發等申請之文件要求、送件方式、撤 回或拋棄等作業,都必頇符合一定之程序要件,始能受理。
申請專利及辦理有關專利事項所需文件
包括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范圍、圖式、摘要、指定代 表圖、委任證明文件、主張優惠期證明文件、國際優先權證明文件、 生物材料寄存證明文件等。申請書表有一定格式規定
取得申請日之必備文件
專利申請日攸關專利申請案之專利要件審查基準時點,對于專利申請人權益影響甚巨。
發明專利申請案以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范圍及必要之圖式齊備之日為申請日;
新型專利申請案以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范圍及圖式齊備之日為申請日;
設計專利申請案以申請書、說明書及圖式齊備之日為申請日。
申請案取得申請日之文件齊備者,以齊備之日為申請日;取得申請日之文件未齊備者,以補正齊備之日為申請日。
申請人無法于申請時提出說明書、申請專利范圍及圖式之中文本, 得以外文本提出申請,其于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者,以外文本提出之日為申請日。
外文本之語文種類以阿拉伯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韓文、 葡萄牙文、俄文或西班牙文為限。
如語文種類不符規定時,將通知限期補正,并以補正之日為外文本提出之日。
申請文件之撰寫 申請專利及辦理有關專利事項時,其各項申請應備之文件及撰寫 方式,請參照「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之各相關章節規定。
申請書
申請人于申請專利時,必頇提出申請書,表明申請專利之意思, 申請書為取得申請日之必要文件。 撰寫專利申請書時,應依格式內容詳實完整填寫,頇特別注意如 有聲明事項者,務必于申請書中載明。申請人并應于申請書上簽名或 蓋章;如有委任專利代理人,得僅由代理人簽名或蓋章。相關撰寫方 式,請參照每一申請書表之申請頇知及參考范例。
申請人
凡具有專利申請權之自然人、法人、行政機關及學校都可以申請 專利,
專利申請權為2人以上共有時,應由全體共有人提出專利申請。
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申請專利頇委任專利代理 人辦理。
申請專利系由專利申請權人提出申請。
所謂專利申請權人,除專 利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原則上是指發明人、新型創作人、 設計人或其受讓人或繼承人。以發明申請案為例,有權提出專利申請 之人,包括態樣如下:
(1) 發明人:發明人即為發明創作之人,發明人有 2 人以上者, 應由全體共有人提出專利申請。
(2) 發明人之受讓人:發明人可以把專利申請權讓與他人,受讓 取得專利申請權者,可具名申請專利。
(3) 發明人之繼承人:指發明人死亡后,依民法第 1148 條規定 認識專利 31 2013 年 8 月版 繼承該專利申請權之人。
(4) 雇用人:受雇人于雇傭關系中工作所完成之發明,除契約另 有約定者外,其專利申請權屬于雇用人。
(5) 出資人:一方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開發者,得約定專利申 請權屬于出資人所有,如不約定則歸屬從事研究開發之人。 2.1.2 代理人 申請專利及辦理有關事項,得自行辦理或委任代理人辦理。但在 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則應委任代理人辦理。
代理人資格
(1)具有代理人資格之人,以專利師、律師及專利 師法公布施行前領有專利代理人證書者為限。
(2) 代理人的人數:每一專利申請案之代理人不得逾 3 人;委任 代理人 2 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
委任書
申請人委任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載明代理之權限及送達處 所,并應由申請人及代理人簽章。 在代理權限方面,該代理范圍由申請人自由決定,可以是單一特 定事項代理(簡稱特別委任)或概括授權為一切代理行為(簡稱概括 代理)。 惟頇注意的是,在辦理選任或解任代理人、撤回專利申請案、撤回分割案、撤回改請案、撤回再審查申請、撤回更正申請、撤回舉發 案或拋棄專利權等相關專利申請事項時,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特別委任事項得于委任書上一并載明,不頇單獨提出。若原委任書上 未載明,嗣后辦理頇特別委任之事項(例如撤回)時,應提出載有特 別委任權限之委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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