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才政策的制定是為了實現更具競爭力的高精尖人才培養引進政策,優化人才結構,促進人才優先發展。這一系列政策的出臺,是基于《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工作條例》和《深圳市人才安居辦法》等相關法規的規定。
一、 發放對象
深圳市高層次人才獎勵補貼主要面向以下幾類人才:
1. 杰出人才
2. 國家級領軍人才
3. 地方級領軍人才
4. 后備級人才
5. 海外A類、B類、C類人才
二、 發放條件
申請人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 在深圳全職工作
2. 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申報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累計滿6個月及以上
3. 未購買過政策性住房
4. 未享受過面積200平方米左右免租10年的住房政策
5. 地方級領軍人才、后備級人才需具有深圳市戶籍
三、發放標準及方式
(一)獎勵補貼
1.杰出人才,獎勵補貼標準為600萬元;國家級領軍人才和A類人才,獎勵補貼標準為300萬元;地方級領軍人才和B類人才,獎勵補貼標準為200萬元;后備級人才和C類人才,獎勵補貼標準為160萬元。獎勵補貼按5年任期分次發放,每任期年度每人發放1次,每次發放按照符合條件的實際月數計算(任期年度內,符合條件的實際月數不滿6個月的,本任期年度不予發放),最高金額分別如下:杰出人才為120萬元;國家級領軍人才和A類人才為60萬元;地方級領軍人才和B類人才40萬元;后備級人才和C類人才32萬元。
2.獎勵補貼應當在每個任期年度期滿后12個月內提出申請。其中,首次申請且已在深圳全職工作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申報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累計滿12個月的,可在獲得高層次人才認定(確認)滿3個月后提出。
(二)工作經費
1.杰出人才工作經費標準為100萬元,一次性發放至用人單位,一人僅限申領1次。
2.工作經費應當在獲得杰出人才認定后24個月內提出申請,提出申請時杰出人才應當已在深圳全職工作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申報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累計滿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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