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報條件
(一)在廣東省境內(不含深圳市)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已建立企業技術中心,并正常運作一年以上。
(二)企業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管理規范,發展規劃和發展目標明確,與高校或科研院所建立穩定的合作渠道,創新成果顯著,知識產權管理水平較高,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和品牌;技術標準體系完善,能將科技成果及時轉化為技術標準。
(三)具有一定的規模和較好的經濟效益,制造業及其他行業(其他行業主要指:與制造業發展相關的商貿流通業、信息服務業、物流業)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不低于1億元。
(四)具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和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不低于800萬元。
(五)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在行業內具有較強的創新人才優勢;制造業及其他行業企業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少于50人,建筑業企業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少于60人。
(六)具有比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有較好的技術積累,重視前沿技術開發,具有開展高水平技術創新活動的能力;制造業及其他行業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800萬元,建筑業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1000萬元。
(七)具有穩定的技術創新投入,企業技術中心經費納入企業財務年度預算;建筑業企業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占企業工程結算收入比重不低于0.5%;制造業及其他行業企業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占主營業務收入比重的最低標準分段計算,并運用行業系數加以調節:
1.主營業務收入10億元(含)以下部分比重不低于3%;
2.主營業務收入10億元至100億元(含)部分比重不低于2%;
3.主營業務收入100億元以上部分比重不低于1.5%。
(八)企業兩年內(指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當年申請截止日期起向前推算兩年)未發生下列情況:
1.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2.由于企業技術或管理原因發生重大質量、生產安全、環境安全事故的。
二、鼓勵政策
1.鼓勵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在研發、試驗、檢驗檢測、知識產權、成果轉化等方面組織開展創新能力項目建設。
2.支持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牽頭或參與組建制造業創新中心,主導或參與制訂國際、國家、地方、行業、團體標準,支持申報國家企業技術中心、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產業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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